勞工

【投書】無法根絕的公務人員職場霸凌,或許是政府改革的決心不足

公務員們開始自嘲「過勞死,或者被整死」,究竟整個體制出了什麼問題? 公務員們開始自嘲「過勞死,或者被整死」,究竟整個體制出了什麼問題? 圖片來源:tuaindeed/Shutterstock

2024年接近尾聲,在公職界,從警員警官勞動部職員區公所主管法官,已有12人選擇走上絕路。這還僅僅是登上新聞版面的「自殺既遂」個案,檯面下的黑數無從得知。

在這之中,不乏有人是因遭受長期職場霸凌而做出這個決定,最終也令公務員們開始自嘲「過勞死,或者被整死」,究竟整個體制出了什麼問題?

無法發揮保障公務員功效的公務人員保障制度

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法制採雙軌制,並於考試院底下設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簡稱保訓會)。所謂雙軌制,是由行政機關依照保訓會通過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將一系列機關行政行為區分為「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前者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簡稱《公保法》)適用「復審」程序,而後者則適用申訴、再申訴程序。唯有當當事人對保訓會決定無法認同時,方能依照《公保法》及《行政訴訟法》向行政法院尋求司法救濟。

而根據〈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可知,「職場霸凌」被歸類為管理措施,也因此相較於復審程序,必須經歷較為冗長的申訴、再申訴程序,才有機會獲得保訓會救濟[1] 。

而在這段等待救濟的期間,當事人(被害人)仍舊是在服務機構長官(加害人)底下工作。那麼,長官會因為當事人提起救濟而停止霸凌嗎?還是透過更嚴厲的手段,迫使當事人放棄救濟?

從近來發生的勞動部霸凌事件來看,在當事人選擇自殺後,機關首長第一時間透過新聞稿宣稱一切安好,接著又陸續爆出對「吹哨者」的打壓,答案應該已經很明顯。

事實上,這些職場長官的惡意行為,對基層公務人員而言早已司空見慣,而之所以沒有人敢出聲,一方面是因為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最終只能實現個別案件的正義,但被害人最後還是必須回到加害人底下工作,遭受到報復其實不難想像;而另一方面,自然是覺得爭訟流程過於漫長勞神,因此也有許多人選擇對長官阿諛奉承。一如筆者認識的長官所說,「比起期待法律救濟,培養有利人脈疏通更有效!」當長官親自示範如何漠視人權,公務員們又該如何對於法治與人權產生認同感?

保訓會的救濟機制過於冗長,受害者在等待中繼續面對加害者,而權力不對等的環境讓公務員難以對抗體制。圖片來源:Bangkok Click Studio/Shutterstock

基層公務人員如何獨自對抗擁有龐大資源的國家

當一名基層公務人員決定起身對抗任職機關時,往往會面臨彼此之間極不對等的地位落差。首先是「話語權」。以2024年發生的勞動部霸凌事件為例,機關長官掌握著「發布機關新聞」或者「發布公告」這項權力,但基層公務人員除了透過網路平台發表言論外,便只能期待整起事件「偶然」膨脹成受社會關注的輿論,然後還必須確保它不會被其他新聞取代版面。此外,由於機關長官仗著政府的名義,通常也會被視為較具有公信力的存在,可以輕易藉由斷章取義的資訊抹黑基層公務人員。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公務員只能透過寶貴生命換取「最後一次發聲的機會」。

除了雙方存在話語權的差異外,從新聞報導中可見,當機關長官涉及訴訟案件時,可以用「因公涉訴」為理由,申請公費聘雇律師為自己辯護,更透過自己擁有的知識以及人脈相互交流,研擬相對應的對策。反觀基層公務人員多半是獨自一人,頂多只能自費請律師諮詢或透過公務人員自發性組織來對抗,但能運用的資源整體上仍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不僅如此,許多基層公務人員家境並不富裕,經濟上的弱勢令她們的處境更為艱困。加上以業務量來說,長官負責的通常是最末端的監督審查,基層公務員卻負責全程處理(甚至有些必須親赴實地考察),長官更能假藉業務調整等名義,進行不合理的工作分配。一旦公務員無法於有限期間內完成超負荷的工作量,便會遭受懲處,而這公文的限辦期間,往往是長官有權隨意決定。如筆者就曾見過交派日期與限辦日期為同一天的離譜時限。

當一名基層公務人員決定起身對抗任職機關時,往往會面臨彼此之間極不對等的地位落差。圖片來源:Krakenimages.com/Shutterstock

聲請釋憲不容易,但他們仍為自己的權利努力

在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已於2022年改為現制《憲法訴訟法》)允許各國家機關於行使職權時,如果認為適用的法律規範有違憲疑義,可聲請釋憲。雖然同法同樣賦予人民(公務員)聲請的權利,但原則上必須「窮盡所有救濟途徑」,才有機會讓大法官審理。然而「窮盡所有救濟途徑」往往代表人民(公務員)必須反覆被其他國家機關否定,期間不斷忍受來自長官的嘲諷與報復。

大法官曾經多次針對涉及公務員的特別權力關係進行違憲審查,以釋字第760號解釋釋字第785號解釋為例,前者是涉及警察特考及格後的差別待遇,後者則是消防員爭取訴訟權及健康權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這兩號解釋都是由人民(公務員)聲請作成,最終使正義得以實現,成功推進了對公務人員權利的保障。但這也不禁令人反思,何以這項人權的推進,竟來自於一個個基層公務人員,而非相對受過更高度專業教育訓練的國家機關長官們?如果國家缺乏管道替公務員發聲,又如何期待公務員戮力從公呢?

(作者為國立大學法學院學生。)


[1]復審依《公保法》第44條是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如未於20日內依當事人請求變更或撤銷處分,就必須送至保訓會;申訴程序則依《公保法》第81條規定向服務機關提出,服務機關有30日處理時間、並得再延長20日,最多可達50日,而只有等到當事人收到機關函覆後,才能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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