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重大刑案發生,台灣社會總會出現相似的場景。毒駕奪走無辜生命後,社會要求比照故意殺人重判;幼童遭虐致死後,輿論呼籲提高刑度甚至恢復死刑;隨機殺人事件發生後,要求全面強化監管與擴張強制處遇措施的聲音隨之而起。媒體密集報導、社群情緒升高、政治人物承諾修法,最後往往以提高刑度或增訂處罰規定作為回應。
表面上看,這似乎是民主社會回應民意的正常機制。然而,真正推動這套循環運轉的,未必只是犯罪本身,而是犯罪所引發的恐懼。更精確地說,是人們對於「自己隨時可能成為下一個被害人」的想像,持續驅動著這套機制的運作。
犯罪新聞造就「恐懼經濟」,正形塑你的認知!
犯罪新聞之所以能引發廣泛共鳴,原因正在於此。它觸動的並非抽象的治安問題,而是每個人對日常生活安全感的期待。過去人們面對的危險,多半來自相對可預測的來源,例如疾病、飢荒或戰爭;但毒駕、隨機暴力、兒虐致死等案件最令人不安之處,正在於其高度不確定性與不可預測性。在資訊高度競爭的時代,凡是足以影響安全感的內容,自然具有極高的傳播價值。
新聞產業當然不會刻意創造犯罪,但在注意力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最容易吸引目光的,往往是具有強烈情緒張力的事件。一段監視器畫面、被害人家屬的眼淚,通常比統計數字更容易被記住。於是,高衝擊案件獲得大量曝光,個別悲劇被反覆傳播,逐漸成為大眾理解治安狀況的重要依據。
以色列心理學家丹尼爾・卡尼曼(Daniel Kahneman)的研究早已指出,人們在評估風險時,經常受到「可得性偏誤」影響。對於鮮明、具體且容易回想的事件,人們往往會高估其發生機率。當重大刑案的影像與敘事不斷出現在新聞與社群媒體之中,許多人感受到的風險,未必來自客觀統計,而是來自反覆接收的情緒訊息。
於是,在公共討論之中,個案愈來愈容易取代統計,情緒愈來愈容易取代分析,風險感知也逐漸脫離風險本身。恐懼不再只是新聞報導的副產品,而逐漸成為注意力市場的重要資源。某種程度上,也形成了一種特殊的「恐懼經濟」:風險感愈強烈,關注度愈高;關注度愈高,流量與廣告收益也愈可觀。

當社會過度專注刑罰,更難聚焦真正的風險因子
當恐懼成為公共情緒的核心,政治人物也很難置身事外。恐懼必然伴隨「必須做點什麼」的行動需求,而刑罰正是最容易被操作的行動形式。擴充毒品戒治資源需要長期投入,建構社會安全網絡則仰賴穩定的預算與專業人力;相較之下,提高刑度、增訂處罰規定、宣示零容忍,既能迅速回應輿論焦慮,又能在形式上展現政治決心。
從新聞標題與媒體呈現的角度來看,這類措施也遠比制度改革更容易被看見。於是,在重大案件發生之後,社會經常出現類似的政策競賽:誰能提出更重的刑罰、更多的加重規定、更強硬的處罰措施,誰就比較容易占據道德高地。
這種現象在犯罪學與政治學領域,通常被稱為「刑罰民粹」。它並非意味著所有重刑政策都缺乏正當性,而是指刑事政策的討論與形成,愈來愈容易受到公眾情緒、媒體關注與政治壓力影響,而相對忽略犯罪學研究、實證證據與司法專業判斷。在這種傾向下,刑罰除了處罰犯罪之外,也逐漸承擔安撫焦慮、回應憤怒與展現政府作為的象徵功能。
然而,就既有實證研究而言,破獲率與執法確定性,通常比單純提高法定刑度更能影響犯罪抑制效果。對於毒品成癮、精神疾病或衝動暴力等案件而言,犯罪形成原因通常涉及更複雜的個人、家庭與社會因素,也未必能透過單純加重刑責加以解決。當社會將安全感過度寄託於刑罰,反而容易忽略真正影響風險形成的結構條件。
毒駕事件便是一個具代表性的例子。短短數年間,與毒駕相關的死亡事故持續受到媒體關注,從個別悲劇逐漸被建構成「到處都是不定時炸彈」的風險想像,甚至出現「街上每輛車都可能是喪屍駕駛」的說法。在此氛圍下,社會輿論很快將焦點集中於「刑度是否足夠重」:要求比照故意殺人處斷、主張增訂毒駕致死最重死刑、倡議同車乘客連坐,甚至主張沒收車輛。
與此同時,毒品取得管道、新興毒品市場的擴散機制、列管人口的追蹤管理、唾液快篩制度以及第一線攔檢量能等問題,雖然偶有討論,卻遠不如「要不要判死」醒目。結果是,政策討論逐漸傾向以「刑罰強度」作為是否認真面對毒駕問題的標誌;真正關係到風險形成與累積的治理環節,反而難以獲得相應的關注與資源。當刑罰開始承擔安撫情緒的功能,立法也可能受到相同邏輯影響。

刑罰不是公共治理的唯一答案
從民主政治的角度來看,人民的不安與憤怒當然值得重視。重大犯罪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的傷害真實存在,社會期待政府採取行動,也完全可以理解。然而,真正值得思考的問題並非人民是否有權憤怒,而是國家應如何運用這份憤怒。當修法理由主要建立在個案情緒與媒體壓力之上,而非長期趨勢與實證評估之上時,法律便容易被推向象徵性政治的方向。
畢竟,真正穩固安全感的,從來不只是更重的刑罰。降低毒品流通風險、建立完善戒治體系、強化精神健康支持網絡、提升社區預警與早期介入機制,這些工作比提高刑度更加困難,也無法立即獲得掌聲。但從長期風險治理的角度來看,它們其實更接近問題核心。
成熟的法治國家當然需要刑罰,但刑罰終究只是治理工具的一部分,而非所有公共問題的答案。當刑事政策開始追逐新聞週期,法律容易成為情緒回應的載體;當制度設計重新回到證據、比例與效果評估,刑法才有可能真正發揮風險治理與法益保護的功能。
(作者為大專院校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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