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碰到矚目案件,「偵查不公開」就變成「偵查大公開」?隱私、名譽和輿論審判的緊張關係

在司法案件中,「偵查不公開」是確保偵查程序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名譽與隱私的重要制度。然而,面對輿論壓力與媒體曝光,案件往往在審判前就被輿論「定罪」,造成社會性死亡。 在司法案件中,「偵查不公開」是確保偵查程序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名譽與隱私的重要制度。然而,面對輿論壓力與媒體曝光,案件往往在審判前就被輿論「定罪」,造成社會性死亡。 圖片來源:jamesonwu1972/Shutterstock

前首都市長的司法案件,幾乎佔據了近2個月新聞的重要版面。尤其在檢察官第一次聲請羈押後,法院駁回羈押的決定,更帶起一波討論上的激情,司法再度成為焦點。媒體披露的訊息,不乏包括哪位關鍵證人/被告在偵查中的說詞,在談話性節目上,各方人馬詳細說明案件進度、金錢流向,不用說是一般民眾,就連法律從業者恐怕也會覺得這些繪聲繪影不是什麼空穴來風。

長久以來,媒體總對還在進行的案件夸夸其談,矚目度越高就越蜂擁而至,「偵查不公開」明明是寫在法典內白紙黑字的鐵律,怎麼會幾乎如同虛設,似乎成了只聞其名、不見其蹤的都市傳說?

偵查不公開的兩難:從消息洩漏到輿論的角力

面對外界的高度質疑,承辦本案的檢察機關很快對外回應,甚至還傳喚報導相關新聞的記者釐清,日前也公布調查結果。答案是:這些外面的滿城風雨消息來源並不是由檢調洩漏。

「查無不法」這答案是可以預期的。這並不是替司法機關護航,只是在承辦這樣高度敏感及具有政治效應的案件中,能進團隊的第一線承辦人員應該都有一定的自律與嚴謹,承擔公務的執法人員也不需要拿自己的身家跟洩露秘密的刑責直接碰撞。那為何這麼難找到真正的消息破口?如同檢察機關新聞稿所提到的,「偵查資訊流是所有偵查程序參與者(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及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均可接收知悉」。在訊息傳遞如此迅速且無遠弗屆的當代,實在難以苛責檢調機關。

偵查不公開的意義,是因為刑事案件在偵辦之初,存著高度的不確定性,很有可能一開始鎖定的被告,最後案情水落石出才發現兇手另有他人,如果不予以限制,最後可能無辜被貼上滿滿的標籤。若干年前轟動社會的八里媽媽嘴命案,無非就是一個輿論殺人的血淋淋案例,當初的店老闆至今仍然深受報導影響,甚至曾以「標籤犯」自嘲。

偵查不公開更積極的面向,則是避免偵查內容外洩,讓其他人有串證空間,或是帶來風吹草動,讓還沒來得及偵辦的嫌疑人事先湮滅相關事證。

不過也不可否認,在萬眾矚目的社會案件中,民眾一定會有關注,甚至在一些重大社會治安案件上,適度的公開偵查訊息,反而可以讓大眾避免過度揣測與不安。例如若干年前台南通緝犯奪槍殺警案件,在兇嫌落網前,偵查機關自然有必要公布部分案件內容,甚至包括預判的兇嫌的逃亡行蹤,避免大眾驚慌失措。

正因如此,108年曾針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大幅度修正,其中就明訂:在特定條件下,偵察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經審酌公共利益維護或合法權益保護,認定有必要時,可以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偵查內容,算是讓公眾「知的權利」與「偵查不公開」間互相妥協。遺憾的是,每次碰到這些討論度高的案件,媒體報導卻始終凌駕一切之上,最多就是在畫面旁加註一行警語「未經有罪判決前受無罪推定」,顯得如此蒼白無力。

當案件偵辦之初就滿城風雨,在捕風捉影下必定造成輿論效應,如果判決結果跟報導不同,就會掀起民意沸騰,這也對司法信任產生一定程度的傷害。圖片來源:eric1207cvb/Shutterstock

輿論未審先判,如何傷害司法公信力?

其實,「偵查不公開」不僅是確保偵查成果的完整,保護被害人的名譽、隱私,確保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無疑也是核心精神。條文中寫到「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不過只要是司法中人,都無法忘記一件富商二代妨害性自主的案件,事情爆發沒多久,加害影像就不斷流傳,在大眾好奇心下更助漲流通,可能直至今日都還能搜索到片段。這也告訴我們需要更嚴肅對待這個議題。

而當案件偵辦之初就滿城風雨,各路人馬言之鑿鑿,也必定造成輿論效應、未審先判的「社會性死亡」。當案件中的資訊被過度討論,每個人都只側重自己想要的解讀面向,明明應該是無罪推定,但被捲入的人彷彿都已經確認判刑。過去太多案例告訴我們,審判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絕對不是只靠捕風捉影,而是真真切切的審閱卷證、對證人交互詰問,去逐一釐清檢察官起訴的每部份犯罪事實,所以判決結果跟報導時不同是在情理之中,卻往往因此掀起民意沸騰,這也對司法信任產生一定程度的傷害。

附帶一提,在這兩年的國民法官案件中,因為要面對的都是高度引起關注的重大治安事件,事件爆發時就群情激憤,例如先前新北保母虐死兒童事件,媒體也對事件內容大加渲染,這時更要確保國民法官將來進入審理時不會挾帶既有偏見。不是說這類案件就不能走國民法官程序,而是要在審理時,透過職業法官適時釐清,避免民眾一心認定媒體說的就是犯罪事實。而司法院也早就注意到這部份,因此發佈過「媒體採訪、報導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應注意事項」作為指引,就是因為在網路社群當道的現在,要完全禁止報導、評論案件是不可能的任務。適度的澄清跟說明,才能在公眾知的權利與力保審判獨立之間力求一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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