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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別讓原住民繼續面對「健康不平等」!一部《原健法》想做的事

受限於區域分布及交通型態、語言與文化差異、醫事機構及醫事服務分布等問題,原住民相較全體國民的健康水平差距大,制定《原健法》已刻不容緩。 受限於區域分布及交通型態、語言與文化差異、醫事機構及醫事服務分布等問題,原住民相較全體國民的健康水平差距大,制定《原健法》已刻不容緩。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從2010年《原住民族健康法》(以下簡稱《原健法》)第一版出爐,至今已經10年。在許多人的努力之下,2020年11月5日《原健法》終於挺進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其中更值得注意的是,朝野立委共提出7個版本的《原健法》,受到各界矚目。

平均餘命少、嬰兒死亡高、病痛難治療的原民處境

提到原住民族健康,會想到什麼?我們試著先攤開一些數據:

2019年原住民平均餘命為73.1歲(男性68.73歲、女性77.45歲),相較於全體國民平均餘命80.86歲(男性77.69歲、84.23歲),相差7.76歲。比起2009年兩者平均餘命差距8.93歲,十年光陰才追趕約1歲,進步可謂相當緩慢。

2017年原住民族十大死因的標準死亡率(人/每十萬人口),事故傷害為48.8,幾乎是全國平均21.9的2倍有餘;慢性肝病及肝硬化為61.6,是全國平均12.6的近5倍;心臟疾病93.1也是全國平均48.5的近2倍;腦血管疾病60.4更是全國平均27.5的2倍有餘,這些都不只是單純的健康問題,而與環境密切相關。

2012~2016年原鄉地區的新生兒死亡率3.2~3.9‰、嬰兒死亡率為4.9~5.8‰,相較於全國新生兒死亡率2.2~2.5‰、嬰兒死亡率3.6~4.1‰,相差不小。從區域觀察,2013年山地鄉原住民嬰兒死亡率9.1‰、平地鄉8.6‰、都會區6.0‰,影響更大。

2016年山地原鄉平均約每1,000平方公里只有6家醫療機構,相較於全國平均約每1,000平方公有618家醫院,差距相當驚人。即便從1969年開始辦理在地公費生養成培育計畫,原鄉地區平均每萬人口醫師數為16.15人,仍低於全國平均19.3人,山地原鄉平均甚至只有6.89人,甚至未達到全國平均的一半。

受限於區域分布及交通型態、語言與文化差異、醫事機構及醫事服務分布,使得原住民族醫療可近性低。在此同時,受到殖民傷害與土地剝奪及流失影響,導致勞動條件、社會經濟地位產生差異,連帶使得原住民族健康狀態受損。受到市場化影響,日漸趨向績效管理的醫事照護服務本來就受到嚴厲批評,在面對族群健康不平等時,醫事公衛政策更顯得阻礙重重、捉襟見肘。這些問題在2020年11月5日立法委員的質詢中,包括伍麗華委員、陳瑩委員、吳玉琴委員、蘇巧慧委員等都已經透過數據提出質疑,並且要求官員嚴肅以對。

資料不足、政策缺漏,讓原民健康成為被忽視的一塊

如果檢索資料數據,將發現《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僅更新至2017年,其他資料則散落各處。直到2020年的今天,還是沒辦法找到數年前的資料,這也導致研究者難以作成政策評估。另一方面,完整的健康統計資料也有賴跨部會(內政部、警政署、勞動部)的合作,目前也無相關法令作為合作平台的基礎以為約束。陳瑩委員及黃世杰委員都在當天指出此一嚴重疏漏。

在專責單位缺席之下,原住民族健康業務被推向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下的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科,不僅資源缺乏、權限不足,更與離島照護資源相互排擠,導致弱弱相殘。相較於《原住民族教育法》明訂預算總額,原住民族健康則付之闕如。

除此之外,單以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科,也無法讓中央與各部會橫向連結,難以與地方產生穩定的合作管道,這使得政策難以兼顧各項考量,也無法聽見基層聲音而回應需求。高金素梅委員、鄭天財委員、賴惠員委員、莊競程委員、羅美玲委員、張其祿委員都從不同角度指出這項問題。

如此不健全的機制,也與政策前端欠缺整合且歷時性的研究有關,不斷將研究案發包至不同單位,讓研究成果難以連貫,也就無從進行政策實施的成效追蹤,更遑論以族群為單位的歷時性分析。伍麗華委員、孔文吉委員、陳椒華委員、葉毓蘭委員都對此提出批評。另外,政策也未以原住民族為主體的精神出發,在原住民族無從介入之下,使得許多公衛政策忽略原住民族需求,不具由下而上的醫療需求評估,這也使得政策的監督與課責難以進行,吳玉琴委員、陳柏惟委員也都不約而同對於這部分提出質疑。

此外,人才培育也未有全面考量,包括醫事人員文化敏感度、醫療服務機構佈建、醫事服務人員待遇,光靠在地公費生養成培育計畫無法畢其功於一役,這也不是將公費生服務年數從6年延長為10年便能解決,還必須從勞動條件、整體環境提升各項層面著眼,仔細檢證人才留用問題。劉建國委員、邱泰源委員、洪申翰委員、林思銘委員、黃秀芳委員、張育美委員、楊曜委員都提及此議題。

民間版《原健法》的回應

面對各項阻礙,民間版《原健法》都已有設計措施回應,期能改善族群健康不平等,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26及28條。不過,立專法不是要推翻既有政策。相反地,而是要將既有政策成果(例如2018年至2020年原鄉健康不平等改善策略行動計畫,又或補助原住民族健康保險費實施要點、在地公費生養成培育計畫等)接壤法制化,汰劣留優整併進法條,或納入中長程計畫盤點規範,這部分也與蘇巧慧委員當天的質詢立場相同。

接著,我們就針對上述阻礙,試著從民間版《原健法》的設計措施予以回應:

一、面對過時且無法整合的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

就資料數據部分,《原健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明定衛生福利部必須建構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並在同法第2項規定相關機關不得拒絕提供,如此一來便可以解決資料散落各機關而統整困難的不便,並定時提供穩定資料。且同法第3項、第4項也保障資料保存的安全妥適,讓提供有效即時資料數據的同時,也能顧及隱私及個資運用的權利保障。

二、專責單位缺席、橫向連結不足、基層聲音消失

就專責單位部分,《原健法》第2條第3項要求中央及地方制定專責單位,解決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科權責不足問題,並於第12條明定原住民族健康發展基金,在既有行政支援之外,以菸品福利健康捐等作為穩定財源;第24條針對原住民族健康研究部分明訂年度預算比例。在此同時,第11條將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納入,橫向連結教育、勞工、內政、科技等跨部會機關,也在第10條明文地方政府權責而有效與中央聯繫,並在第6條第2項讓基層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服務人員意見能反饋進中長程計畫。使得健康照顧政策盡量整合不同部會力量,並引進第一線的基層聲音。

三、政策研究無整合歷時性、政策制定欠缺原住民主體性及民主課責

就研究課責部分,《原健法》第2條第1項將設立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研究成果不再散落各地,且透過第22條規定研究中心業務範圍,讓研究與政策能夠有效連結,更在第21條要求研究中心認定威脅因子作為行政部門制定政策的基礎。在此同時,《原健法》第4條、第5條也分別在中央及地方依族群比例推派成立原住民族健康委員會,有效介入政策的制定、計畫審查與資源整合,藉由族群自治的民主參與提升政策的可課責性。

四、醫事人員文化敏感度不足、健康服務機構及人員環境有待改善

最後,就人才培育部分,《原健法》第14條將長期運作的在地公費生養成培育計畫明文納入規範,在第15條廣泛地讓中央及地方對於人才培育及留用保持合作關係,調整其勞動條件與生活環境。同時在《原健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明訂原住民族文化安全定義之下,讓第16條將醫事、健康、心理及公衛等大專院校課程融入文化安全課程,在第17條規範文化安全認證提升健康福利服務的品質,又在第18條留有優先遴選原住民參與原住民族地區健康服務的規定,以期達到族內照顧的理想,藉此分層、分工方式協力落實人才培育。

制定《原健法》已刻不容緩

2020年11月5日,立法院不分黨派都一再指出健康不平等的現象,並全力支持《原健法》的制定,已經有7個版本的《原健法》是最好的證據。在場官員答詢時,也都認為《原健法》有制定必要。可惜的是,行政院版《原健法》還沒有正式出爐,各界都在引頸期盼,政府將如何回應民間需求。政策辯論固然有不同主張,但至少要有對話對象,才能讓討論聚焦,也才能真正一起攜手往前。

面對健康不平等的挑戰,制定《原健法》已刻不容緩,在此邀請大家一起關注,草案可上財團法人小米穗文化基金會官網原住民醫學學會官網查詢。

(作者柯哲瑜Yuri Yuko為原健法推動學生團體總召,政大民族碩士班學生,林俊儒為原健法推動學生團體成員,政大法律博士班學生、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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