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近日宣布,將推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修法,包括3個核心方向:禁止房東侵害房客權益、保障最短租期、限制不合理漲租。這是自 2018年該法上路以來,首次觸及租賃市場雙方權益的規範。
筆者作為長期關注並參與居住權倡議的一員,先表明立場:基於對台灣居住問題與國外政策經驗探討後的理性判斷,我堅定支持上述修法方向。因此,我也希望藉本文協助釐清改革的必要性,回應相關質疑批評,並後續推動給出提醒與建議。
修法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以下所有討論的起點在於:為什麼國家要介入規範租屋市場?
簡單地說,租屋並不是單純的市場商品,租屋市場也非中性的供需價格關係,同時受到權力關係與制度安排影響,諸如資訊揭露程度、議價能力高低、租稅制度誘因、開發政策偏好、乃至利益團體結構等。這意味著,放任野蠻生長,恐有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與負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ies)的風險問題,因此需要政府介入管理。
台灣的租屋長期處於失序狀態,市場地下化、房東逃漏稅人盡皆知;而房客設籍、抵稅、申請補貼權益經常被房東拒絕,租屋品質與安全也缺乏規範,這在歐美國家是難以想像的。更嚴重的是,租屋不只是少數人在過渡期的選擇,依內政部住宅統計推估,台灣約有百萬戶家庭以租屋為主要居住方式(但由於租屋黑市,台灣租屋市場具體規模為何,官方也無確切可信的數據),對年輕世代與外來就業人口更是如此。鑑於問題嚴峻且規範不足,難道不應修法改進嗎?
因此,重點不是「該不該管」,而是「介入管理的程度與範圍」。意即,《租賃專法》的3大修法方向──禁止侵害房客權益、最短租期、漲幅限制──是否合理?
只要對國外租屋市場稍有瞭解,就會發現這些規範早已是常態,並非天方夜譚。對它們而言,基於租屋者「居住權」(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角度,要求租屋品質確保基本適居性(habitability)、保障租期來強化居住安全(security of tenure)、規範租金以維持經濟可負擔性(affordability),並不是偏袒房客,而是國家保障人民權益的責任。換言之,行政院的修法方向,其實只是讓台灣的制度回到「國際基本盤」。
| 各國租屋市場規範管理機制彙整 (各國對租屋品質、租期、租期的規範,另參見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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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 | 房客權益保障 | 租期保障 | 合理漲幅限制 |
| 德國 | 租屋須符合最低安全與衛生標準;房客可登記戶籍並申請住房補助;爭議由調解機構或地方法院處理。 | 原則無固定租期;房東終止須具正當理由;法院得裁量延展。 | 續租:3年內漲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各地不同)。 新租:壓力區不得超過租金參考表(Mietspiegel)一定比例水準。 |
| 法國 | 租屋須符合「可居住住宅」標準;房客可登記戶籍並申請租金補助;爭議由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處理。 | 基本租期(自然人3年、法人6年);未依法通知即「默示續約」;房東終止須具正當理由。 | 續租:依IRL(租金指數)調整。 新租:壓力區(zone tendue)不得超過參考租金的110~120%。 |
| 荷蘭 | 租屋須符合「體面住宅標準」與WWS評分制;房客可登記戶籍並申請租金補助;爭議由初級仲裁法庭或地方調解機構處理。 | 2024年起恢復無固定租期為主;房東終止須正當理由。 | 續租:私人租屋年漲幅 ≤CPI+1%。 新租:不得高於WWS 點數制度計算出的法定上限(約70~75%租屋適用)。 |
| 韓國 | 租屋須符合建築與消防最低標準;房客可登記戶籍並申請租金補助;爭議由「住宅租賃紛爭調整委員會」調處。 | 基本租期2年,有一次續租權(2+2),房東僅得法定事由拒絕。 | 續租:漲幅≤5%,地方政府可訂更低上限。 新租:自由議定。 |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房東反對聲浪:如何在權利與保障間平衡?
在行政院拋出修法訊息後,可由媒體報導看到房東與業者團體提出各式批評乃至威嚇。這完全可預料,各國改革經驗一再證明,凡牽涉租屋透明、租期保障、漲幅節制等規範措施,既得利益方必然反對。
就目前輿論觀察,房東團體的主要論點在於,修法形同「侵犯財產權」,國家憑什麼干預我自己的房子要不要續租?要租多少?這樣的反應雖可理解,但過於片面。事實上,各國租屋市場管理制度設計,都是在「房客保障」與「房東權利」之間尋求平衡,而不是如他們所說偏向一方。
例如在租期保障方面,房東仍然可以因自住、重大修繕、租客違約等正當理由不續租。同時,為防範所謂「租霸/租屋蟑螂」行為,各國也都配套設有加速審理與簡化裁定的「正當理由驅離」程序,甚至輔以租屋履歷制度,讓房東可合法查詢租客紀錄[1] ,以降低出租風險。
至於租金漲幅規範,必須釐清:這並非剝奪房東調租權,而是當房東調漲租金時,必須依據公開透明的市場價格行情來定價,讓租賃雙方在公平基礎上來協議。為此,關鍵在於建立具公信力的市場租金資訊。各國常見作法是依據政府掌握的租屋契約資訊,去識別化後按行政區、屋齡、房型、樓層/是否有電梯等要素,定期發布參考租金價格或租金指數,作為規範漲幅依據[2] 。同時,也會提供房東申訴機制,例如房屋有重大改善投資,漲幅即可獲合理放寬。
| 各國強制遷離與租客履歷機制彙整 | ||
|---|---|---|
| 國家 | 強制遷離 | 租客履歷 |
| 美國 | 多數州欠租3~14天後可送達「繳租或搬離」通知;未補繳即向法院聲請非法佔用訴訟,裁定後(一般約2~6週)由警長/治安官執行。 | 租客篩查服務:商業化市場服務,查核內容包括信用分數、貸款與信用卡支付紀錄、法院驅逐紀錄、犯罪背景,以及前房東或雇主推薦。 |
| 英國 | 欠租滿2個月可發出通知,法定通知期約2週;期滿未清償即向法院申請收回命令,法院裁定(通常約6~10週)後由強制執行。 | 租客審查+信用評分:內容包括前房東推薦信(是否準時繳租、是否有糾紛)、雇主/收入證明,以及信用紀錄等。部分租金支付紀錄會納入信用評分系統。 |
| 德國 | 欠款達2個月(或金額相當2個月租金)可即時解除租約;拒不搬離向法院提起搬遷訴訟,判決生效(一般約2~4個月)後強制執行。 | 徵信報告(SCHUFA):涵蓋個人基本資料、銀行帳戶與信用卡紀錄、各類貸款、支付習慣、欠款與催收、法院強制執行/破產紀錄。屬市場慣例,房東通常要求承租人提供。 |
| 法國 | 欠租約達2個月可啟動支付催告,仍未清償向地方法院申請解除租約並命令驅離解,判決(一般約2~6個月)。冬季禁驅(11月~3月)期間,延後執行。 | 租客審查:常見文件包括薪資單、雇主證明、報稅通知(avis d’imposition)、前房東租金收據(quittance de loyer)等。 |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市場派質疑:租金管制真的是弊大於利嗎?
有個老笑話:問10個經濟學家租屋問題,會有11種答案,唯一的共識是反對「租金管制」。其理由大致相同:漲幅管控被視為扭曲市場價格機制,房東方利潤受限會削弱維護租屋誘因,甚至導致退出市場;房客方則出現「舊租戶受益、新租戶受害」的不公現象。整體來說,恐導致供給短缺與尋租現象,結果反而不利房客。這些批評可說是老生常談。
但為何仍有那麼多資本主義發達國家推行租金管控?原因在於,租屋市場並非教科書所說的完全競爭市場(perfect competition)[3] :
首先,租屋市場供給高度不彈性,屋源難以在短期內迅速增加;再加上住宅高度異質(地段、樓層、屋況、社區與通勤條件差異巨大),不存在單一租屋產品;且資訊不透明、不對稱,房東握有物件與審查資訊、房客難以及時比價;要進入與退出亦有顯著障礙,諸如押金與仲介費、找屋與搬遷、歧視性篩選等,並涉及就業通勤、子女就學與社群網絡斷裂等社會成本。這些都不是簡化市場供需模型能衡量的。
其次,租賃存量還承擔勞動力再生產、社會照顧(如育兒、長者)與社會連結等公共功能,並具有顯著通膨傳導效應。在不完全市場的現實下,如放任租金上漲,除居住問題外,也會衍生教育、社福與治安等外部成本,甚至推升通漲 、壓縮實質所得。
再者則是政治壓力,因大城市中以年輕人與勞工階層租屋人口占比高,自然傾向要求國家保障其租住可負擔性。雖房東與不動產業者的組織化、資源與動員力遠強於分散流動的租屋者,但歷經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一系列社會運動抗爭,在市場與現實的拉鋸中,逐步形成「調節型租金管制」(moderate rent control)的基調。
例如,各國對租金管控多採「CPI連動+區域設定」的組合:年度調幅與消費者物價指數掛鉤(如「CPI+X%」或「不高於CPI」),並區分「新租約」與「續租」,且優先針對租屋壓力較高的都會區。同時,為避免市場閉鎖(market closure)現象,會搭配積極引導租屋供給,例如:對穩定出租的房東給予稅賦減免(房產稅、交易稅)、對長期空置房屋課徵空屋稅、持續增加社會住宅存量,以及鼓勵企業興辦出租住宅等。

重要提醒:租屋市場透明為改革的必要前提
在上述對批評意見的回應後,特別要對政府提出一項重要的提醒:任何租屋市場規範要能落地,前提是租屋市場透明,因為唯有能掌握大多數租屋標的資訊,才有落實執行的可行性。
台灣的困境在於租屋市場長期地下化,政府無法透過既有稅務資料掌握市場規模與實際交易狀況。若僅依賴租金補貼契約蒐集資訊,不僅涵蓋面有限,且受限於補貼政策的針對性與財政限制,難以成為長期有效的市場監測機制。不解決此困境,《租賃專法》修法的3項目標恐淪為空談。
因此,租屋登錄必須被納入此次修法一併考量,國外經驗可參見〈租屋黑市如何解決?歐洲三國的改革經驗與啟示〉一文。關鍵是有效應對「房東隱匿租屋事實」的根本原因:所得稅、交易稅(不適用自住減免)、過往逃漏稅追繳。筆者主張,應同步推動租屋稅賦改革來搭配:
一方面,給願意誠實登錄的房東「蘿蔔」,例如租賃所得採分離、單一稅率課徵;依照維持出租時間、穩定續租、租金漲幅等指標,給予房地合一稅差別扣減,最高甚至比照自住優惠;另外,承諾過往逃漏稅一概既往不咎。
同時,登錄設一定寬限期(1~2 年)後,落實加強查核並處以罰鍰與追稅,並可設房客吹哨條款,提高違規風險。更可連動房東權益保障,未依規登錄者,遇糾紛時無法享有國家即時調處與糾紛協助[4] 。換言之,讓登錄將成為房東降低風險與獲得保障的必要選擇。
嚴肅面對房東意見、積極召喚租客支持
最後,對於後續修法研擬及國會審查推動,提出兩點建議:
第一,要嚴肅看待房東方的反對意見。在維持改革原則下,需細緻設計操作機制,最大程度降低其疑慮,並提供誘因鼓勵合規納管。本次修法不應也不能被塑造成「房東與房客對立」,而是在保障租屋者居住權益的同時,一併兼顧房東應有的權利。
第二,租屋市場改革不僅要與房東溝通,更要召喚租屋者,特別是青年世代的支持。以韓國2020年推動「租屋三法」為例,當時雖遭房東、建商與在野黨(國民力量黨)強烈反彈,但在青年與租客團體積極發聲力挺下,最終仍順利通過。即便尹錫悅政府上台後嘗試推翻,也仍能持續執行。
長期以來,政府的住宅政策過度偏向購屋,視租屋為過渡角色,導致黑市盛行、租住無保障。此次行政院提出《租賃專法》修法,既非「破壞市場」、也不是「偏袒租客」,而是補回拖延已久的基本功課,讓百萬租屋族權益不再缺席。期待政府堅定推動,也呼籲社會各界共同支持!
[1] 在多數國家,租客履歷(tenant screening/reference)屬於房東正當要求房客配合的審核權限,房客雖可選擇拒絕提供,但現實上往往等同放棄租屋機會。此制度的基本邏輯,在於兼顧房東正當的查核權利與租客的個資保障。一方面,房東得以透過查詢系統或標準化文件審查承租人的信用與支付能力;另一方面,系統建置須受法律規範,以確保查核僅限於必要資訊,避免形成不當歧視或黑名單。
[2] 關於各國租金資訊取得、分析與發布,以及發布資訊與租金管控的關係,另參〈租屋市場該不該管、如何管?給台灣的治理備忘錄〉。
[3] 完全競爭市場(perfect competition)是經濟學中的一種理論性市場結構,假設市場上有眾多買方與賣方,交易商品完全同質,資訊充分透明,且不存在進入或退出的障礙。在此條件下,任何單一參與者都無法影響價格,價格完全由供需決定,被視為衡量現實市場偏離程度的理想基準。
[4] 例如,西班牙加泰隆尼亞自2015年起規定住宅租賃契約須登錄,未登錄契約在法院爭議中房東不得主張漲租或申請快速驅離;葡萄牙自2012年起要求所有租賃契須登錄,未登錄契約不得作為報稅與司法救濟依據;愛爾蘭自2004年規定所有住宅租約須登錄,未登錄的租約在發生爭議時,房東無法透過政府調解或獲得合法驅逐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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