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台灣姊妹會及多個關注移民家庭權益的團體,3月18日於衛福部前舉行「新住民長照平權行動記者會」,透過行動劇呈現「長照之門」的場景:專業外籍人士與有身分證者都可以順利通過,但需由子女推著輪椅才能移動的婚姻移民女性,卻被擋在門外。官員要求「先去申請身分證」,同時表明沒有身分證的話「可以自費使用」。
記者會將近尾聲,衛福部長石崇良在立法院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應團體訴求:「將了解新住民入籍是否遇困難。」
這個畫面與回應,並不只是一次單一事件,而是長期制度問題的再次浮現。更根本的問題是:國家的照顧制度,究竟是依據需求,還是依據身分?
照顧他人卻無法被照顧:婚姻移民的長照困境
這樣的矛盾,其實並不陌生。知名瑞士作家Max Frisch曾寫道「我們要的是勞動力,來的卻是人」,銳利地指出引進外籍勞工政策下的殘酷:制度期待的是可被使用的勞動力,但實際來到的,卻是有情感、有生命歷程,以及各種基本需求的「人」。
在台灣,這樣的矛盾有了更赤裸,更挑戰人性價值的形式:我們要的是幫傭/孕母/看護,來的卻是家人。
這些婚姻移民女性,在台灣生活20、30年,甚至更長久的時間,他們不只投入勞動,也是妻子、母親、媳婦,在家庭照顧孩子、長輩,在社會中成為照顧工作的重要支撐。她們撐起的不只是個別家庭,更是整個社會的日常運作。然而,當她們老去、需要被照顧時,制度卻未將她們納入保障,而是冰冷的回應:請先申請身分證!
更弔詭的是,政府一方面以「未具國民身分」為由,將她們排除於國家提供給付的長照福利之外,另一方面卻大力鼓吹婚姻移民──包含未取得身分證者──投入照顧服務工作,成為照服員以填補長照人力缺口,協助政府面對超高齡社會的挑戰。她們被期待照顧他人,卻無法被制度照顧。
政府聲稱「國民身分」是界定長照福利資格不可逾越的界線,然而現在的問題其實已經不是「國民與否」的問題。因為長照福利制度已打開例外:114年修正通過的《外國專業人士延攬及僱用法》第29條,讓部分未具國民身分的外籍專業人士可以使用長照服務,並享有政府補助。這代表長照制度已經承認,長照福利不必然只屬於「國民」。
但關鍵問題在於,這扇長照之門只對特定的人打開。政府必須能夠清楚回應:為何專業外籍人士可以,而長期生活在台灣的婚姻移民卻不行?標準到底是什麼?是照顧的需求?還是身分?是階級?

外籍專業人才同樣未入籍,為何待遇不同?
這些問題並非未曾被提出。南洋台灣姊妹會已透過2024年召開記者會、提出《移民政策照顧建言書》、與衛福部主責官員對話,並將累積的調查結果寫成學術文章〈長照政策的制度排除:婚姻移民家庭的經驗與政策倡議〉刊登於《社區發展季刊》(夏曉鵑、陳雪慧、周慧盈,2025),持續指出制度排除與改革方向。換言之,這並不是一個剛被發現的問題。
然而,從此次衛福部部長的回應中可以看見,主管機關仍未正面處理制度已出現的矛盾,而是持續以既有原則進行說明,或將焦點轉向質疑婚姻移民為何不取得我國國籍。
事實上,「為何不取得國籍」本身,其實是一個被過度簡化、甚至具有誤導性的問題。婚姻移民是否歸化本國國籍,涉及多方面的問題,並不是一個單純的個人選擇,本文受限於篇幅,無法深論。但更關鍵的是,這個問題只被用來質疑婚姻移民,卻從未被用來質疑外籍專業人士,政府反而積極的為外籍專業人才提供各項制度誘因與福利保障。
換言之,「是否取得國籍」在此並非中立條件,而是一種選擇性使用的標準:當制度希望納入某些人時,國籍不構成障礙;當制度希望排除某些人時,國籍則成為理由。因此,問題從來不在於婚姻移民為何不歸化,而在於國家為何以不同標準對待不同類型的移民。

婚姻移民無酬的照顧勞動,不算貢獻?
值得關切的是,當問題已被反覆指出,回應卻仍停留在既有說法時,問題已不在於資訊不足,而在於是否願意正視。
眼前的問題不在於制度無法納入,而在於制度選擇納入誰。國家已透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的修訂,將外籍專業入士納入長照體系。這說明,當國家有政策意志時,資格可以被調整。然而,對於同樣長期居住、實際承擔照顧勞動的婚姻移民女性,制度卻未曾做出同等回應。這不是能力問題,而是價值排序的問題。
在台灣長照制度的發展過程中,非國民的納入並非沒有前例。早在110年開始實施的「馬偕計畫」中,即曾基於特定歷史與社會貢獻(對我國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指對我國社會福利、醫療服務、宗教、教育、文化等領域,長期提供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將特定外籍人士納入照顧體系。此一安排,隱含一種重要的制度邏輯:是否值得被納入,不僅取決於需求,也取決於其被認定的「貢獻價值」。
後續,114年修訂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進一步將外籍專業人才納入各項社會保障體系,包括長照服務。其修法理由明白指出:「為吸引多元優秀人才於我國從事工作,並增進該等人士之基本權益保障」,實質上亦是以其對國家經濟與產業發展的潛在或實際貢獻,作為納入制度的重要依據。
然而,這樣的制度演進同時也揭示一個關鍵問題:當國家以「貢獻」作為納入的隱性標準時,哪些形式的貢獻被看見?哪些則被忽略?婚姻移民女性長期在家庭中承擔照顧勞動、撫育下一代、維繫社會再生產,其對社會的貢獻並不亞於任何形式的專業勞動。事實上,如果不是這數十萬的婚姻移民女性,台灣的人口結構與照顧體系,恐怕早已承受更大的壓力,在20、30年前就必須面對我們現在視為重大國家危機的人口老化問題。然而,這些貢獻不被制度承認,因而未能轉化為進入長照體系的資格。
換言之,問題並不在於婚姻移民「沒有貢獻」,而在於制度如何定義何種貢獻才算數。如果貢獻只被定義為薪資、職位與市場價值,那麼,幾十年來在家庭中無償付出的照顧勞動,是否就不算貢獻?
福利制度優先服務高收入者,卻以「資源有限」排除弱勢者
再者,在現行制度下,即使婚姻移民已取得永久居留權,仍無法如同外籍專業人士一般使用長照福利。原因並不在於她們沒有需求,而在於她們不是《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第4條所定義的「專業人士」。
外籍專業人才之所以能納入長照體系,是因為國家透過相關法律,將其視為對經濟與產業發展具有價值的對象,並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障。然而,這些「專業人士」多半屬於收入較高的群體,卻反而可以使用由公共資源支持的長照服務。相對之下,許多經濟條件較弱、長期在台生活的婚姻移民,即使已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卻仍被排除在長照體系之外。這樣的制度安排,形成一個明顯違背社會福利基本原則的矛盾:福利資源優先流向較有資源的人,而較需要支持的人反而被排除。
更令人困惑的是,當婚姻移民要求納入長照體系時,政府往往以「國家資源有限」作為理由。然而,既然制度可以為了吸引高階人才而擴大適用範圍,那麼所謂的「資源有限」,究竟是客觀事實,還是用來合理化排除特定群體的說法?
問題從來不是能不能納入,而是選擇讓誰被納入。當福利制度優先服務高收入者,卻以資源有限為由排除弱勢者,問題就不在資源,而在正義。

她照顧台灣人,台灣會照顧她嗎?
在南洋台灣姊妹會自製的「移?老娘開新房」Podcast節目中,一位來自泰國、在台生活30年的婚姻移民容珍這樣說:
我來台灣將近30年,剛來時照顧小孩,後來我照顧臥床的公公,還照顧我中風的先生,現在我是照服員,照顧台灣人的父母。如果我需要被人家照顧的時候,我希望台灣人也可以照顧我。
這句話揭示的,不只是個人願望,而是制度的現實:照顧他人的人,未必被制度允許被照顧。容珍的發言,代表了許多被國家長照之門拒絕在外的婚姻移民女性的心聲。其實,他們更在意的是,當她們老了、病了,需要被照顧的時候,台灣的長照福利也能照顧她們,不要造成孩子的負擔。而她們的孩子,正是政府宣稱要照顧的國民。
1990年代來台的這一代婚姻移民女性,如今多已邁入50、60歲,正逐步進入需要長期照顧的年齡;而她們的子女,則多半剛進入職場,仍在建立自身的經濟基礎。在這樣的生命階段下,長照制度的缺位,並不只是個人困境,而是將照顧責任直接轉嫁給下一代。當年輕世代尚未站穩腳步,卻必須承擔沉重的照顧與經濟負擔時,這不只是家庭問題,而是制度所造成的世代不正義。如果一個制度讓最需要支持的家庭,在關鍵時刻被迫自行承擔風險,那麼它所造成的,不只是當下的不平等,而是跨世代的不平等。
今天的問題,其實已經非常清楚。當國家可以為了延攬外籍專業人才,將長照福利擴大適用時,就不能再以「非國民」或「資源有限」作為排除婚姻移民的理由。制度已經證明,它可以改;只是選擇不改。
因此,這不再是資格問題,也不是資源問題,而是標準問題。為何收入較高的外籍專業人士,可以使用公共補助的長照資源;而長期在台生活、經濟條件較弱、甚至一生投入照顧勞動的婚姻移民,卻被排除在外?
如果長照制度無法回應這個矛盾,那麼它所維持的,就不只是照顧體系,而是一套以身分與階級劃分誰值得被照顧的秩序。
問題從來不是誰需要被照顧,而是誰被允許被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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