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虐童法案過後,就真的不會再有下一個剴剴了嗎?

「孩子死了,還不判死刑嗎?」當我們只關注「刑罰要多重」,卻忽略「制度為何未能阻止悲劇」時,我們真的走對方向了嗎? 「孩子死了,還不判死刑嗎?」當我們只關注「刑罰要多重」,卻忽略「制度為何未能阻止悲劇」時,我們真的走對方向了嗎? 圖片來源:PLFILM/Shutterstock

今(2025)年7月18日,立法院新增《刑法》第272條之1,並通過同法第286條的修正條文,將「虐殺幼兒罪」納入法典,並提高虐童行為的罰則,最高可處死刑。

這項被媒體稱為「剴剴法案」的修正案,是對2023年保母虐嬰案的回應──一名年僅1歲的幼童剴剴在保母虐待下傷重不治,社會憤怒如排山倒海而來。

「小孩都死了還不判死刑嗎?」「要讓惡人知道,動小孩的下場就是死!」這些聲音佔據了社群平台與新聞版面,大舉形成「強烈民意」,迫使立法者快速動身。最終,一部以極高刑度回應社會關懷的條文因應而生。

但這部法真的「有用」嗎?我們最想守護的幼小生命,背後保護的真正關鍵,是否有可能被情緒高張的輿論給淹沒了?

虐殺幼兒加重刑度的疑慮

這次修法最大的改變,就是原本的殺人罪之外,新增「虐殺幼兒罪」。

本來殺人就會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但新的「虐殺幼兒罪」規定:若殺害未滿7歲的兒童,就會加重前述刑期2分之1,讓有期徒刑變成15年起跳;且若是故意透過「凌虐手段」殺害未滿7歲兒童的話,還能直接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另外,這次修法也提高了凌虐幼兒罪的處罰:只要故意對未滿7歲的人做那樣的事,但意外發生死亡或重傷的結果,就有可能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長期藉此營利,有期徒刑更是從12年起跳)。

與既有的「殺人罪與凌虐幼兒罪」相比,這是以對象年齡與手段殘酷為核心的加重設計。

立法者與支持者主張,這項修法回應社會期待,並具高度嚇阻效果。但也有不少法律工作者憂心,這樣一味衝高刑度反而會讓犯罪者心存僥倖。

也就是說,單純殺了幼兒不一定會上看死刑或無期徒刑,可是虐殺幼兒卻會有這樣的結局。那麼,當虐殺者知道在犯行後必死無疑,有無可能在求生本能下毀屍滅跡?反正再也沒有證據可說他曾有凌虐?

如此,我們預期重刑的嚇阻效果是否真能發生?還是誘發加害者做出更多不被允許的事?

若一心只用「加重刑責」當作改革,卻沒有同步強化幼兒安置方案、社工待遇、保母風險預警機制、通報處理程序,只一味把處罰加重,那下個剴剴案還是會出現。圖片來源:vetre/Shutterstock

新的條文可能讓既有刑度失衡

另外,這波修法也可能模糊了「故意」與「過失」的處罰界線。這是因為,根據我國遵循的公政公約與既有刑法的設計,要處以死刑必須是針對非常重大的案件,典型就是直接故意導致的極重惡行,如用殘忍方式殺人。

而凌虐幼兒如果發生不幸死傷的情況,在刑法上叫做「加重結果犯」──也就是由「故意的凌虐行為」與「過失導致的死亡結果」所組成。目前新法允許針對過失結果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就會打亂整體刑罰設計,讓既有的刑度失衡,未來勢必引發實務法官的一陣適應──甚至未來民意若對審判施壓,也更有可能針對過失結果,觸發「情輕罰重」的決定。

最後,也最容易被忽略的,就是刑罰是否真的能「完全禁絕犯罪」,這是法學與犯罪學界的經典爭議。大量研究指出,犯罪預防效果取決於「被抓到」的機率,而非刑度的高低。也就是說,如果制度無法及早發現與介入兒虐行為,即使刑罰再高,也難以達到保護目的。

換句話說,若一心只用「加重刑責」當作改革,卻沒有同步強化幼兒安置方案、社工待遇、保母風險預警機制、通報處理程序,只一味把處罰加重,那下個剴剴案還是會出現。

媒體環境與政治氛圍交織了「懲罰共識」,讓「加重刑度」逐漸成為每次社會悲劇後的標準回應。圖片來源:tanitost/Shutterstock

群眾為什麼那麼愛「重罰」?

在《控制的文化:當代社會的犯罪與社會秩序》一書中,學者大衛.葛蘭(David Garland)指出,社會的重刑化現象,並非單一事件引發的情緒反應,而有著深厚的結構交織。

對應到台灣的場景。正因我們也是一個高度政治競爭的社會,政黨經常將「展現鐵腕」視為掌握選票的捷徑;比起專業有效,毋寧習慣選擇「更受歡迎」的政策。媒體則持續透過犯罪新聞、受害者畫面與情緒標語,建構「治安敗壞」的集體焦慮,以換取收視率。這樣的媒體環境與政治氛圍交織了「懲罰共識」,讓「加重刑度」逐漸成為每次社會悲劇後的標準回應。

這也導致了「象徵性修法」的現象──不是從制度缺點出發,而是從民怨渲洩出發,以「強硬與重刑」來具象化國家的回應,展現維護「社會正義」的作為,此次「剴剴法案」的推動正是一例。根據立法院公聽會紀錄,部分與會者的說法,顯示社會對於加重刑度的要求,經常來自「要替孩子討公道」的意念,並非直接關注構成要件、法條均衡或解決問題的可行性。

另一方面,與會法學者與檢察官的角度則表示:過度倚賴重刑,可能會遮蔽真正應被追問的問題。例如剴剴案中,保母轉介、通報、衛福訪視、醫療反應等層層機制皆疑似失靈,導致幼童生前多次出現異樣卻無法及時被保護。但這些系統性疏漏,卻鮮少進入這波輿論核心。

這樣的對比,毋寧建構在社會上發酵的「替罪羊效應」:當制度保護無力時,民意轉而要求「嚴懲個人」,藉由重罰來彌補對體系的不信任。而當直接加害者成為眾怒發洩的對象,制度問題或其他該負起監督義務的人,往往藉此逃避究責。

於是,集體義憤的即時行動,成為鬆開焦慮的唯一解藥,取代看似漫長無效率的專業分析。

葛蘭清楚說道:「從1970年代起,福利國家的專業人員就已經歷了地位與政治影響力的驟降。這是個更廣泛趨勢的一部分,那就是對福利國家及支撐福利國家的社會專技反動。市場、個人責任和自助已一步步取代了福利國家的集體主義,而社會政策也愈來愈強調會計與管理技術,而不是專業社會工作和臨床診治。」

這樣的發展,也讓社會對犯罪與偏差行為缺乏整體理解,傾向用「好人/壞人」的二分邏輯處理。這使大眾對加害者的想像經常是「無可救藥的惡人」,而非同時處在家庭支持不足、心理健康失衡、貧困壓力下的個體。

這樣的憤怒是真實的,也源於對幼兒生命的深愛與無力。然而,當背後複雜的脈絡被通通刪去,只剩下「你怎麼還不判死」的憤怒,我們其實也喪失了向未來修復社會的可能性。

「我們不只該制裁加害者,我們是不要再讓孩子面對悲劇。」這樣的想法,或許才是引導我們努力修法的真實初衷。

如果你真的關心孩子,就一起慢慢放下情緒,從關心修法細節開始。圖片來源:Vietnam Stock Images/Shutterstock

一起避免讓情緒主導我們的法治未來

從這次修法,我們可以看到媒體與社群的強烈共振,呈現了幾乎一面倒的「重罰民意」,展演了典型的「道德恐慌」──社會在重大事件後為求情緒出口,媒體也順勢放大恐懼與怒氣,政治人物急著表態,匆匆快速立法以示有為。

那要如何斬斷這樣的無限輪迴呢?經典心理學著作《快思慢想》中提到:我們的大腦運作,其實是由兩套系統交替合作──一個叫「系統一」,快速、直覺、依賴情緒,它讓我們能迅速做出決定;另一個則是「系統二」,需要刻意啟動,才能耗力地做出深思熟慮。

為了省力,面對資訊洪流,我們多半都習慣使用系統一,不及細想破綻。而這樣的習性,就成了媒體渲染情緒的溫床。於是,在這樣反覆灌輸下,我們總是難以擺脫重刑化的制度選擇。

但法治社會的核心,不應只建立在「快速反應」之上,而應透過「理性討論」建立清楚的法條結構、界定罪責的準則,以及最重要的:建立能及早預防悲劇的預防機制。

刑法是社會最後的武器,不應淪為情緒出氣的工具。當我們只關注「刑罰要多重」,卻忽略「制度為何未能阻止悲劇」,我們其實正在忽視下個悲劇的冉冉再起。

如果你真的關心孩子,就一起慢慢放下情緒,從關心修法細節開始。用心思打開系統二,去看看條文怎麼寫,去問問那個「虐待」怎麼定義,去關心那些第一線社工夠不夠人力,去檢視政府的兒保通報系統運作是否順暢。

也請記得,當下次輿論大聲疾呼「一定要判死刑!」的時候,先慢下來,問問自己:我們想要的是一個解決問題的社會,還是一個只是把製造問題的人給解決的社會?

真正令人安心的社會,從不靠咆哮來立法,而是靠理解與堅定,一條一條地,從失望與難受中重建法治基礎,共同把我們未來築得穩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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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興文化人文法律線主編,東吳、靜宜與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前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主編,工作邀約歡迎寄至:[email protected]

喜歡微醺下的寫作與閱讀,參與法白與挑興系列作品外,著有個人書籍《進擊的公民:探索社會議題的法律指南》,並有同名 IG:attack_on_citizen。想收聽更多時事分析,還可以打開 Podcast 收聽:《召喚法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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