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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黃子佼事件談兒少性剝削議題的法律與罰則

面對兒少性剝削、偷拍、未經允許公開性影像的產業鏈,國家所應承擔的責任,除了要給予持有者適當的懲罰之外,更應該關注如何去斷絕、封閉這些無論是免費公開或付費的平台。 面對兒少性剝削、偷拍、未經允許公開性影像的產業鏈,國家所應承擔的責任,除了要給予持有者適當的懲罰之外,更應該關注如何去斷絕、封閉這些無論是免費公開或付費的平台。 圖片來源:黃子佼臉書專頁

知名主持人黃子佼於2023年6月19日遭到爆料,涉及性騷擾或強制猥褻。這些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近期以「有部分案件查無客觀事證,而提出告訴者已與黃子佼和解並撤回告訴」最後做出不起訴處分

然而根據媒體報導,檢方在搜索時查獲黃子佼持有7部兒少性影像,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將黃子佼緩起訴處分,期間2年。黃子佼必須在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20萬元,並在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

媒體披露後,社會輿論譁然,質疑為何持有兒少性影像的懲罰,僅只是寫悔過書,甚至判決緩起訴?也有輿論認為,應加重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的罰則。

有鑒於本案尚未確定,司法流言終結者團隊基於相關倫理規範且相關事實不明(緩起訴理由不明),不便實質就個案內容予以評斷,但試著向各位讀者說明我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以及讀者所好奇的緩起訴規定。

聯防四法之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有鑒於數位科技的迅速發展,傳播媒體的大肆盛行,性影像一旦遭到當事人非自願性的外流,無論影片拍攝的當下屬於自願或非自願、知情或不知情,都將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的心理傷害,因此為了保障性侵害案件(包含性影像散布案件)及兒少性剝削案件被害人的權益,我國於2022年3月10日增修「性暴力防制四法」,包含《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性剝削條例)主要是為了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保護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會構成對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的行為包含:對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供人觀覽;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媒體報導所稱的「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規範於《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9條第1項中,違反此條規定的法定刑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根據此條規定,單純的持有兒少性影像就構成犯罪,可以科處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3~30萬罰金,或者1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3~30萬罰金。

立法理由指出,兒少性剝削的加害人常透過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威脅、利誘兒少,促使更多兒少受害,此外性兒少剝削加害人之間也常透過交換獲得更多兒少性剝削相關製品,進而促使兒少性剝削製品的供需關係存續。

兒少性剝削條例處罰持有兒少色情物品之立法理由,係考量兒少色情圖片對慾望刺激具關聯性,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為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避免觀看兒少性影像者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少。也就是說,《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9條所欲規範的,並非是侵害特定兒少個人利益的行為,而是避免不特定兒少受侵害的危險,因此參酌日本(1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國及奧地利(3年以下有期徒刑),明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會處以刑罰。

兒少性剝削的加害人常透過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威脅、利誘兒少,促使更多兒少受害。圖片來源:Fabio Principe/Shutterstock

判決緩起訴?只罰悔過書?

根據媒體報導,檢方針對黃子佼涉犯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部分,給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黃子佼必須在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20萬元,並在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

首先必須說明的是,「緩起訴處分」是《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於偵查後,若認為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參酌法定事項後可以做出的一種「處分」,與法院無涉,因此不是「判決」。

緩起訴處分可以理解為「留校察看」,檢察官可以決定留校察看的期間為1~3年,並開立留校察看期間應該要遵守的條件,包含: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過書。
  3.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5. 向檢察署指定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6.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而如果被告在留校察看期間,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於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違反檢察官所開立留校察看期間應遵守或履行事項時,檢察官就可以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並提起公訴,交由法院審判。

也因為刑事訴訟法並未明定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的上限,也因此會出現諸如此案法定罰金上限至多為30萬元,但檢察官命被告應給付公庫120萬元的情況。而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第2項規定,若未來緩起訴遭到撤銷,被告已經履行命令的部分,是不能請求返還或賠償的。

此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規定,經檢察官緩起訴的案件,如果沒有聲請再議權人(通常再議權人是告訴人),檢察官就要依職權送再議,可以理解為送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覆核的概念。根據實務經驗,高檢署目前的政策,緩起訴必須經被害人同意,否則統一撤銷發回重新偵查;如果沒有被害人也就是依職權要送請再議的案件,高檢署也會「視狀況」來判斷緩起訴是否適當。

小結

從色情產業鏈的蓬勃發展,可以推估看色情影片是人之常情,但如果無法確保影片來源是「成年人」基於「自願性拍攝」且「自願性公開」,那麼都將成為助長偷拍者、惡意公開者、兒少性剝削者的養分,製造更多的受害者。

因此,有輿論提出要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責提高至無法緩起訴的程度。然而要達到無法緩起訴的門檻,至少必須是最輕3年以上有期徒刑。將單純持有者不分程度、一律科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恐怕需要再行深思或討論,畢竟刑責是適用於所有案件,並不適合以個案影響通案。此外,提高刑責向來不是解方,一律把緩起訴的門給關上,恐怕也只是加深刑法的標籤。

面對兒少性剝削、偷拍、未經允許公開性影像的產業鏈,國家所應承擔的責任,除了要給予持有者適當的懲罰(同時保障他身為被告的權利,以確保民主國家刑罰的正當性)之外,更應該關注如何去斷絕、封閉這些無論是免費公開或付費的平台。如果無法做到,那購買、觀看的行為就會持續,下一個加害人還是會源源不絕的出現,對兒少及性影像被害人的危害就更嚴重,這才是真正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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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言在資訊發達的年代流竄,嚴重破壞公眾討論的空間,使議題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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