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於2023年12月25日發生一起國中生持美工刀刺死同學案件。經由媒體大肆報導後輿論喧騰,抨擊《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的聲浪隨之而來。部分媒體利用聳動標題、文字及各種似是而非的資訊煽動仇恨與製造社會對立,我國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則提出「中介教育基地」的措施,試圖解決第一線教育人員的難題。
中介教育基地是什麼?
依據新聞媒體報導,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未來少年離開少年觀護所或矯正學校後,於回校前的個案聯繫會議,應有就讀學校指派代表出席,評估能否入校、入班,除了讓學校充分了解個案學生狀況,未來學生回到學校後,學校才知道如何妥善處理。若孩子不適合回到一般學校,也會推動由各地方政府建置中介教育基地來承接,相關作業預計今年5月底完成。
此外,有民間團體建議,中介教育基地應採取「住宿式」,讓少年長時間待在基地,且由矯正系統持續輔導。民間團體認為,中介教育基地應可提供少年合適的教育內容,例如了解學校的行為常規,使其順利銜接其回校學習,若中介教育的少年要回到學校,需建立評估機制,例如了解其行為常規、生活的態度等等。
少年觀護所或矯正學校,都涉及「拘禁」
我國處理少年事件,除了調查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依《少事法》第27條移送檢察官偵查的「少年刑事案件」外,其餘均屬「少年保護事件」:
1.涉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案件繫屬後少年已滿20歲。
3.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審酌少年品行、性格、經歷等條件,認為受刑事處分較為適當。
少年法院在審理、調查少年事件期間,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收容期間,依照《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3條、《少事法》第19條、第26條規定,少年觀護所除應對少年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以提供鑑別報告外,並應協助少年調查官對少年進行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事項的調查。少年法院於審理後,也可以將少年送入矯正學校施予感化教育,以矯正少年的性格、習性。
然而,無論是收容期間(少年觀護所)或感化教育期間(矯正學校),都涉及在一定期間、一定場所中拘束少年的人身自由,而屬於《憲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的「拘禁」,對人身自由影響甚鉅。因此,應遵守「最後手段性」及「法官保留」的原則。在沒有其他方法的情況下,得到法官許可,才能做出這個決定。
剝奪自由期間,仍要保障少年權利
在剝奪自由的期間,有一些重要的原則,是不容許被忽略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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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斷絕少年與外界的一切聯繫,應促進並協助少年適當的與外界接觸,包括與親友和第三人(例如社會福利、服務性質的民間組織)溝通,並給予機會回家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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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是為了使少年得以重返社會,應當提供有利於實現這一目的的物質環境和住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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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剝奪自由期間,也應適當考慮兒童對於隱私、感官刺激,以及有機會與同儕交往並參加體育、身體鍛鍊、藝術和休閒活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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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排除或限制少年使用醫療資源。
法院在審理期間,除了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外,依照《少事法》第26條規定,少年法院也可以將少年責付給適當的機關、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處所。其中,如法院評估需責付於過渡性教育措施(例如慈暉班、中途班或中介教育等)始符合在學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發展所需的教育學習環境,亦不得違反適性教育及平等原則。

中介教育是否架空少年法制?
從媒體報導來看,「中介教育基地」將安排在少年觀護所、矯正學校之後,重新回到正規教育體系之前。我們的疑問是:如果這個中介教育基地措施的目的,是希望讓少年學習學校的行為規範,並讓少年學業得以銜接,那麼為何不提早在少年觀護所及矯正學校階段即實施呢?若銜接於少年觀護所、矯正學校之後,再將少年排除在原班或原校等一般教育場域之外、另行集中教育的做法,也令人嗅到隔離但不平等政策的味道,似乎又是另一種標籤的開始。
此外,若採取民間團體建議的住宿型態,及由矯正系統持續輔導,這也涉及拘禁概念,更是變相的延長收容與感化教育,恐怕也背離教育專業初衷。這樣,如何能符合《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兒童權利公約》等「禁止歧視」的基本要求?拘禁作為應遵守法官保留原則的要求?《少事法》所賦予少年法院對於如何處理少年事件的決定權?汲汲於中介教育基地的政策單位必須深思。
中介教育應於矯正教育開始時實施
過去台灣曾經採取能力分班,學習成績跟不上、不適合升學的,分在B段班;等成績跟上了,再進A段班就讀。這就是一種隔離,也與近年來強調的融合教育精神有違。所謂的中介教育,只是將特定學生推出一般學校的理由罷了。
司法流言終結者認為,少年返校、返家時的個案銜接聯繫會議,使學校參與確有其必要,這樣才能讓學校掌握情況並妥適安排資源。然而,中介教育措施應於學生進入少年觀護所、開始矯正教育時即實施。若認為審理中、執行中的少年不適合返校、返家,也應檢具報告,經由少年法院調查後,依少年個別處遇原則做出決定,而非由行政權單方決定。
對於重大社會案件,檢討現行制度的缺漏並填補是必要的。但在檢討的同時,應切忌一味以個案立法、從特定案例影響通案的措施。行政機關在制定相關應對計畫時,應通盤的考量對於兒少發展通案性的影響,而非隨著輿論腳步隨波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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