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觸法的少年,收容觀護然後呢?關於新北市國中生割頸案的幾個誤解澄清

關於新北市國中生割頸案,我們期望社會大眾能在擁有基礎認知的情況下理性討論,這樣議題才有更多深入思考的可能,讓孩子享有健全的自我成長發展,也讓社會再往前邁進。 關於新北市國中生割頸案,我們期望社會大眾能在擁有基礎認知的情況下理性討論,這樣議題才有更多深入思考的可能,讓孩子享有健全的自我成長發展,也讓社會再往前邁進。 圖片來源:Aquir/Shutterstock

新北市於2023年12月25日發生一起國中生持美工刀割傷同學致死案件。經由媒體大肆報導後輿論喧騰,抨擊《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的聲浪隨之而來。部分媒體利用聳動標題、文字及各種似是而非的資訊煽動仇恨與製造社會對立,筆者試著針對幾個爭議說明實際上的相關規範,希望公眾討論能奠基在正確的認知上。

一、警方聲請搜索票與同行書,為何被駁回?

媒體報導,案件發生後,觸法少年遭到新北地院收容,而涉嫌教唆的少女則責付家長管教。然而少女卻持續在社群平台發文,且涉嫌利用通訊軟體聯繫同學串供,因此警方依據《少事法》第18-3條,向少年法庭聲請「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遭駁回後,又改依第18-7條聲請搜索票,亦遭駁回。一些人因此痛批法院擺爛。

根據法律,員警在調查少年觸法行為時,原則上可以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本人、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者到場。但如果少年有逃匿、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行為時,則可以不經通知,直接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此外,員警於調查少年觸法行為時,若認有調查之必要,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報請法院核發搜索票,進行搜索。

乍看之下,媒體報導中的員警行為似乎於法有據;然而,卻漏掉重要的部分。

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少年司法制度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觸法少年在移送法院前,若有需要員警陪同少年到達指定處所(即所謂同行)或進行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程序時,特別設計不同的程序。也就是說,員警要依據《少事法》報請法院核發同行書或搜索票的時間點,必須是「案件移送至法院前」。

然而,本案的少年及少女已經由員警調查完畢,案件已經移送到法院,員警自然不能再依照上面的規定報請法院核發同行書或搜索票。至於員警接收到所謂祕密證人提供串證證據部分,由於警方是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事件的輔助調查機關,在案件移送給法院之後,若再發現其他可能與本案相關的資訊,就要向法院提出,供少年法院審酌後,再決定是否需同行或搜索。

不過,根據另一篇媒體報導,警方澄清並沒有收到任何祕密證人提供的串證證據,正所謂「一個串證,各自表述」。

二、都罪證確鑿還審什麼?法院不能靠報導辦案,需依法進行調查

媒體報導,有意見表示,由於根據報導內容,少年不但有進入少觀所的「前科」,且顯然涉及最輕本刑5年之罪,因此「依法」毋庸再由調查官調查,應逕行移送檢察官偵查。

然而,依照《少事法》19條規定,少年法庭於接受移送後,應該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少年與事件有關的行為,以及少年的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等事項,於指定期限內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而根據《少事法》第27條,少年法院於調查後,如果認為少年確實觸犯法律,且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就必須移送檢察官偵查;若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但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少年品行、性格、經歷等背景,需要受刑事處分者,也可以移送檢察官偵查。

因此,無論媒體是如何報導,少年法庭接受移送後,都必須履行由少年調查官先進行調查的程序,並不可以因為媒體報導中鉅細靡遺的犯罪過程或八卦背景就免除調查。此外,所謂「前科」指的是有罪判決確定的紀錄,無論是收容或羈押都不能算是「前科」,至多是評估少年品行、性格、經歷的參考而已。

公佈當事人的隱私,除了滿足社會一時的好奇心與正義感之外,所帶來的後果可能讓加害人與被害人都被剝奪教育、求職、生存的機會,未來難以復歸社會,從而帶來更嚴重的問題。圖片來源:ViChizh/Shutterstock

三、媒體不能報當事人隱私,那我可以嗎?兒童及少年的隱私權保障

至於兒童及少年的隱私權保障,有人認為,法律僅禁止媒體刊載涉案少年的姓名、足以辨別身分的圖文等,那人民為何不可以把人肉搜出來批評?但,看法律不能只挑自己想看的啊!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的規定,當兒童或少年成為刑事案件、保護事件的當事人或被害人時,無論是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任何媒體,都不得報導或記載該兒童或少年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除此之外,「任何人」也都不可以透過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來揭露。

這邊所指的不能揭露,並非是指讓兒童或少年的名字變成跟佛地魔一樣不能說,而是不能以任何方式,讓閱聽者得以將特定的兒童、少年與該刑事案件或保護案件做出連結,無論被害人或加害人都是如此。

法律之所以這麼規定,是因為公佈這些訊息,除了滿足社會一時的好奇心與正義感之外,所帶來的後果可能讓加害人與被害人都被剝奪教育、求職、生存的機會,未來難以復歸社會,從而帶來更嚴重的問題。而且,需要復歸社會的不是只有加害人、更生人而已,被害人與被害人的家屬也需要重新復歸,只是復歸的角度不一樣而已。

媒體報導與公眾討論都有助於制度改善、防止下一件悲劇,但不該成為爭逐點閱率而利用聳動標題、文字及各種似是而非的資訊煽動輿論、仇恨與製造社會對立的場合。圖片來源:Photo Kozyr/Shutterstock

理性討論,而非煽動仇恨

根據媒體報導,少女在1月8日遭到法院裁定收容,有媒體指稱這是法院「難敵輿論壓力」,但這種說法是對司法程序的嚴重誤解。司法程序是一個浮動的過程,證據顯示到哪裡,才能有相對應的處理。

在少年事件調查的過程中,少年法院如果認為少年有無法責付或責付不當的情形,於必要時,可以裁定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從媒體報導中可以看見,新北地院已經說明:少女於責付給家長管教後,又出現其他與本案相關的偏差行為,因此法院認為少女的家庭確實存在管教功能不彰的問題,進而判斷責付不適當,改裁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

每一件社會重大事件的發生,都是一件令人沉痛的悲劇,媒體報導與公眾討論都有助於制度改善、防止下一件悲劇,但不該成為爭逐點閱率而利用聳動標題、文字及各種似是而非的資訊煽動輿論、仇恨與製造社會對立的場合。

台灣過去投入與少年輔導(學生輔導、心理諮商等)及家庭處遇的相關資源並不太多。我們期望社會大眾能在擁有基礎認知的情況下理性討論,這樣議題才有更多深入思考的可能,讓孩子享有健全的自我成長發展,也讓社會再往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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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需要理性的批評,而非盲目的激情。
流言在資訊發達的年代流竄,嚴重破壞公眾討論的空間,使議題停滯。
破除流言,使公眾認識司法的角色與任務,好好討論社會與制度,該如何繼續前進。
更多資訊請參考「司法流言終結者」臉書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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