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猴硐火車站走出來,站前廣場商店街,小吃店、雜貨店,滿滿都是礦村生活遺緒。便利商店在疫情期間退場後,「麗香」雜貨店屹立不搖至今,更突顯這家小小雜貨店在猴硐村落的重要性,從昔日礦工的生活用品供給站、到現在提供貓奴賞貓小物。
麗香的店主是礦工家族成員,傳聞中開店以來的記事本厚厚一冊,內頁寫滿一筆筆賒帳記錄,都是礦工「個體經濟」形態的見證。
比職工福利委員會更挺礦工的「麗香」
礦場有「職工福利委員會供應所」,工人可以拿著「工資領收卡」──俗稱khah-lú-á,在那裡記帳購買米、肉、各種食品、罐頭飲料,但是金額不能超過工資。因為買東西的費用要從工資扣除,所以供應所的買賣有薪資作為擔保,是沒有風險的。更何況,職工福利委員會是由工人和雇主共同提撥的福利金所組成,工人群體共同承擔了整個福利系統的風險。但是雜貨店則是私人商店,店主人麗香的賒帳買賣,全憑礦村人際「信用」。

礦工發薪是15天為一期,一個月分上下兩期發薪。礦場生活風險不斷,有做才有錢,遇到工作受傷停工、休假未上班,當期的收入銳減,甚至可能全無。沒有工資,當然也就無法拿著「工資領收卡」,到供應所提領物資。若是遇上額外的開支,如婚喪喜慶、小孩讀書、生病,都要用上錢,收入被挪用去支應突如其來的各種狀況,但是日常生活的柴米油鹽,還是要開銷。這時礦村的雜貨店就是重要的後場支援,提供礦工家庭賒帳的方便。順利的話雜貨店可以在下一期發薪日收到款項,有狀況的就是往後延宕,信用自在人心。傳聞,那本筆記本裡,至今還有驚人的未收款,但是店主為人寬厚,從未張揚、也未去追討。

相較於麗香的仁厚經營,原本應該由工人主導的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及供應所,卻被職員所掌控,許多礦工記得當年到了供應所買肉時,希望可以挑一塊肉多油少,讓家人可以多吃到一點蛋白質的肉,卻被職員斥責:「有得吃就好了,這塊不是你可以買的!」如是工資金額不足,被鄙夷到近似污辱,「沒有錢的人憑什麼進來買!」工人也只能摸摸鼻子忍受。
事實上,台灣的勞動法令規定,福利委員會組成工會委員人數應該佔三分之二,供應所主任、福利社總幹事也應該由委員會選任,沒有理由輕忽工人、獨厚職員。但是資方主導工會,勞權意識低落的年代,這些扭曲的現象卻變成常態。


廁所是勞工安全衛生、還是礦工福利?
走在基隆河右岸前往復興坑的路上,可以見到一座廢棄的廁所,入口處右上方特別釘上了「臺灣區礦福會補助設備」,融入荒蕪的礦村的風景毫無違和。但是說起「臺灣區礦福會」的歷史,就是台灣煤礦業勞工行政史的縮影。
在民國43年省政府的年代,成立「台灣省煤礦礦工福利委員會」,主責當時的煤礦工人福利。每生產1噸煤就收取1元,作為礦工福利的財源。當時的委員是由省府相關官署機構擔任,包括勞工司、礦業司、建設廳、省議會,主要辦理礦工醫療、興建礦工住宅和宿舍等福利事項,比如民國43年就曾搭配美援相對基金,興建礦工住宅160戶[1] 。在猴硐瑞三煤礦也有一處「美援厝」,老礦工們都可以清楚分辨那是「職員宿舍」,再搭配前方置中的所長宿舍,雖然現在己經荒廢,昔日的礦工口中敬稱為「紫禁城」聖地。相較於旁邊給礦工住的工寮,真是天差地別。在所謂「礦工福利」的大概念之下,職員與礦工的分野,一直是壁壘分明。

到了民國62年,另成立「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礦工福利委員會」接手辦理,當時承接的「台灣省煤礦礦工福利委員會」結餘款有650萬元、9筆土地建物[2] 。到了民國69年,徵收的福利金從每噸煤1元提高到4元。而委員會的成員除了勞工司、礦業司各一員是政府代表,資方代表煤礦業同業公會有5名委員,礦業工會聯合會則有4名委員,明訂由資方的公會代表擔任主任委員,工會代表擔任副主任委員。90年代之後礦場關閉、礦工人數銳減,到了民國101年,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礦工福利委員會在法院裁決下正式結束。
再回到由礦福會補助興建公共廁所的議題,廁所是決解人生理內急的設備並沒有疑慮,但是,如果這座公共廁所是讓勞工勞動時所用,那麼這應該是礦業主資方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要提供的,是不是應該由礦場老闆自行負擔興建的責任和費用,而不是由依法提撥的福利金來支應?再者,如果是因為礦工宿舍工寮太過簡陋、沒有廁所,所以住在工寮的礦工都要外出到公共廁所解決內急問題,那麼則是突顯了礦場的差別待遇:職員和所長的宿舍是現代化的住宅,而礦工雖然也有宿舍得以容身遮風避雨,但是,卻不包括廁所。



[1] 參考資料《臺灣礦業史》下冊第1837頁。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民國58年10月出版。
[2] 參考資料《臺灣礦業史》續一冊。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民國72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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