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工周朝南回想起第一次在礦場受傷,也是最嚴重的一次,是在慶隆煤礦當監工時,發生礦車「飆車」,也就是礦坑中礦車逸走造成的工安事故,礦工通常以飆車通稱。
單一台礦車淨重就有200公斤,多台串連的礦車動輒1、2公噸,再加上運輸和斜坡的因素,在動力加速度下,礦坑內飆車的事故,可說是非死即傷。當時坐在礦車裡面的周大哥被擠到礦車邊緣,因為撞擊的力道太強大,導致他腹部的肚臍、腹膜破掉,右腳骨頭更是直接斷掉,打石膏無法走路,休養了2、3個月才恢復。
那是民國59年,他26歲時發生的事情。當時他已經有4個孩子,是一家6口的經濟支柱,住在慶隆礦場的宿舍,一個月薪水4,000元;但是要拿2,000回猴硐父母家用。礦工工作是「停手即停口」,不論什麼原因,只要沒有上工,就沒有薪水。工傷期間,除了寥寥無幾的勞保傷病給付,家中沒有任何收入。
民國66年,回到瑞三復興礦擔任領班工作時,周朝南第二次遇到飆車事故。從本斜坑下坑後,礦車飆撞,他從礦車彈出來。這次是右腳大腿受傷,由礦工醫療所的王醫師為他診治。由於傷口太深,分次縫了三層、幾十針,沒有去住院,就在家裡休養了20多天。這一次飆車只有周朝南受傷,其他人都沒有事。可是隔沒幾天,復興礦又發生飆車,這次有一名礦工死亡、十幾人受傷,成了死亡事故。在礦坑的工安災難都是生死一瞬。
一根腳趾的價格
周朝南右腳的災難並未終止,民國74年還有一刧。在運搬無極索的機器時,發生脫軌意外,他說:「一落馬[1] ,無極索的機器就壓到我的右腳趾。」在水平坑道內,無極索道可以運輸超過10台礦車進出,再加上裝進煤炭的重量,將近有20噸。依照法令規定和機械原理,這具無極索機具的重量將近10噸重。被壓到的右腳趾骨頭裂開,右腳大拇指遭到截肢。
周朝南翻出瑞三公司登錄的勞保給付資料,這次工傷,他休息了3個月無法工作。右腳大拇趾受傷,造成永久性的喪失功能,拿到職災補償約4萬元,至於4萬元這個金額如何計算出來,他本人也都不清楚。
在勞工保險條例的殘廢(失能)給付標準裡,第一趾、第二趾和其他腳趾給付標準各不相同。身體臟器各個部位,像是肉攤上的價格表,按節按肢計算的血肉錢。截肢的位置是在關節的上方或是下方,在失能審定等級上也有差異。以腳部大拇趾為例,若全部截肢定義為殘缺障害,是第11級,給付標準是投保薪資160日;如果截肢1/2以上,認定為喪失機能,則是12級,給付標準是投保薪資100日。如果傷殘是因為職災所致,則給付金額要加給50%,即是240日和150日才對。但是大部份的礦工對於自己的投保薪資和補償給付,都是模模糊糊;若非特地去翻查或申請勞保紀錄,根本不清楚補償金額,更不曉得要如何計算。
受傷之後無法工作,眼前面臨的就是斷炊之急。同樣在瑞三煤礦遭到飆車事故,腰腿撞斷的女礦工牡丹阿嬤就停工休養了8個月,一樣是完全未獲得工資的補償。
缺席的勞基法,與他們默默喪失的權益
事實上,關於職災醫療期間無法工作的工資的補償問題,除了礦工長輩們覺得生疏的《勞工保險條例》,其實更關鍵的是《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項有明確規定: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但是,一般雇主通常只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的職災傷病規定,請領平均投保薪資的70%。這70%比起勞基法規定的全額,還差了30%,更不用說實際平均工資和投保薪資的差額,這兩項都是職災礦工默默承受和喪失的權益。勞基法的保障彷彿未曾抵達礦場勞工,有領到勞保的給付就算了。
就像是周朝南的父親,曾因為工傷長達2年無法工作,缺席的勞基法,讓他的家庭陷入經濟困局,周朝南也因此決定放棄學業,進入礦坑工作。
野蠻的邏輯:法律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許多人會以「法律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來回應勞工未獲得法令應有權益和保障的情況。但是,這句話底下包含著多少的冷默與傲慢。礦村中,普遍存在著因為貧窮和礦災家庭造成的失學問題;多數終戰前出生目不識丁的老礦工,何以學會法律的繁瑣條文?
當時政府為了進行社會控管,訂定了《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前身原為民國26年12月22日公布實施的《戰時農礦工商管理條例》。這部法規從戰時沿用到戒嚴時期,甚至到解嚴後的民國83年2月7日才廢止。條例中被指定的行業,都在禁制中。其中第11條指定各企業之員工不得罷市、罷工或怠工,煤炭被視為軍事國防相關產業物資,政府對煤礦業的監控更不在話下。第30條則明訂「違反第11條之規定罷工、罷市或煽惑罷工、罷市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怠工或煽惑怠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異議的工人會立刻處於刑期的威脅中。再加上礦業屬於許可制,礦老闆背後的政治關係綿密,工人即便知道法律規定,也不敢去爭取。與其說「法律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不如反問為何法律只保護特定人?以及礦老闆為何可以不遵守法令?
見微知著,從周朝南多災多難的右腳工傷史回頭檢視礦工職災經驗,除了是血淋淋的傷殘故事,更是社會、法令不彰的暗黑歷史。
[1] 台語,脫軌的意思;亦有使用敗馬pāi-bé,或是敗輦pāi-lián,都是指輪子脫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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