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AI技術的高速發展,社會各領域都受到不等的影響,法律圈當然也不例外。其中備受熱議的,莫過於「AI是否有可能取代法官審判」。
AI法官誕生?
近年來許多媒體報導,不僅有科學家將歐洲人權法院(ECHR)將近600件案件輸入電腦讓程式判讀,得出達79%的準確率,各國也如火如荼地嘗試將AI運用納入實務審判當中。
像是在哥倫比亞法院,有法官將ChatGPT的回應結果寫進判決;在美國,法院也已廣泛運用「COMPAS」系統──透過大量問答調查,幫法官評估被告的再犯風險,作為量刑的準據。
甚至,愛沙尼亞還讓AI處理少於7,000歐元(台幣約24萬)的小額民事訴訟案件。原告只要輸入訴訟對象、金額、提告理由等資訊,AI便能從過往判例學習,解析法條,做出審判。
這種種跡象似乎都顯示:雖然AI尚無法完全取代法官,但已經可以藉由一些輔助性操作,加快審理速度與效率。
那麼台灣呢?
有鑑於法官沉重的工作負擔(以刑事庭法官為例,近年平均每人月結數近60件),司法院開始試用生成式AI技術,輸入大量起訴與判決資料提供神經網路學習,試圖打造AI裁判書自動生成工具,可望在9月底前上線。第一階段將針對「酒駕」及「提供人頭帳戶」(幫助詐欺罪)兩類案件。
操作上,法官只要勾選「有罪/無罪」、「自白/否認」、「適用法條」、「犯罪事實是否引用起訴書」、「據上論斷包含程序或實體法條」,送出後就會自動寫出判決。此外,系統還會參酌過往的判決量刑,降低刑度歧異,而法官看過後也可以依想法立刻修改內容,期望藉此降低書寫時間,有效提升結案效率。
然而,這樣的做法卻可能打造出真正的「有罪產生器」!

「有罪產生器」是什麼?
這次系統試行,主要是用在「幫助詐欺罪」之上;而簡單說,過往對於本罪疑似狹隘的見解,加上系統自動化的產製,未來就有質變成為「有罪產生器」的風險。
首先,為何會有「幫助詐欺」的現象?實務上常見,許多弱勢(智能障礙者、無家者及急需小額貸款者)及年輕族群,可能因不同原因遭到拐騙,在不知不覺間成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例如急需小額信貸的人,碰到自稱是業者的人要為他「美化」交易紀錄而交出帳戶密碼,之後卻被拿去用做洗錢工具。對這些族群而言,可能壓根不知道交出帳戶會有什麼樣的風險,或者在他們的處境下,根本沒有機會去深思熟慮那麼多,只能為了生存而聽命交出個資。
其次,理論上來說,因為他們沒有幫助詐騙集團洗錢的「故意」(不知道也不願被拿去洗錢),這些受害者也許不該受到幫助詐欺罪的懲罰。但根據民間司改會統計,2013年的1,529件詐欺案中,有罪率卻高達98%。
就如此發展,學者徐偉群在〈有罪產生器-提供人頭帳戶如何構成詐欺罪/洗錢罪幫助犯?〉中認為,這是因為實務經常遵循著一套論罪模式,而有很大的瑕疵[1] :
- 一般人都知道將帳戶與密碼交付與第三人,有被用於詐欺活動的可能。
- 被告理應知道將帳戶與密碼交付與第三人,有被用於詐欺活動的可能。
- 被告仍將帳戶與密碼交付與第三人。
- 因此,很難說被告沒有幫助詐欺的故意。
徐偉群進一步指出:會有這樣的有罪認定出現,可能是下列因素[2] :
- 法官的經驗資料庫中並沒有足夠多的生活經驗;
- 出於便宜行事,複製先前的判決書文字;
- 程序上大量啟用「不經聽審」的判決或者緩起訴程序,讓許多提供帳戶的被告,根本沒有機會在法庭上讓法官聽到他們的經歷。
可見,在實務中,無論個案中有多少事實細節,只要放進這個論罪模式中,都會得出「構成幫助詐欺罪」的有罪結論。而一旦AI系統大量參考這些判決,未來自然就有可能衍生為「有罪產生器」[3] 。

AI寫判決,為何強化有罪產生器的疑慮?
如果讓AI幫忙寫判決,一來在內容論理上,會因為吸收大量過往判決,而可能不知不覺強化了前述「有罪論定」的想法,讓有爭議的論罪模式滲透到未來更多廣泛的判決當中,更因為做為未來的判決例稿,而有進一步合理/正當化爭議論理的疑慮。
二來,AI系統為了運作,吸收過往大量判決的內容,化約了不同個案的情況,但是否能對應不同個案活生生的面貌、看見不同個案的差異,改善前述生活經驗缺乏的問題,也非常值得關注。
換句話說,就算想改變過往法官的判決思維,但因AI的運作仰賴既有資料投餵與訓練,目前事實上沒辦法給我們更多超出過往的東西。
當然,啟用AI是因為大家想獲得一致的判決標準,避免「初一十五不一樣」的爭議。但追求「一致」前,還是應先看看手中衡量的「標準」是否正確?當我們利用新科技時,是服膺著什麼樣的「過去」,而又將如何對待那些面貌扁平的「未來」被告?
(作者為台大工商管理學系大三生,尚在探索人生的辯論俗人。)
[1] 其認為,在前述論理下,武斷地將被告「有能力預見(料想的到)」,也「理應想到」,直接升級成「有預見」(也就是把過失升級成故意)。忽略了個案事實的多元可能(如:具體的處境、需求、當下的注意力、對方的語言技巧、交談時間的長短等),直接以去脈絡化的「一般人」的概念,強加在各異的當事人身上(更不用說他可能根本也是受害者),未能真正看見個案活生生的面貌,因此缺乏足夠的論證效力。
[2] 從民間司改會的研究更可以反推上面法官未經詳加探討的趨勢。這是因為,對比多起案件在一審的有罪判決,其在二審往往被推翻;尤其二審法官會詳細考量當事人的處境──例如詢問借貸的對話紀錄,證明當時確實亟需用錢、容易思慮不周,或者在發現帳戶有問題後立即掛失等情形。司改會追蹤人頭帳戶案議題長達10年之久,前後整理數多案件相關資料,可參閱相關資料。
[3] 立法者在2023年通過《洗錢防制法》第15-2條的修正案,納入處罰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擴張處罰範圍,也產生更多實務上爭議。可參下列資訊:聲明|針對《洗錢防制法》修正案;立院三讀》洗錢防制法修正收集帳戶最重判5年徒刑;1分鐘法律教室 <增訂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罪後,修法前的行為要不要罰?> 。
參考資料:
- 民間司改會相關研究:陳述書、人頭帳戶相關討論
- 加害的被害者|人頭帳戶,請院檢傾聽民間的聲音
- 開啟公共論辯,正視人頭帳戶冤錯案的司法系統性問題~司改會回應人頭帳戶相關新聞與聲明
- 活在街頭|訪萬華社福中心社工楚怡鈞、無家者大胖、吳宗昇老師(上)
- 人工智慧複製人類偏見,AI 與性別議題間的拉扯——高醫大性別所余貞誼專訪|陳亭瑋 - 法律白話文運動
- AI 當法官,會是正義女神的化身嗎?專訪李建良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
瀏覽次數: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