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台灣各地出現所謂的「文化恐怖份子」,似乎在到處「為難」各地方政府文化局處。這些「文化恐怖份子」從古蹟自燃現象到古蹟的保存狀態,逐漸關注到文化資產保存上的相關提報、修復、行政及指定等過程。逐漸的,大家發現根本的問題在於文化資產法的規範不周全,甚至是有缺陷的法條。然而,也有可能是行政流程因為急就章而造成「非專業現象」所導致的。
困難的提報流程
依目前的文化資產規範及各縣市的行政作業過程,人民若是發現或認為身邊有處具有文化資產價值者,可逕行向主官管單位提報。但,問題首先在於:一般大眾有多少人知道,要去跟哪個單位提報文化資產呢?
筆者曾經聽過有學生很自信的回答:警察局!其實,這一點也不荒謬,因為可能連最基層的村里長也都搞不清楚。然而,就算知道要去各地方政府文化局官方網站下載「○○縣(市)古蹟或歷史建築提報表」來填寫,很多人也會面對著這張提報表而「望表興嘆」!因為根據這份表單,提報者要填寫包括:提報類別、名稱、地址或位置、種類(勾選文資法細則內的項目)、歷史沿革(創建年代、敘述)、整體特色(建築特色、環境特徵)、現況(保存或破壞現況)、其他(發現日期及原因)等項目,並留下至少6張的建築物、主要特徵照片及說明;之後還需要留下提報人的姓名/單位名稱、聯絡人、E-mail、職業、聯絡電話與地址等資料,並說明若未確實填寫則無法受理。
這樣的填寫要求,不知未受專業訓練的你/妳看了覺得怎麼樣?這些項目中,尤其是以歷史沿革(創建年代、敘述)、整體特色(建築特色、環境特徵)最為困難。大多數人對這些老舊建築物的認識,都是由祖上或鄰居「聽說 」而來,常屬於鄉野傳說或神奇鬼怪之事,對於真實的歷史發展並無法做詳盡且客觀的研究與調查。再說,長期生活在當地的人們大多對於這些物件習以為常,要一般未有專業背景的人準確判斷出該建築物的特色與環境特徵,實是強人所難了!更不用說許多鄉親長輩平時並沒有使用電腦、打字和書寫的習慣,突然要去填寫這麼複雜與專業的表單,似乎是要人知難而退。
另外,要留下詳細的提報人資料,可以理解的是避免胡亂提報或進行「報復」的行為,而造成行政作業上的困擾與耗費人力、物力;然而不解的是,為何要「職業」呢?難道有什麼職業是不能做提報人的嗎?再說,有許多人還真的是不方便留下這麼詳細的個人資料,例如:相關資產關係人、業務關係人……等等,讓人雖想保全一處自認為有保存價值的文物古蹟,卻往往在需要填寫如此詳盡的資料下而退縮,這不也是種損失?


「急就章」的審議流程
若有人排除了填寫提報單的困難,成功提報至主管單位之後,依文資法第14條規定,主管單位依程序,要在6個月內進行審查並列冊追蹤。程序是:主管單位依據提報單內容,先由行政人員前往勘查,再安排該縣市所聘請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2~3位)前往現勘;各現勘委員填寫「現勘意見書」後,決定是否具有文化資產價值。若有價值則列冊追蹤,並呈交「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核其價值與決定文資身份。
依文資法第20條規定,在現勘過後,確定要提報「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核時,得列為「暫定古蹟」(如遇有緊急情況時,也可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公告「暫定古蹟」之後視同「古蹟」,主管單位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6個月為限,有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延長一次(最長一年),時間一過就失去其效力。
然而,目前審查過程的問題,在於各地方的文化資產提報項目多元且複雜,光是有形文化資產就多達9大類!但每次評選時,因行政人員的專業性不足,再加上審議委員的時間配合度等問題,使得到場現勘委員的專業與被提報的項目不一定相符;而在審核過程中,行政人員又往往無法提出較完整的資料,可以讓審議委員做精準的評估與判斷,似乎是期待各委員們光憑雙眼就可以看穿文化資產背後的歷史發展與環境意義,以至於經常發生審議之後,與提報者或相關人員期待大相逕庭的結果,更因此而造成許多對立與衝突。
而就文化資產審議委員來說,除了要面對現場的廢墟,所拿到的資料也大多僅是提報單或相關地籍圖、簡易平面圖……等,缺乏完整且嚴謹的調查與研究報告,卻要作出資產價值的重大判斷。更不用說還要面對現場提報人、所有權人、文史團體、主管單位……等多方面的影響與壓力,所以容易做出「非專業」的評估與決定,也就不令人訝異了。
「專業評估報告」的必要性
一處文化資產的評估過程,不是只依靠各委員前往現場拍照看看之後就能下結論的;縱使是一位聞名中外的專家學者,也不敢妄言他能對於各地方的文化資產瞭若指掌、並隨時掌握有關鍵資料。一處文化資產的價值,需要進行嚴謹的調查研究,透過重要人物的訪談交流,統合相關文史資料,包括歷代地圖、地籍圖、土地登記證、及周邊環境資源互動狀況……,判斷該文化資產與當地發展過程的關係與其重要性,再做出報告,讓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充分了解與討論,才能做出完整且正確的評估。畢竟,一處文化資產的價值並非只是本身的結構與藝術性,更多須重視與其相關的「物體系」連結,才不會造成保存車站卻不見鐵路系統、保存五落大宅卻沒有風水環境、保護工廠卻沒有機具、保留古蹟卻沒有歷史……等等現象。
其實,接受提報文化資產之後,各主管單位不妨先花點時間與金錢,聘請熟悉或專業的文化資產專家,先進行該文化資產的評估報告,在現勘過程中提供委員參考,除可避免相關爭議,主管單位也多了一份自主權,得以面對各種質疑與壓力;同時,也可以減少各審議委員們審議過程中,對該文化資產無法完全掌握,還要受其他非專業因素的影響,而做出錯誤的決定;以及做完決定之後,無法提出專業的說明,而遭到提報人或文史團體的質疑。
當然,現在也有許多文化資產的提報,是由各文史團體所提出的,並且會附上他們自行做好的文化資產評估報告。然而,這樣的報告成果是否夠全面及完整?立場是否夠客觀?都是各地方政府主管單位所應該注意的事情。而畢竟這樣的工作本該是由主管單位委託第三方執行的,因此也是該落實成為審查機制之一,而非完全期待各提報人或文史團體自行提供。

未來導向:專業的文化資產行政
台灣在民國70年代開始進入「保存文化資產」時期,時至今日已逾30多年了,相關主管由教育部、內政部分管到成立專職的文化部門(文建會、文化部),文化資產也由早期單純的有形資產,進展到有形與無形資產並重的年代。與此同時,民間也出現相關文史團體的運動。
這個民主時代,是個要求審議過程透明化與公眾參與的時期,各文化資產的主管單位需要以其「專業性」及「行政中立性」,來彰顯其權威與代表性,而這個過程就需要建立更詳細與完整的研究調查能力與體系。擁有完整的研究調查成果,就能掌握審議過程的主導權與發言權,除可以降低文化資產價值誤判的可能性之外,也能讓各位文化資產審議委員不受民情、人情或開發的壓力,進而做出正確的判斷與裁決。這是各文化資產主管單位該正視且提供的機制建立。
(作者為中原大學文化資產碩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理系博士生;環保署文化保存類環境教育人員;長期關注與投身文化資產保存與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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