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際關係

「取消文化」和「無罪推定」相違背嗎?從法律觀點思考「鄉民正義」的意義

取消文化隱含整體社會對於爭議行為人須「付出代價」的強烈指控,究竟取消文化的核心意義是什麼?誹謗行為也可以被正當化嗎? 取消文化隱含整體社會對於爭議行為人須「付出代價」的強烈指控,究竟取消文化的核心意義是什麼?誹謗行為也可以被正當化嗎? 圖片來源:Zenza Flarini/Shutterstock

2022年最受矚目的司法案件,大概莫過於影星強尼戴普(Johnny Depp)和前妻安柏赫德(Amber Heard)的世紀審判。初期,輿論並未同情強尼戴普,使他因陷入家暴風波而被攻擊、演藝工作受到影響,也因此掀起了社會對於取消文化(cancel culture)的討論

而在近期,多起台灣版的#MeToo事件,也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其中更不乏對於當事人的高度譴責,讓取消文化再度於我們面前上演。

取消文化究竟是什麼?這樣未經審判就抹煞控訴對象的一切,對嗎?

取消文化是什麼?

有別於一般的「意見表達」,取消文化不僅是眾人以自身價值觀對社會事件做出評論而已,其中更隱含整體社會對於爭議行為人須「付出代價」的強烈指控。換句話說,取消文化已經超越一般打打嘴砲的程度,展現出一種「訴諸代價的意圖」。

過往著名的取消文化案例,除了強尼戴普因為深陷家暴風波而遭換角外,也包括#MeToo運動中被指控性犯罪的名人們,如好萊塢知名製片哈維溫斯坦(Harvey Weinstein)和影星凱文史貝西(Kevin Spacey),皆因此被影視產業切割、剝奪工作機會。

#MeToo運動中,好萊塢知名製片哈維溫斯坦(Harvey Weinstein)因取消文化被影視產業切割、剝奪工作機會。圖片來源:Wikipedia

而回到台灣,近期的事件像是:民運人士王丹身陷性騷擾疑雲,遭清大人文系學會發出聲明要求校方停止下學期的授課;國家影視聽中心董事長藍祖蔚遭指控是性騷擾慣犯,不久後便以「最後一日上班」為對外回應(但不確定是被去職,抑或是主動請辭);另外,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長吳乃德,也因遭指控13年前性騷擾營隊學員,而發出概括性退出公共場域的「社會性自殺」聲明[1] 。

站在法律的視角,一般我們會認為這類對於某人的負面批評可能涉及誹謗;但在取消文化的風氣下,這種「毀損名譽」的行為,似乎變成了對抗加害勢力的籌碼

難道這樣誹謗的行為,也可以被正當化嗎?

誹謗的正當化

在《刑法》上,若是故意傳布足以降低某人社會評價的具體事件,可能會成立誹謗罪;但法條也提到,如果所講述的事情可以被證明為真,且和公共利益有關的話,就可以不用受到懲罰。

只是,「可以被證明為真」,並不是要讓發布言論的人負起證明自己所言百分之百正確的舉證責任,而是如司法院釋字第509號中所說,「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可。也就是說,若發布言論的人經過一定程度的查證,有相當的確信認為內容是正確的,這樣的言論就可以發表,而不該受到處罰[2] 。

而在今年6月,憲法法庭再次對誹謗罪的正當性做出審查,同時也對什麼叫作「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做出了更加細緻的分析,其補充內涵為:

  1. 經過合理查證程序;

  2. 客觀上可以合理相信其內容為真實的;

  3. 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

上面3個指標中,最容易起爭議的,也許就是「合理查證」。大法官認為,可以在個案之中檢視言論散佈的方式、損害名譽的影響,又或言論對公益論辯的貢獻度等,藉此界定行為人是否善盡「合理查證」的責任。

扣回前面的討論,簡單來說,只要符合一定的查證要求,法律便會給予對於公眾人物的評論較大的空間(可以參考近期類似案件),讓這類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能受社會公評、檢視、討論,同時也平衡公眾人物與一般大眾在社會地位上的權力不對等。

那麼在這樣的前提下,取消文化的功能又是什麼呢?

取消文化擁有類似法律究責機制的特質,其實正體現了它的核心意涵之一──「權力代償」。圖片來源:Zenza Flarini/Shutterstock

取消文化的功能?

從前面可以知道,基於法律的相關保障,對於公眾人物的批評,儼然成為人民的「輿論籌碼」,讓一般大眾可以透過號召集體抵制,要求爭議者付出某些代價(如消除工作機會、降低其名聲,而不同於傳統的法律責任),藉以維護社會公義,或消除弱勢者不利的地位。

但,這類究責機制,不該是法律的專屬任務嗎?

筆者認為,取消文化擁有類似法律究責機制的特質,其實正體現了它的核心意涵之一──「權力代償」[3]  。

可以試想,司法是相對消極/被動的權力,沒有起訴就沒有審判,且有自己穩定運行的內部機制(如開庭審判的程序、查驗證據的步驟等),若沒有經過穩健查核,是不會輕易下定論的。

更重要的是,判決也有它的極限。例如前述#MeToo運動中的受害者,即便敢對加害人提起告訴,希望法律讓加害人付出代價;但法律卻也可能無從防止加害人利用其社會優越地位或是產業影響力,對受害者做出事後的報復,像是暗中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裁撤其職位,或是祭出「封殺令」要求同行不要任用等作法。

這種種行徑,都讓受害人實質上因為自己與加害人間的權力不對等而被欺壓。而這都是法律──也就是傳統集中化的究責機制──難以防範、也難以進一步排除的社會陰暗面。

由此,取消文化對於加害人「付出代價」的強烈訴求,便形同一種補強法律究責機制的權力來源,填補法律既有規則下無從保障的地方,形塑一種相互協作。像在台灣眾多性騷事件的例子中,透過取消文化的運作,原則上就能讓加害人與其同行不敢搞小動作,並讓法律能夠適當發揮它體制內的究責功用。

此時,社會對於「加害人需付出代價」的集體訴求,就帶有更高的目的性,因而強化了對該類「加害源」的敏感度,讓同樣受害的情況更能被社會看見與注意,達到一種強調(highlight)的功能[4] ,而這也是筆者認為取消文化的核心意義。

再來,所謂「另類代價的訴求」,重點並不在結果,畢竟爭議人究竟會不會真的「被取消」,並非所有人能共同掌控的,毋寧更關注在應然層次上的意涵,也就是對於特定「加害源」的評價,由此也才扣回前述提及,「權力代償」為何作為取消文化內涵的緣由。也就是說,取消文化並非要取代法律的究責機制與地位,而是適時地給予被害人協助,讓群體之間的運作更加平衡。

取消文化背後,我們該注意什麼?

雖然取消文化帶給我們一種補強法律既有機制的可能性,但回過頭卻可以發現,法律在既有機制下的侷限,其實是對人民的保障。

這是因為,如果不適當限縮法院的運作,便可能傷及無辜、造成過廣的打擊。而這也正是社會在面對取消文化時需注意的地方──輿論的發動,除了誹謗或公然侮辱等處罰外,比較沒有法律拘束;若缺乏謹慎的心態,任何輿論都可能造成無以挽回的損害。正如開頭提到的強尼戴普事件,便展現了取消文化形塑標籤和汙名化的潛在危險。

取消文化讓我們看見言論自由的另類展現,但仍願這樣的正義不會變質為威權運作。換言之,由國家公權力所造成的寒蟬效應,或許仍可透過立法規範或司法審查加以導正;但當人人過度克制,不斷自我剪裁、自我審查,是源自主流社會不合理的意識形態,其間帶來的幽微權力關係,這部分就可說是人們自行豢養長大的另類威權了。

(作者為台大工商管理學系大三生,尚在探索人生的辯論俗人。)


[1] 聲明如下:「我已經失去社會的信任。不受社會信任的人,不應該參與公共事務。我的政治論述、演講、講學和倡議,乃是參與公共事務的行為。即日起我退出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也不再參與公共事務。」另,各政黨相關爭議可參〈藍綠白政治圈「27案性騷史」一次看 綠8案、藍16案、白3案〉。

[2]  學說上有人認為,此處便是參酌了美國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1964)案中的作法,認為除了「明知不實或不在意真偽」的情況,才有相關法律的適用。而該案也給予「對公眾人物的評論」較多保障。原因是基於公眾人物在社會身分上的權力較為優越,像是對輿論的影響力、透過媒體等公開管道澄清的能動性等。可以試想,如果有明確證據可以推翻對於自身的誣賴,那麼公眾人物透過媒體做澄清,勢必比費時跑法院、等結果更迅速且有力,也因為其影響力而更有傳播的效果。雖然在學說和實務見解上,仍存有不同的想法,但基本上都認同釋字第 509 號解釋所講的「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就已經放寬對原法條涵義(能證明為真實)的操作。見解差異則可參考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謝銘洋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將釋字第 509 號所講的放寬理解為「合理查證義務」(如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89 號刑事判決);也有認理解為「真實惡意原則」(如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158 號刑事判決);亦有將是否盡「合理查證義務」,作為認定是否具有「真正惡意」的依據(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362 號刑事判決)。

[3] 此類概念的詳細討論較為艱澀,故不在本文討論範疇內。可參考學者顏厥安對於Raz規範縫隙概念的理論化:其認為,所有的法律問題,都一定有多重層面的「力量」在角力,以不同的視角嘗試填補架接縫隙,以創造「規範性」。而也因為在各類型規範的效力化過程中,由許多個別行為者在其建構詮釋之語行行為中援引原則,可能形成對既有社會結構的衝擊,可參論述:顏厥安(2008),〈由規範縫隙到規範存有—初探法律論證中的實踐描述〉、顏厥安(2010),〈語行行為與法規範的效力化〉。

[4]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強調功能並非一般評論能做到的,而需要透過集體訴求來達成(所謂更高的目的性)。可以試想,一般意見表達僅是傳遞價值觀,缺乏額外動機,針對相左言論開展後續行動(白話文:我不喜歡,但我不在意他會不會繼續在那邊)。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

瀏覽次數:4125

獨立評論

每週四,精選觀點直送信箱!現在就訂閱獨立評論電子報

編輯推薦

延伸閱讀

我們是一群致力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為了喚醒台灣人的權利意識,共同創立媒體公司。對一般人而言,明明法律與社會的律動息息相關,但多半選擇迴避該議題。從這個糾結出發,我們不斷努力讓法律被大眾理解;期盼透過化繁為簡的書寫,讓大眾願意接觸法律,進而慢慢主動對各種制度提出自己的想法,親手參與改變自己的生活環境!
「獨立評論@天下」提醒您:
1.本欄位提供網路意見交流平台,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2.發言時彼此尊重,若涉及個人隱私、人身攻擊、族群歧視等狀況,本站將移除留言。
3.本留言板所有言論不代表天下雜誌立場。
我們是一群致力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為了喚醒台灣人的權利意識,共同創立媒體公司。對一般人而言,明明法律與社會的律動息息相關,但多半選擇迴避該議題。從這個糾結出發,我們不斷努力讓法律被大眾理解;期盼透過化繁為簡的書寫,讓大眾願意接觸法律,進而慢慢主動對各種制度提出自己的想法,親手參與改變自己的生活環境!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