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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俄戰爭週年啟示錄:在國際法下,台灣應堅守領土主權與民族自決!

很多人容易把俄羅斯、烏克蘭間的歐陸戰事,與中國、台灣日漸升高的軍事對壘作成對比,究竟國際法能不能作為制衡強國的有利手段? 很多人容易把俄羅斯、烏克蘭間的歐陸戰事,與中國、台灣日漸升高的軍事對壘作成對比,究竟國際法能不能作為制衡強國的有利手段? 圖片來源:deniska_ua/Shutterstock

隨著2023年的到臨,世界各地煙火璀璨,眾人再度以熱鬧歡聚的形式向防疫措施嚴峻的過去道別。然而,在烏克蘭的首都基輔及各大城鎮毫無喜慶之意;據報導,一般平民及民間建物在跨年夜至新年期間,遭到俄軍大規模的飛彈及無人機無差別空襲。2023年的俄烏戰事[1] ,傷亡數據繼續不斷跳表計算。

同樣面對一個至今文攻武嚇不止的鄰近大國,包括筆者在內的許多台灣人,在各自的社群網絡中不難看到許多訊息,把俄羅斯、烏克蘭間的歐陸戰事,與中國、台灣日漸升高的軍事對壘作成對比。

相較歷史脈絡、軍事策略、地緣政治等面向,本文希望從國際法的角度,檢視本次俄烏戰爭中的國際法問題,並將之對比中國之於台灣的軍事威脅;或許能在法律論理與國際現實的狹縫間,為了遠離戰火的威脅,找到新的契機。

國際法規範戰爭的可能

不限於本次俄烏戰爭,大眾對於國際法的認知,極容易淹沒在「大國恆強」、「強人強權一以貫之」或「弱肉強食」等國際現實觀察之下,甚至有所謂「都打仗了,還談什麼法律」這般的無敵話題終結者。

前述思維的問題在於,容易推導出弱小國家除了無實力、無本錢,更應觀察風向,頻頻俯仰、撿拾大國各種「善意」的蛛絲馬跡,並尋求在各強權腳下依偎的結論。但當真如此直觀且合理嗎?

這裡可以對比,當發生國際爭議,那些被指控有問題的國家,其官方說法各自為何:

「不論是美國或英國,均無主張針對本次行動兩國有行使超出國際法義務的權利,亦無抱持質疑既存國際法上行使武力規範的立場。」[2] 

「……中國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努力維護《公約》宗旨,反對任何海洋霸權,但同時中國將堅決維護正當合法權益。」[3] 

「……依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第七章以下規定)……為實踐『俄羅斯聯邦』與頓涅茨克人民共和國(Donetsk People’s Republic)及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Luhansk People’s Republic)之間的友好互助協議……我決定『俄羅斯聯邦』將執行一項特殊軍事行動。」[4] 

沒錯,實際上,就算是國際公認的強國,在面對關鍵議題時,均未無視國際法規範而逕自使用武力;縱使入侵或挑戰他國主權的理由如何牽強或蠻橫,這些國家都會一致主張自己行為是「符合國際法」的。

這樣的舉動顯示,國際法絕非國際政治現實操作下的工具。

像俄羅斯這些強國,在入侵或挑戰他國主權時,都會說自己是「符合國際法」的。所以,國際法絕非國際政治現實操作下的工具。圖片來源:Volodymyr Vorobiov/Shutterstock

《聯合國憲章》(下稱《憲章》)明載「武力威脅或行使之禁止」的法律規範亦非僅限於《憲章》的締約國(聯合國會員國),早已是國際社會中被普遍承認的法律義務,即為國際習慣法。[5] 

本次俄羅斯的侵略行為,對多數遵守國際法的國家來說,象徵著「若有國家憑藉侵略意圖並向他國發動軍事行動,未來沒有一處能免於軍事入侵的禍害」。前述警訊,當然也得套用於中、美這樣的軍事大國。相對地,國際權力關係上的小國,則可以依據國際法,作為制衡強國的有利手段。

具體來說,針對戰爭,國際法可以幫助被侵略國的項目像是有:向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提起國家責任,以及/或是至國際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提請追究個人責任(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的調查與追訴;縱使國際法框架有許多制度設計上的障礙及其他困難處,抵抗非法侵略的法律戰意志則操之在己、自助而人助之。[6] 

總之,任何無法依《憲章》第七章,取得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軍事行動,侵略國將只能一意孤行、被國際輿論及其他國家的撻伐跟抵制;賭上的,是對外關係籌碼銳減、國內資源持續虛耗(諸如世界各國對侵略國,實施經濟制裁或軍事封鎖等情形),以及在國內外各式場域的反抗聲浪。

烏俄戰爭對台灣的啟示

行文至此,多數讀者必會產生質疑,俄烏戰爭跟中、台當下軍事升高的情勢,究竟有何共同之處?這將聚焦在領土完整性與民族自決的討論。

在蘇聯解體之際,烏克蘭依《別洛韋日協議》(Belovezh Accords)正式退出蘇聯,並於 1991年宣布獨立後,即與繼承蘇聯的俄羅斯聯邦互為承認至今,但如今卻依舊面臨俄羅斯兵臨城下的處境。相較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認為自己繼承中華民國,對於「台灣地區」享有主權,更強硬要求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必須接受「一中政策」,即承認台灣地區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國主張「台灣是不可分割的領土」,如果台灣單方面主張分離,這會違反國際法嗎?圖片來源:leungchopan/Shutterstock

若把台灣對比烏俄戰爭之處,筆者提供以下兩點主張:

主張一: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儘管邦交國僅有14個(其中一個為梵諦岡教廷),然而國家構成要件不在於邦交國多寡,中華民國除了完全符合《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所載要件[7] ,其成立與當下既存狀態均未有違反國際法。

因此,中國對台灣地區的軍事武嚇,仍有聯合國憲章及國際習慣法之適用,而非屬「中國國內事務」,對比烏俄戰爭,也是一種侵略的威脅,並無領土主權之不干涉原則(non-intervention)適用。

主張二:台灣目前以「中華民國台灣」為統稱(非國名),台灣政府(government of Taiwan)實質對台澎金馬及附屬島嶼等區域行使有效主權已久,即使尚未向國際社會正式宣告獨立(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作為非國家實體(non-state entity),其既存狀態仍未有違反國際法[8] 。

實際上,不管是中華民國的既存現狀(status quo),還是全體台灣人民享有民族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的事實;兩者同時並存的意義便代表台灣對中國有單方面主張分離(unilateral secession)的可能[9] 。

那麼在中國主張「台灣是不可分割的領土」下,台灣主張單方面分離是否違反國際法?

國際法僅有禁止違反強行法的分離情形,譬如違法武力行使(國內發生武裝衝突,在非法佔據領土後宣布獨立,最近期的例子便是2022年烏國東部盧甘斯克、頓涅茨克,以及南部的赫爾松與札波羅熱四個行政區的獨立模式,被國際社會普遍視為違法)或種族歧視(獨尊單一種族,作成區域排他式的獨立,例如1965年獨立的羅德西亞)的分離結果。

但無論如何,台灣人民依據民族自決主張獨立,這種主張並未被國際法所禁止。

因此,中國如今必須面對,不再是憑藉中美就「一中政策」的認知歧見,或是過去美、中、台之間,長期採取戰略模糊政策帶來的權力制衡,而必須正視:台灣依國際法完全符合國家構成要件及有效行使管轄,抑或台灣人民得主張外部民族自決權(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即享有脫離中國、宣告獨立的權利[10] 。

總之,從領土完整性與民族自決來看,中國根本無法依國際法推導對台灣主張行使武力的正當化事由;欠缺正當理由的及焦慮日益漸增,也使得中共只好反覆實施對台軍事操演與外交辭令上的恫嚇,但這都無法改變中國至今持續對台灣作出非法武力威脅的事實。

(作者為國際法學習者。苟活之餘,願為養育自己的土地盡一份拋磚引玉的心力。)


[1] 無論當俄烏戰事爆發時,您那時人在何處、您是用什麼方式知曉的,或是用什麼管道了解這場戰爭事實上並不是從2022年才開始的;抑或係採取親俄或親西方的傳媒視角接收相關資訊,縱是遠在台灣的我們,實在很難不為之震懾。

[2] 2003年美國國務院公開新聞稿

[3] 2014年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中希海洋合作論壇演講

[4] 2022年俄羅斯總統普丁公開聲明

[5] 任一國家違反國際習慣法的結果,便構成全體國家的權利侵害,甚至在特定個案中、不限於直接受侵害國,非直接受害國同樣可以向違反國際法的國家要求負起國家責任(state responsibility)。

[6] 截至2022年12月,國際法院中,烏克蘭訴俄羅斯的案件,全名為「依據《種族滅絕公約》所做的種族滅絕指控案」。目前已有30多個國家,依國際法院規約第63條之規定,因同為《種族滅絕公約》締約國,當協約發生解釋問題,而訴訟當事國以外尚有其他國家為該協約之簽字國者,應經國際法院書記官長通知的國家有參加程序之權(right to intervene);如該國行使此項權利時,判決中之解釋對該國具有同樣拘束力。

[7]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明訂一個國家需具備政府、人民、土地及與他國交涉的能力。依國家承認的宣示說,對於符合前述客觀條件的國家而言,他國承認僅具宣告意義,無損於其國家實體地位。至於國家承認的構成說,國家需經他國承認,才能創設其在國際法上的國家實體身分(legal subject as a state)。

[8] 筆者了解此處有「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討論,但不論支持「台灣地位未定論」或「流亡政府論」的論述,皆無法從國際法角度解釋自「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台北和約)簽訂生效後,就台澎金馬最終的領土歸屬,除中國之外,並無其他國家或人民的作出主權主張與實踐,更無戰後被聯合國設為託管地或非自治領土的事實。最為關鍵的是,於解嚴後,歷經和平政黨輪替過程,台灣人民從未反對中華民國在台政府行使有效管轄權。

[9] 習近平於《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講話:「……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堅决挫敗各種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圖謀……」。

[10] 甚至假設台灣回歸中國主權管轄,若可預見中國有極高機率對台灣人民作出歧視待遇,以及否決台灣人民的內部自治權(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行使的情形發生(類似具體例證可見於中國境內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都將迫使台灣人民為保障其民族自決權之行使,而走向獨立國家一途。


參考文獻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on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Friendly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GA Res. 2625, UN GAOR, 25th Sess., Supp. No. 28, UN Doc. A/8028 (1970).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Wall in the 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 (Advisory Opinion), ICJ Rep. 2004 136 (2004)

Evans, Malcolm D., International Law, 3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Respect of Kosovo (Advisory Opinion), ICJ Rep. 2010 14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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