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Ministry of Digital Affairs,moda)的成立,反映了國家整體數位發展的全球趨勢與在地需求,除了滿足「促進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及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1條)專責機關的期待,同時也企圖育成產業、政府、與公民社會數位發展的人力資本,如同組織法第2條所界定的「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第3款)與「政府資訊、資安人才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管理」(第9款)。
任務特質隱含的專責困境與跨界協力需求
然而透過以下8項更為具體的施政重點則不難看出:由於資通訊技術本質上屬於足以連通至其他技術的通用技術(general purpose technology),數位部一方面不可能涵蓋所有數位應用(「專責」的一端解讀),也無法完全不考量(「專責」的另一端解讀)多元領域運用數位科技的可能樣態。緣此,足以勝任這些施政重點的數位發展人才(以下簡稱「數位人才」或「數位人力」),並非以往特定資通訊技術或其領域應用的人才培訓機制所能達成的。如果產業、政府乃至公民社會不能逐步共構協力其培訓機制,以支撐國家發展所需的數位人力,不但早已陷入因少子化在數「量」上的立即困境,勢必也將要(或其實已經)面臨數位人才素「質」的嚴峻考驗。
- 推動國家數位發展策略,統籌協調規劃施政計畫資源
- 普及通訊傳播領域關鍵基礎設施,強化通訊傳播網路韌性
- 前瞻規劃管理數位通傳資源,確保資源使用符合公共利益
- 深化數位應用,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 連結國際民主網絡力量,強化網路發展數位韌性
- 發展資料運用,打造資料創新應用生態
- 加速產業數位創新與轉型,帶動數位相關產業發展
- 強化資通安全防護縱深,提升國家數位發展環境之防護韌性
首先,雖然數位部被期待以專責國家數位發展與轉型的任務,但是這些施政重點其實兼具了通用性與特定應用領域的雙重特質,例如「國家數位發展策略」、「打造資料創新應用生態」、與「加速產業數位創新與轉型」(第1、6、7項施政重點)確實具備通用性,實際上不可能且不應該與各數位應用領域脫勾,因此數位部仍須與民間各產業組織與對應的政府主管機關密切互動與合作。即使「強化資通安全」(第8項)具有通用標準與任務流程(如資通安全相關法令的規範),各領域民間與政府組織仍須考量其領域應用屬性與需求,才能將資通安全量身定做並落實於其事業與任務,如有難以適用甚至衝突之處,更需要透過公私部門與中央地方政府的跨界回報協商,並予以持續調整精進以利於落實執行。
雖然「深化數位應用,提升政府施政效能」(第4項,例如交通、環保、農業等公共服務與政策領域的數位優化與轉型)屬於政府機關範圍內的任務,但是數位部同樣不可能也不應該承擔中央與地方政府所有領域數位應用(如上述對於「專責」的一端解讀),而是一方面蒐集綜整與致力突破各領域數位化的共通性機制(例如資料治理、個資保護與適當運用等),另一方面設想以使用者為中心的跨領域公共服務(例如My Data個人化服務)。至於韌性資通訊基礎設施(第2項)、通訊網路與傳播資源管理(第3項)、與「跨國公民科技研發與試驗場域,孵育創新科技應用典範;推動跨國源碼開放再利用」(第5項),除了需掌握相關數位科技進展,更須與國內與跨國產業與非政府組織高度互動。
以上對於數位部的主責政策與任務解析可從公共行政與政策視角轉換為下圖所示,被期待成為「專責國家數位發展」的數位部在本質上其實非常須要跨界協力網絡(boundary-spanning collaboration networks)才得以實踐,這些網絡至少包括了數位部內跨專業單位的協力合作、以及對外必須互動的國內外營利與非營利的利害關係群體(BS1),前文提及的(如施政重點第1、4、7、8項),也須要數位部與中央政府部會或地方政府資訊主管機關的協力合作(BS2、BS3)。此外,諸如推動數據公益生態、隱私技術研發與應用疑義協調(如施政重點第6項),則可能須要中央與地方政府特定業務體系的參與(BS4,例如健康醫療與社會救助資料的加值運用將涉及衛福部與地方政府衛生與社會局處);最後,數位部的施政重點第2、3、5項非常有可能涉及其他中央政府部會與跨國營利或非營利組織(例如網路平台資料生態、跨國開放政府夥伴),也將需經營不同類型的跨界協力網絡(BS5)。

跨界數位人才亟需任務導向的培訓發展
前文數位部推動其主責政策任務與對應所需跨界網絡,也意謂著數位部亟需培育其所需的跨界數位人才,此點在許多國家皆已雙管齊下並獲致成效。首先是以更為彈性且相對有競爭力的工作條件來延攬民間跨界數位人才,例如英國的Government Digital Service(GDS)即以「help government offer user-focused services by supporting cross-government digital transformation」為優先目標,招募使用者體驗、數位服務設計、軟體工程、數位科技架構等方面的民間人才。而英國向以歷史悠久且嚴謹的文官制度著稱,此常任文官之外的民間數位人才延攬管道,即可作為我國數位部近期延攬民間數位人力的參考模式,只要能有周全的配套機制以確保預期效益並妥善管理潛在風險,作為常任文官遴選的補充以延攬民間人才,在許多國家皆已成為多元公務人力組成的創新契機。
除了上述招募具有跨界經驗與即戰力的民間數位人才,另一更為根本且值得長期落實的:以任務導向促成數位部常任文官與民間數位人才的協同培訓與發展。如下圖所具體呈現的數位人才培訓發展回饋機制(如圖中的環路L1、L2、L3),持平而言,我國中央政府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以及考試院保訓會的國家文官學院,近年來皆致力投注於數位政府與數位治理相關課程的研發與開授,地方政府如台北市公務人員訓練處也特別關注中高階主管與非主管的數位化培訓課程,在地相關研究也逐步建構相關職能項目,也就是以任務與職能為基礎的數位知識技能培訓與其成效已逐步展現(如下圖L1)。
在目前的數位能力的培訓基礎上,建議應逐步擴展至職務所需的「精準培訓且訓用連結」的數位人力培訓與發展機制,例如數位部可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的「公務人員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按官職等、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分階段實施」(第6條)為基礎,進一步研擬更為具體的「數位發展人力培訓辦法」,首先將適用範圍擴展至更為廣義的「數位發展人力」,也就是包含了常任文官、聘用人員、以及由政務人員引進且任職於各政府機關的機要幕僚人員,甚至可涵蓋民間營利與非營利法人組織中參與數位部專案的執行人員。也就是不僅以其進用身份來界定培訓對象,而是以職務、任務或專案需要所組成的跨界數位人力為培訓對象;另一方面,所謂跨界數位人力也應包含上圖中的資訊人力(一般稱為「資訊人員」)、以及推動各領域數位化的業務人力,其實後者的人數遠遠大於前者,例如數位部數位產業署、以及衛福部或北市衛生局、社會局的各業務單位中,即有許多專業領域人力負責各領域的數位優化與轉型,更是其業務推動策略與資源配置的決策者。
其次,對於目前常以官職等或是否為現職主管作為培訓課程與學習活動的規劃與執行,作者也建議擴展至以特定任務來量身定做其培訓內容、合作講師、學習活動與成效驗收,並搭配此特定任務的推動執行過程與成果(如下圖L1),同步紀錄並連動至參與此任務數位人才的未來專業生涯發展(如下圖L2)。例如數位部未來如研擬資料治理專法以同步促進政府資料的加值運用與妥善保護,預期應至少需要數位部內任職於數位產業署、資通安全署、數位政府司、多元創新司與法制處人員的參與,也非常可能諮詢或同步委託民間智庫(如資策會、數位治理研究中心)共同研商或執行政策研究,如將此整體任務視為一專案(project)且參與的跨界數位人力作為其專案人員,輔以敏捷管理(agile management)理念規劃執行其任務所需的培訓,即有機會克服目前通常與特定任務脫勾的業務數位化課程培訓,不但得以將培訓成果更直接地運用於資料治理專法的研擬(如下圖L1),更可透過此專案執行過程與成果,透過數位人才資料庫等機制紀錄於參與此專案人力的數位業務資歷與培訓(如下圖L2),甚至可即時回饋檢討數位人才的任務指派(如下圖L3),或至少作為未來其他數位發展任務的推動參考。

最後,本文所提議的「精準培訓且訓用連結」的任務導向培訓發展機制(task-oriented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不僅可作為數位發展部任務特質所需的數位人才培訓發展,其實也適用於所有政府機關的數位人才培育,甚至也有益於民間營利與非營利組織與數位部的協力合作,更能有制度地促成民間與政府數位發展人才的跨專業交流。期待數位發展部除了推動本身的施政重點,也能善用其任務特質需求,驅動所有政府機關與其互動的民間組織,共同逐步打造我國跨界數位人才的育成基地。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兼主任、台灣數位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奧本尼分校洛克菲勒公共事務與政策學院公共行政博士,研究專長為數位治理、政府資訊管理、系統思考、政策模擬與決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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