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事件層出不窮,儼然成為台灣人民最關心的議題。依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表板》網站圖表載明,115 年 5 月相較於 113 年 8 月統計,受理件數減少 40%,財損減少 68%,數字雙雙下降。但仔細看 115 年 2 月起至 115 年 5 月止,詐騙案件財損數字金額仍在新台幣 49.33 億元至 54.61 億元間浮動,很難告訴人民這是「打詐有成」。
民間版《融資業法》草案,打擊「詐騙+融資」雙重剝削
筆者近年從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一般借貸民事糾紛案件,發現遭詐騙的案例類型,許多是債務人被騙到沒有財產、銀行不願意借款後,被詐騙集團要求去向較容易出借款項的「融資業者」借款。這些所謂的「融資業者」可能是公司、當舖、個人,大都標榜撥款快速、不占銀行額度、免聯徵、免保人,但往往伴隨高利率、預扣利息、高手續費、違約金等情況,導致債務人不僅錢被騙光,還額外背負高額債務。
這些不肖的「融資業者」、「代辦業者」可能與詐騙集團有勾結;而其他無辜的「融資業者」、「代辦業者」則在不知情下淪為詐騙集團的工具。歸根究柢,就是現行法下對於這類行業的法規管制不足。因此,民間版《融資業法》草案新增了一些相關法條,嘗試提出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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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融資業者與詐騙集團勾結,則借貸契約無效:《民法》詐欺罪規定,須由債務人於知悉詐欺後 1 年內行使撤銷權。但若融資業者有明確與詐騙集團勾結的狀況,在《民法》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的精神下,這些被詐騙與被迫借貸的契約利息、違約金等,應均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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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借貸契約中的借款,除尚未交給詐騙集團的部分外,融資業者無請求權:上述無效的借貸契約,雖然不再算利息、違約金,不過債務人實際取得的借款本身仍然需要還給融資業者。只是在融資業者與詐騙集團勾結之下,債務人早已將借款交付給詐騙集團,通常所剩無幾。有鑑於融資業者與詐騙集團是共同實施詐欺行為,可認為債務人交給詐騙集團的借款,就等同於交付給融資業者。因此,融資業者只對債務人「尚未交給詐騙集團」之借款有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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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代辦合理報酬及損害賠償責任制度,強化融資業者對代辦業者的監督管理:代辦業者是透過介紹債務人借款來賺取代辦費。但實務上,代辦業者往往會向債務人與融資業者兩邊收取酬金,甚至因此拿到高額不合理的報酬。為強化監管,應明確規範代辦業者只能向融資業者收取借款金額內一定比例的合理報酬,不得再向債務人另外收費。
此外,代辦業者在媒合債務人借款時,若故意造成債務人損害(如明知債務人遭到詐騙仍鼓吹借款),融資業者在已盡相當注意卻仍發生損害的情況下,應與代辦業者一同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以加強融資業者對代辦業者引薦案件的審查義務。
詐騙集團手法已從直接詐財演變為引導被害人背負高額債務的「雙重剝削」結構,民間版《融資業法》草案期許補強制度漏洞,切斷詐騙集團藉融資管道騙到更多錢的路徑,除了可以不讓債務人被剝兩層皮,同時也保護合法的融資業者,創造雙贏。
(作者為律師、融資業法推動聯盟〔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台灣社會福利總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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