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手法轉變相當快速,詐團洗錢的方式更是日新月異。而在這些轉變下,唯一不變的就是「人頭帳戶」。從早期的賣簿子,演變到現在的騙、賣併行,許多詐欺人頭戶(詐欺幫助犯)在警方調查移送到地檢署後,多是不起訴的狀況。修正《洗錢防制法》後新設立「告誡」制度,如第15條之2,對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或第三方支付帳戶等給其他人使用者,一律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至於賣帳戶、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或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才科以刑責。
除了新的告誡制度外,高檢署在一系列的開會討論後,也改以人頭帳戶被告作為移送主體,在警方先做一次整合,匯集到被告戶籍地的地檢署後再進行一次整合,進行「全國總歸戶」後,檢警就能一次性吸納相關案件。然而在新政策實施後,不少警察機關也是被這些第一層人頭戶和告誡所拖垮,刑事單位更出現出走潮,追根究柢,就是被這些「人頭戶」壓垮了。
從犯罪模式探討人頭戶
對於詐欺期團來說,車手就像免洗筷,用完就丟,而人頭戶亦是如此,因為被害人報案後,該受款帳戶就會被警方通報為警示帳戶。然而在被害人向警方報案前的時間,詐團早已利用該人頭戶的「約定轉帳」功能,將贓水轉匯到下一層人頭戶,或是以「提現」、「轉外匯」的方式,將贓水下車了。在區塊鏈發展後,詐團更會以「現金轉匯」或「虛擬貨幣」等方式在區塊鏈中上車,來躲避司法警察追查。
在這樣的犯罪模式下,「人頭帳戶」猶如詐團洗錢過程中簡單卻又缺一不可的節點,而通過這些節點的被害人,很多時候不只一人。

告誡人頭戶,能達到打擊詐騙的效果嗎?
筆者認為現行制度下,對於人頭警示戶的告誡,僅能遏止「不小心」、「被騙帳戶」的單純警示戶,對於惡性重大的賣帳戶犯嫌來說,在一段時間後,他的帳戶仍然可能會流到詐團手中。這種「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及政策推行,需要一段時間,相關利害關係人所受到的影響才會出現。我認為,此處利關係人包括「司法警察」、「各地方檢察署」、「人頭戶本身」及「詐欺集團」,相關人員目前所受的影響分述如下:
司法警察:新的告誡規定設立了一個「告誡系統」,會與金融機構連動。然而這系統卻未能與165同步,在告誡及詐欺人頭戶總歸戶的政策下,全國警察機關的刑事警察都得面對大量的警示帳戶公文、調閱資料、製作筆錄、彙整相關被害人資料及將該案移送管轄地方檢察署偵辦,無疑排擠了刑事人員偵辦其他刑案的量能,更造成大量公文快速累積、民眾投訴、行政懲處、最後刑事人員出走的惡性循環。另外,告誡制度中受告誡的對象是「警示人頭帳戶」,這表示警察仍然是在處理末端詐欺案件,短時間內實難有立竿見影之效。
各地方檢察署:在高檢署推動全國詐欺案件總歸戶後,地檢署能夠一口氣將該帳戶內的被害人一起清理,但仍然是在末端處理人頭戶。
人頭戶本身:遭到告誡後,對於單純受騙交出人頭戶的一般民眾會有立即警惕性,但對於惡意交出銀行帳戶的人,其實效果有限。
詐欺集團:遭到告誡的銀行帳戶,5年內每天的轉帳、提領、匯兌、代收集虛擬通貨平台帳戶等銀行業務等都會受到限制,也表示詐騙集團要收取人頭帳戶的選擇減少。但詐騙集團早已開始向在台灣的外籍移工、失聯移工、出境移工等取得帳戶,告誡制度施行後是否能夠有效減少人頭戶,仍然是個問號。詐騙集團也可能會透過成立公司行號來申請公司戶,規避贓水一上車就被警示的情況。

從源頭減少人頭戶的4大策略
縱觀現行告誡制度及人頭戶總歸戶計畫,提出下列建議,希望在中央各部會及立法機關的努力下,從源頭減少人頭戶:
1.強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各金融機構的管控及金融業責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會)目前主掌我國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的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然而各金融機構為推廣自己所屬業務及便民服務,對於所屬客戶KYC的認證也日趨簡化。不同金融機構對於特定金融業務也有不同做法,例如設定約定轉帳、提高約定轉帳額度、開設新帳戶等金融業務,有的機構需要本人臨櫃才能辦理,有的僅需線上申請,甚至也可以線上開立金融帳戶等等。這樣的狀況存在已久,也才會有銀行行員裡應外合、配合詐騙集團調高約定帳戶限額。「便民」與「漏洞」往往就是一線之隔。建議金管會能將國內金融業者開戶審查、約定轉帳等洗錢可能涉及的金融業務作業方式統一,強化銀行行員職前訓練,針對異常帳戶、疑似洗錢帳戶等立即通報,對於明顯異常而未通報者,也訂定對金融機構的罰則。
2.持有我國金融帳戶的外籍人士,經通報失聯,即停止所有金融業務: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網站公開資料,至2024年5月總共有8萬7,172名在台移工通報失聯。這些失聯移工在台灣申請的金融帳戶,多半是未結清的,不少社群、通訊軟體群組中都能見到專門收取外籍人士金融帳戶的不肖人士。要如何設置跨部會的系統連結,減低在台移工成為詐騙集團收取人頭戶的標靶,我認為移民署的系統需與金融機構通報系統連動,只要在台工作的移工遭通報失聯,金融帳戶應原則上暫停所有業務;如遭查獲後,其名下帳戶則辦理結清,同時協助將其戶頭內的存款匯回移工所屬國籍的指定金融帳戶內。而如何在保障移工財產權益、查緝逃逸移工及減少人頭帳戶間取得平衡,仍待有關單位持續努力。

3.金融聯防平台除警示功能外,也建立民眾諮詢案件、通報可疑帳戶功能:
現行詐欺案件往往是在民眾向檢警報案後,由警方或是檢察署通報帳戶警示。而現在有許多民眾會接到詐騙電話、投資群組、投顧老師等詐騙集團提供的「匯款帳號」,這些匯款帳號此時仍是個「活」的人頭戶,而詐騙集團也已經著手施行詐術,只是尚未得逞。但在現行制度下,縱然金融機構可以將這些「未遂案件」的「人頭戶」設定為「異常帳戶」、「疑似洗錢帳戶」、「匯款人疑義帳戶」,但金融機構業者多半不願意主動設定,也因為一旦設定後,該帳戶就只能進、不能出,且須要開戶人臨櫃說明,才能辦理解除,怕得罪客戶。目前中央單位積極推動金融聯防平台,改變過去警方受理案件後要花大量時間聯繫金融機構通報警示的窘境,加速通報金融機構設定警示的時間,但對於前述的「詐欺未遂帳戶」仍未有通報機制。建議相關單位在建置平台時,能透過165開立「詐欺未遂案件」後,立即通報金融機構對該帳戶設定「疑似洗錢帳戶」、「異常帳戶」等機制,在尚未有被害人實質損失時,就讓該帳戶「死掉」。
4.執行告誡面,警政署應規劃整合165、告誡平台,減少第一線刑事人員壓力:
以我國現行法律,地檢署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對於「微罪」,警方是沒有裁量權的。新的告誡制度將「行政告誡」的壓力交付給警方,然而人頭帳戶作為「詐欺幫助犯」的部分,卻不能因為警方已經告誡而不移送地檢署。在這樣的操作下,第一線刑事人員過去除了移送警示帳戶外,現在還多了「行政告誡」,同時間還要到新設立的告誡平台開立告誡案件。而警政署同時檢討著全國刑事人員針對警示帳戶的告誡率,然而對於全國第一線刑責區來說,「待告誡案件」、「待簽辦公文」、「待移送之詐欺案件」與轄內的「警示戶」是呈正比的,這些公文壓力在各縣市甲種分局來說尤為嚴重。警政署為線上通報金融機構設定警示的功能,正如火如荼的努力中,也正是此時能夠進行整體規劃,考量是否強化165平台功能,將告誡系統功能整合回歸到165平台,減少第一線同仁為了同一件警示戶案件,同時間要到165拉資料、又要到告誡平台開案、轉出、上傳資料等繁瑣的工作。
各類型的詐欺正在世界各地持續發生,尤其是電信詐欺,造成的財損更是嚴重。我國目前施行的「告誡」,仍然是相對被動的處理人頭戶,對於從前端阻斷人頭戶變成警示戶,效果相當有限,因為詐團總會想盡辦法取得新的人頭戶,不管是移工、初開戶民眾或是被騙帳戶的民眾,都是詐團取得人頭戶的標的。唯有落實對於國內金融帳戶的源頭管理、金融業務審查管理等作為,才能真正、實質、有效的減少人頭戶,從實際面減輕檢、警被「警示帳戶」壓垮的情形。
(作者為偵查隊刑事中階幹部,警大刑事系畢業,逢甲大學碩士,任刑事工作13年。)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
瀏覽次數: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