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投書】被詐騙之後,仍須面對高額債務……台灣是否需要「詐騙受害者金融紓困專案」?

台灣一年有高達20多萬的詐騙案件,損失金額高達上千億元,其中必定也有許多人因受詐騙而面臨高額貸款。然而,政府卻未啟動任何類似「喬治瑪利信用卡事件」的機制。 台灣一年有高達20多萬的詐騙案件,損失金額高達上千億元,其中必定也有許多人因受詐騙而面臨高額貸款。然而,政府卻未啟動任何類似「喬治瑪利信用卡事件」的機制。 圖片來源:shisu_ka/Shutterstock

詐騙早已進化為高度組織化、科技化的跨國犯罪。AI變臉、偽冒檢警、假投資套裝化操作,使一般民眾即使再謹慎也難以完全防堵。

我曾任職銀行高層,接受法遵與反洗錢訓練多年,持有國際CAMS認證,卻仍在短時間內遭詐騙3,200萬。更糟的是,銀行依然將詐騙衍生的信用貸款視為一般債務,適用高利率,進入催收流程,絲毫未考量受害者的非自願情境。在身心俱疲、資產蒸發之際,還要承受額外利息壓力與電話催討,這樣的制度對受害者而言,不啻於再被傷害一次。

詐騙金流不是一般債務,是「犯罪金流」

從法律觀點來看,詐騙匯款屬於《刑法》第339條規範的詐欺所得。依照《洗錢防制法》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金融機構對異常交易負有客戶審查義務(CDD)、交易紀錄保存、可疑交易申報、防制犯罪金流外流等義務,換言之,當一個人被誘導在短時間內匯出大筆資金時,銀行面對明顯異常的匯款與金流,並不是「完全沒有角色」,而應該有注意義務,不是事後把一切都當成個人借貸行為。

2005年「喬治瑪利信用卡事件」中,大量年輕人因金融機構過度行銷與高利率,陷入卡債風暴。當時金管會提出諸多協助措施,包括建立一站服務的債務協商機制,成立跨部會「關懷卡債族工作小組」提供就業、安養、企業融資、心理輔導等協助,並設立陽光資產管理公司,使低收入戶或失業救濟戶之債權所有單一化。後來也修正《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加強保護債務人。

如今台灣一年有高達20多萬的詐騙案件,損失金額高達上千億元,其中必定也有許多人因受詐騙而面臨高額貸款債務問題。然而,政府卻未啟動任何類似機制。

建議立即啟動「詐騙受害者金融紓困專案」

我認為,台灣應盡快啟動協助詐騙受害者紓困的方案,重新界定詐騙受害者貸款為「特殊事件貸款」,利率上限建議以央行基準利率+風險利差1.5-2%,而不是現行動輒2位數的高利息。除此之外,也可提供1~3年本金寬限期,讓受害者有喘息空間重建生活。

另一方面,還可設立「暫停催收機制」,憑「警政署三聯單+金管會受害平台」,在報案認定後通知銀行凍結催收,減輕民眾的心理壓力。最後亦可成立國家級「反詐受害援助中心」,提供法律協助、債務協商、心理支持,協助受害者早日走出陰霾。

詐騙最可怕的是,它不只能毀掉一個人的資產,更摧毀人的自尊、家庭與信任。許多詐騙受害者並不是財務失控或揮霍成性的人,他們過去也按時繳款、謹慎理財,但遭到詐騙之後,卻突然被迫背負高利率的信用貸款、被反覆催收,甚至面臨信用破壞。有些犯罪者消失在境外,無從追捕,卻由受害者獨自承擔貸款與人生重建的代價。

若我們曾在喬治瑪利事件中選擇站在民眾這一邊,今天面對更大規模、更深層次的詐騙風暴時,更沒有理由選擇旁觀。唯有建立制度性保護,才能讓受害者走出創傷,也讓台灣成為真正值得信賴的社會。

(作者為政大法研所、政大EMBA、前兆豐銀行高管、國際CAMS反洗錢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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