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育

【投書】中小學教師解聘制度的入口與出口:禁聘期滿後,誰替下一所學校承擔風險?

表面上,法律上的禁聘期間已經結束;實際上,當事人卻可能面對一個沒有期限、沒有標準,也不會留下正式理由的永久標籤。 表面上,法律上的禁聘期間已經結束;實際上,當事人卻可能面對一個沒有期限、沒有標準,也不會留下正式理由的永久標籤。 圖片來源:Drazen Zigic/Shutterstock

2026 年 1 月 12 日,教育部再度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回應校園濫訴、小案大辦與行政量能耗損等問題,新增親師生溝通預防、檢舉受理及案件分流機制,並強化保密、程序保障與主管機關監督;近期教育部又提出將第三方處理機制納入後續可行性評估,顯示校事會議與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仍有進一步討論與修正的空間。

但這套改革仍只處理制度的入口:事件如何受理、如何調查、如何把不適任的教師移出校園。至於制度的出口──一名教師被解聘並完成有期禁聘後,應如何重新判斷能否繼續任教,則幾乎沒有被討論。

如果一套制度只知道如何把人移出校園,卻不知道處分結束後該由誰判斷、依什麼標準判斷,它就還不是一套完整的制度。

法律解除的是禁聘,不是替適任背書

先把範圍劃清楚。本文聚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的限期禁聘問題,不談《教師法》第 14 條所定「終身不得聘任」的重大案件,也不談第 18 條停聘期滿後依法復聘的情形。本文所談的,是第 15 條所定:教師因性騷擾、性霸凌、體罰、霸凌學生或其他違法行為達到解聘程度,並被議決 1 年至 4 年不得聘任。

依《教師法》第 19 條,這類教師在議決期間內不得聘任;第 20 條要求學校在聘任前及在職期間辦理查詢。《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10 條則規定,禁聘期間經過後,資料庫解除登載。

這些規定可以確認一件事:期間屆滿後,當事人不再因原案受到法定禁聘限制。但它不代表當事人當然會被錄取,更不代表國家已經確認這個人目前適合重新承擔教學、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責任。

真正的難題因此不是「要不要給第二次機會」這麼簡單,而是國家能不能一方面明定處分只有 1 至 4 年,另一方面又在期滿後,讓現場人員靠抽象疑慮、私下打聽或不說明理由的方式繼續排除;反過來,若制度不提供一套具有法律依據、可受檢驗的「再任教風險判斷」,又要由誰替學生與學校承擔後果?

前者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變相續罰,後者則是把學生安全交給運氣。兩者都不是答案。

真正的難題因此不是「要不要給第二次機會」這麼簡單,而是國家能不能一方面明定處分只有 1 至 4 年,另一方面又在期滿後,讓現場人員靠抽象疑慮、私下打聽或不說明理由的方式繼續排除。圖片來源:S_Photo/Shutterstock

教評會不是國家制度缺口的風險承包商

長期參與教師組織與校務制度討論,我看到學校真正害怕的往往不是作決定,而是在沒有充分資訊、沒有明確標準的情況下,仍被要求承擔全部後果。

面對一名禁聘期滿的應聘者,學校若聘任,擔心日後再發生事件,校長與教評會被追問「為什麼敢聘」;若不聘,除了已執行完畢的舊案,又未必說得出目前仍不適任的具體理由。若靠人脈私下詢問,不只資訊真假難辨,也可能侵犯個人隱私;若只依資料庫查詢結果辦理,學校又無從了解當事人是否已有具體改善。

最後,最安全的選擇往往不是審慎判斷,而是避開這名應聘者。表面上,法律上的禁聘期間已經結束;實際上,當事人卻可能面對一個沒有期限、沒有標準,也不會留下正式理由的永久標籤。

教育部與立法者訂出 1 至 4 年的禁聘期間,主管機關也參與原案核准及通報管理,就不能在期限屆滿後突然退場,把學生安全、當事人工作權與社會壓力,全部留給下一所學校。教評會可以審查教師資格與聘任,卻不該成為國家制度缺口的風險承包商。

如果國家不願建立具有法律依據的審查制度,就應誠實尊重禁聘期滿的法律效果,不得默許學校以不成文黑名單繼續排除。圖片來源:Gorodenkoff/Shutterstock

若要期滿後再審查,就把門檻寫進法律

如果立法者認為,部分第 15 條案件即使禁聘期滿,仍有必要確認當事人目前的任教適任性,就應依法建立「再任教適任審查」,而不是由主管機關在現行法之外臨時增加門檻。更重要的是,是否屬於禁聘期滿後仍須接受適任審查的案件,應依法律明定的標準,在原處分作成時一併決定並告知當事人;至於期滿時是否已符合再任教條件,則應依屆時的改善情形與客觀風險判斷。不能對所有遭解聘者一律審查,也不能等法定期間走完,才因社會觀感或行政疑慮追加限制。新制度若要對已依舊法完成處分者產生新的不利,必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並符合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不能由行政機關逕行追加一道門檻。

對於依法須接受審查者,應允許其在禁聘期滿前一定期間提出申請,由主管機關設置具法律、教育、兒少保護及心理輔導專業的審查機制處理。審查的目的不是重審舊案,也不是再處罰一次,而是確認當事人目前是否理解原行為為何越界、是否有具體改善與進修紀錄、是否已建立清楚的專業界線,以及是否仍存在與任教直接相關、具有客觀依據的風險。

審查結果可以區分為「符合」、「附條件符合」與「暫不符合」。但只要「暫不符合」,會繼續限制當事人受聘,就必須由法律明定理由、最長期間、再次申請及救濟程序;附條件符合所附加的訓練、支持或任職安排,也必須與原風險直接相關,不能變成無期限監控。

反之,如果國家不願建立具有法律依據的審查制度,就應誠實尊重禁聘期滿的法律效果,不得默許學校以不成文黑名單繼續排除。制度不能同時宣稱處分有期限,又期待每一所學校私下把它當成終身警告。

今年的《教師解聘辦法》修正,證明教育部已經看見前端程序不能粗糙:案件必須分流、調查必須精準、權利必須保障。但這次改革仍停在處分作成之前,把最困難的後半段留白。圖片來源:Pixel-Shot/Shutterstock

重新受聘後,也不能把責任再次丟回學校

適任審查若通過,並不表示後續毫無配套。若要建立再任教適任審查,修法時也應同步授權主管機關提供期限明確的專業支持;只有在出現與原風險相關的具體警訊時,才能依法律明定的程序啟動加強輔導或複評。學校需要取得的是審查結論、必要的支持條件與明確窗口,而不是整份舊案在校園內流傳。如此才能讓學生安全有持續保障,也避免當事人永遠被過去的紀錄追趕。更重要的是,主管機關必須留在制度裡,和學校共同承擔,而不是在資料庫解除登載後就把責任一併清空。

今年的《教師解聘辦法》修正,證明教育部已經看見前端程序不能粗糙:案件必須分流、調查必須精準、權利必須保障。但這次改革仍停在處分作成之前,把最困難的後半段留白。

資料庫可以按期解除登載,教育行政的責任不能跟著一起刪除。一套只規定「幾年不能教」,卻不處理「幾年後如何判斷」的制度,既不是完整的學生保護,也不是負責任的法治。它只是把教育行政與立法者不願面對的難題延後 1 至 4 年,再交給下一位校長、下一個教評會,以及下一間教室承擔。

(作者為國中教師、澎湖縣教師會、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長期參與教師權益、校務制度與教育政策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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