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5月10日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案,強化「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引發討論的除了教師專業審查會的成立與運行外,另外還有對於「不適任」定義的解讀。
「不適任教師」可以區分為涉及性平案件、涉及兒少及體罰霸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以及其他等四類。其中的「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涉及範圍極廣,到底要如何判定教師是「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是否有標準化的判定機制與流程?
自106學年度起,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以下簡稱教專評鑑)停辦,並轉型為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這項政策公布後,不少教師鬆了一口氣,終於可以脫離繁複的「紙上作業」與一場又一場流於形式的研習。教專評鑑制度的缺點包括過於注重表面形式,流於書面資料的堆積;指標過多,造成受評教師嚴重負擔;評鑑結果對教學品質没有幫助;質疑評鑑人員的公正性與專業性不足……,所以在眾多質疑聲中轉型落幕。雖然如此,但教師難道真的不需要受到評鑑嗎?如果沒有教師評鑑,又如何客觀的判定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去除教專評鑑,台灣中小學教師的教師相關評鑑方式只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應用在教師的薪資晉級、獎金和獎勵方面。但事實上無論是薪資晉級或獎勵,似乎與教師表現並無直接相關,亦無法直接應用於教師聘任與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上。
鄰近國家如日本、新加坡與中國大陸的中小學教師評鑑,除了會運用在薪資、職級晉升、獎金獎勵外,也直接影響教師的聘任以及不適任教師處理。OECD針對52個國家或地區所做的研究調查發現,大多數系統採用以「績效管理」為目的的定期性教師評鑑,且都是強制性的。而台灣所推動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則是強調教師的「專業成長」,而且是自願性的,結果也不應用在教師績效管理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則是流於形式。這和世界上其它實施定期性教師評鑑國家的實施方式、內容和結果應用是非常不同。
由此可見,台灣的中小學教師評鑑可能沒有辦法真的在教育現場讓表現優良的教師被看見;也無法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不適任教師得到處置。那我們還需要教師評鑑嗎?又或者是說教師真的需要被評鑑嗎?績效主義是否適用於教育工作?教師在教學工作上的付出,除了展現在學生的學習成績外,更多的是教學前的準備工作、教學時的全心投入,教學後的作業批改,以及學生在學習與生活上一點點的進步,輔導工作更是耗費心力,許多教師付出的不僅僅是時間,還有熱誠與情感。這些難道是教師評鑑能夠具體評鑑出的內容?但試想在一個工作場域,如果沒有任何評鑑方式,會造成什麼樣的結果?
即使教師法修正之後,加速了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讓不適任教師離開,但這些流程與制度並不能有效的找出教學現場的不適任教師,更不能鼓勵在教育現場努力付出的教師們。在教專評鑑退場之後,教育現場更需要一套適合的評鑑機制。雖然沒有一套評鑑機制能夠盡善盡美,但至少能夠讓表現良好的教師被看見,讓不適任教師經由教師法修正後的流程離開教學現場。
(作者為高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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