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著台九線跨過太魯閣大橋,甫過立霧溪,往右手邊遠眺,清水斷崖就在遠方,海天與雲霧相連,被碧藍海水擁抱的近處則是一個小村落。你若無視遠方的風景,沿著主幹道直走,仍然置身在車流繁忙的蘇花高,繼續驅車往北,右手邊則是轉瞬而過,南北長約 2 公里多的太魯閣族得吉利(Tkijli)部落。沿路有真耶穌教會、長老教會、便利商店與加油站作為第一排街景;然而在整排馬路後方的建築群,隱約可見小孩、老人家們在街後面的街道與草地過著日常生活,是與大道截然不同的時空。

若經過太魯閣橋後右轉,將立刻與蘇花高的喧囂告別。快速走入花三線部落產業道路,時間彷彿慢了下來,部落「靜靜的聲音」,也讓你不忍開動引擎,怕吵到路旁的族人們。
花三線位在立霧溪口左岸台地上,約 4、5 公尺寬,族人的家戶庭院開向此道,因為有好風景與空氣,不用抬頭就可遠望太平洋,海潮聲慢慢地滲入耳內;而花三線旁的小路聯繫各家院落,它更是教會聚會與居民上學、進出上部落的要道。
然而,沿著花三線往下部落方向前進,會有一座在上方跨過台鐵北迴線的橋,而就在北迴線旁的高地,可以見到鼎泰興水泥預拌廠就在橋頭不遠處。
水泥預拌車或砂石車多從蘇花高的大橋過橋後右轉進入花三線。有時大卡車會從蘇花高加油站旁狹窄的花一線轉入部落,左右鄰里都是部落族人生活的空間。
砂石車只要進入花一線或花三線,整個路面就幾乎被占滿,人車都需避道而行,對生命與人身安全造成極大威脅;廠商的輸送帶運作也對寂靜的部落造成噪音干擾。然而這一切,居然沒有經過部落的諮商過程,資本與設施在縣府輔導下,如入無人之境地矗立在北迴線高地旁。
在氣候劇烈變遷與花蓮多風災、地震的自然條件下,這個空間,極不適合承受這種工業運輸與物料堆置的密度。然而一切都被縣府以「輔導」的名義,巧妙避開族人的知情同意。

行政鏈條如何繞過知情同意?
2023 年,鼎泰興水泥預拌廠在花蓮縣政府輔導下,把兩塊族人的原保地轉登記為區域計畫內崇德地區的乙種工業用地。由花蓮縣政府建管科核發使用執照,僅受《工廠法》與《空氣汙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管理,並在 2023 年 2 月,由鄉公所核發卡車通行證。
2023 年下旬開始,部落族人發現砂石車與水泥預拌車開始在部落來來去去,在北迴線通過花三線旁邊的高地旁,有幾處族人的原保地開始有水泥廠設施進駐。居民們對砂石車造成交通安全與工廠的噪音汙染不勝其擾,也覺得水泥車進入部落之前缺乏討論與尊重。
得吉利部落於是在 2023 年 10 月召開會議,會中部落族人對鼎泰興水泥預拌廠造成的噪音汙染與交通安全提出質疑,為何沒辦過說明會或部落會議,就可以在縣府輔導下遷廠,並核發廠商營業證照?族人指出,鄉公所核發了花一線與花三線的通行證,然而這兩條路早已明示公告禁行甲乙種大型車輛,為何公所還可以放行?除了表達抗議,部落會議陳情書也附帶了超過 2 分之 1 的在地居民連署,函文相關主管單位。
事後縣府回函加以說明:鼎泰興設廠廠址雖為私有地,但水泥預拌廠屬於水泥業下游,也就是低汙染產業,所以不適用《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對重工業區的使用規範。面對部落質疑,縣府轉而徵詢原民會此案是否適用《原基法》的知情同意項目?原民會回函則表示,此案不構成《原基法》第 21 條的要件,因為廠商所在地崇德段 449、450 號地目屬於私有地,故不須接受部落會議的諮商同意。
換句話說,官方認定水泥預拌廠這種產業公害輕微,官方只需依照《工廠法》或《噪音汙染防制法》等管制即可。於是廠商得以繞過部落諮商同意,直接設廠。
但生活在此處的族人與村民,卻是主要受到煩擾的人。砂石車與大型車輛仍每日不斷穿過部落生活區域與空間,部落多年來只能不斷陳抗。目前公所已經停止核發通行證,但水泥預拌車與砂石車並不怕交通罰單。
制度如何讓自決無法發生?
從上述得吉利部落與各政府單位的往來,我們可以見到現代治理下的部落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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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與依法行政的無聲壓迫:此案中資本並非直接掠奪土地,而是透過國家制度與土地性質的安排佈署,讓部落少數得以保身安家的法律工具不被啟動,而把土地納入資本運作與行政規範。
此案呈現降階處理的制度暴力。對部落來說,核心問題應該是「水泥預拌廠為何能進到族人的生活區域」?但是整個議題卻被降級成噪音、空汙或是否找到替代道路的技術問題,而不是「部落是否同意讓開發進入生活空間」的根本提問。
沒人否認原住民有自決權,只是在這個案例中,該有的討論「剛好」不會發生。這是用制度或程序進行的柔性操作。縣府在「輔導」的名義下,透過土地性質安排與行政程序配置,使原本可能受到限制的資本得以順利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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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多層轉換,讓外來資本悄悄偷渡。此案中,權力並非以單一意志運作,而是透過多層的行政單位分工,使資本進入的條件被逐步建構出來。相關單位透過地目變更、行政輔導廠商等方式,讓各單位看似僅僅依法行政,就成功無視或架空了部落族人原本應有的權利。
更有趣的是,在這些程序與會議之中,沒有人會站到正義的對立面,直接否認部落的權利,但也沒有任何一個環節真正回應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孩子的安全、夜晚的安寧、日常的可居住性與安全。族人們的權利沒被取消,只是在程序運作中被逐步抽離了實質內容。
資本未必總以暴力奪取土地。更多時候,它透過制度與基礎設施,慢慢打開進入地方的通道。在此情境中,讓族人原本擁有的權利在權責分工與法律程序下無效化。這是一種軟性的、行政化與法規化的權力宰制,卻讓族人們的需求持續落空。
土地智慧,不該被一場開發協商抹平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487 號針對新城山案的判決指出,諮商同意權的行使,不以公有土地為限。換句話說,以私有地為由排除諮商同意的見解,未必符合近年來司法實務的方向。
然而得吉利部落需要的不是沿著他人設定的討論框架,談砂石車可以往哪一條路開,或噪音、空汙問題如何控管。關鍵仍須回到在土地上生活的主人,也就是得吉利部落的族人們,大家如何決定自己想過的生活、如何看待開發的干擾與進入,讓土地智慧與相互支持的生活關係可以延續。但是,若爭議只剩下技術性的協商,那麼對於生活與土地的討論,將會持續失焦、被架空。
(作者為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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