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投書】社區自治不再只是口號:從「辭讓金」判決看公寓大廈自治的新高度

一些社區自行規定,若拒絕擔任管理委員,需繳納「職務辭讓金」。然而,這件事是否合法,也引發諸多爭議。 一些社區自行規定,若拒絕擔任管理委員,需繳納「職務辭讓金」。然而,這件事是否合法,也引發諸多爭議。 圖片來源:leungchopan/Shutterstock

在台灣,公寓大廈是大多數人的安居之所。然而隨著私人事務日益繁重,加上社區公共事務及問題五花八門,無給職的社區管理委員會成員動輒遭受住戶批評或遭遇訴訟,因此許多社區也面臨「沒有人願意擔任管理委員」的困境:每個人都希望社區管理井然有序、房價保值,卻鮮少有人願意撥出時間擔任管理委員。也因此一些社區自行規定,若拒絕擔任管理委員,需繳納「職務辭讓金」。然而,這件事是否合法,也引發諸多爭議。

近期,台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54號民事判決,針對拒絕擔任社區管理委員應繳付「職務辭讓金」制度的合法性給出了最終定論。這不僅是一場公寓大廈內部的法律爭執,更是對台灣現代集合式住宅的「住戶參與責任」的一次重要提醒。

不想當委員就要付錢?社區新規引爆討論

爭議起源於台中市某社區。該社區為了解決長期以來委員選任困難的問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正規約採取「分區輪流制」,並明定若「拒絕擔任委員」、「中途辭任」或「年度累積未滿3次出席開會」者,需支付新台幣5,000元的「職務辭讓金」。

此舉引發部分住戶不滿,認為法律並未授權規約能課以罰款,且違反憲法保障的財產權與自由權,進而訴諸法律爭取權利。

本案一審曾判定規約無效,但二審法院卻廢棄原判決,改判規約有效,並不得上訴。法院的意見,為長期處於灰色地帶的社區自治管理實務點亮了一盞燈。

首先,法院釐清了「法律保留原則」的邊界。判決指出,該原則旨在節制政府公權力濫用,但社區規約屬於「私法自治」範疇,只要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住戶應遵守經由多數決決議的共同規則。

其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授權規約得規範「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管理委員是推動社區事務不可或缺的職位,由住戶輪流擔任,符合公平原則。而不論5,000元是所謂的「職務辭讓金」或「罰款」,對於無法履行輪值擔任管理委員義務者,以繳交一定金額的方式,換取免除擔任管理委員的義務,是落實了公寓大廈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的私法自治。

本案判決另一值得關注的是其對「比例原則」的檢驗。法院認為,5,000元金額並未有明顯過高的情況,且規約同時允許住戶間互換任期,這已在尊重個人意願與維護社區公共利益之間找到了平衡點。對於住戶主張「八成住戶寧願繳錢也不願當委員」來反映制度無效的說法,法院則認為制度是否達成目的屬「社區自治」事項,應由住戶自行透過會議溝通檢討,司法不應過度干預。

居住權利背後的義務

作為物業管理從業工作者,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處透露了社區住民自治的精神,但從未真正被重視及實踐。反觀這次的判決為社區自治的道路上點亮了新的明燈,至少筆者從旁觀察,許多社區正處於「少數人把持」甚至「無人領航」的危機,而本次判決傳遞了一個強烈的訊號:居住在公寓大廈內,參與公共事務不再只是「道德上的期許」,而是附隨於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上的「法律義務」。

(作者為苗栗縣公寓大廈物業管理專業研究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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