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試圖解決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校事會議)制度實施多年後衍生出的「濫訴」及「行政資源耗損」等問題,回應基層教師的疑慮。
一個為了解決過去教評會難以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制度,為何最終讓老師恐懼、家長焦慮,甚至可能讓學生不敢求救?這正是目前教育現場對「校事會議」制度的質疑與爭議。從要求廢除的連署迅速成案,到立法院公聽會的激烈交鋒,在在都顯示這套機制的運作在教育現場已陷入信任危機。
此次修法方向,尤其是明文規定「檢舉人資料不予去識別化」一事,引發了更大的質疑。這究竟是解決問題的良方,抑或只是將求助的聲音轉向其他管道,迫使問題以更具破壞性的形式爆發?
事實上,如何公正地處理不適任教師,同時保護教師的專業與學生的受教權益,是許多國家共同面臨的挑戰。
「濫訴」還是「輕縱」?解聘率的數字迷思
「校事會議」的設立初衷,是為了在校園內建立一套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的正式調查機制。然而根據教育部統計,從113年4月至114年5月,全國校事會議的投訴案件共1,372件,其中有1,124件被受理;但在這些案件中,最終僅有26件達成停聘或解聘,佔總投訴案件的1.9%。人本教育基金會更進一步分析,每年接受調查的教師,佔全體教師總數不到0.6%。
雖然這些數據客觀上證實了最終達成解聘或停聘的案件數量極低,但教育界對於這些數字卻呈現出截然相反的解讀。對許多基層教師與教師團體而言,「高受理、低解聘」的數據,是「小案大辦」與濫訴的鐵證,極低的解聘率證明絕大多數投訴案根本未達不適任程度,卻耗費了大量的行政資源,並對被調查教師造成巨大的身心壓力與名譽損害。
人本教育基金會則提出另一種截然不同的解讀,質疑低解聘率可能反映了調查機制內部的「師師相護」,或是對教師行為的判斷標準過於寬鬆,而非真的沒有嚴重案件。檢視近年實務案例,即便是教師持體育器材毆打多名學生並遭社政單位開罰、或是體罰學生數百下開合跳導致住院、甚至將學生壓制受傷而遭傷害罪起訴的嚴重案件,在校事會議的調查結果中,仍常被認定為「情節輕微」,最終僅以申誡或考核處分結案,無須解聘。
這種體制內的認知落差,源於現行《教師法》對於「嚴重程度」的判斷過度側重於「結果論」(即是否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而非「行為論」(即教師行為本身是否嚴重違背專業倫理)。當這些社會觀感中極為嚴重的行為,在現行體制下都被輕輕放下時,將使得「濫訴」的說法顯得蒼白無力。

想要防止濫訴,反而助長「輿論公審」
此次修法最令人費解的邏輯謬誤,在於將「不受理匿名檢舉」與「不保護檢舉人」混為一談。草案一方面要求檢舉人必須具名,另一方面卻又在第9條之2規定:主管機關將案件發回學校時,檢舉人資訊「不予去識別化」。
當學生向主管機關「具名」檢舉,依照舊的法規,主管機關僅轉交案件給學校,學生的身分仍受保護;但依照新法,卻必須將這名吹哨者的姓名直接交給校方,產生了一個危險的制度破口,形同強迫吹哨者在「沈默」與「被秋後算帳」之間二選一。當體制內管道要求檢舉人必須將個資交給存在利害關係的校方時,受害者勢必會尋求更安全的替代路徑。這正是修法可能引發的最大反噬:檢舉管道的「外部化」與「政治化」。
相較於無法承諾保密的教育體制,媒體與民意代表往往更能保護消息來源。於是原本應在體制內透過行政程序調查釐清的案件,將被迫流向社群媒體或議員立委記者會,屆時學校面對的將是不可控的輿論公審與政治施壓。修法本意是為了遏止濫訴、保護老師,結果卻可能因為對制度的不信任,將個案推向更殘酷的媒體審判。
全盤歸咎於家長亂投訴亦有失公允,實務上許多讓老師深感冤屈的「小案大辦」,根源往往來自校內的權力傾軋,當校方高層與特定教師有嫌隙時,一份投訴便可能成為行政權鬥爭的籌碼,若不解決校事會議獨立性與專業性的根本問題,不僅無法保護無辜教師,反而將同時摧毀親師生三方對體制的最後一絲信任。

國際對照:我們缺的不是門檻,是專責機構
綜觀國際,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核心趨勢,並非不斷加高申訴門檻,而是建立一個專業、獨立、外部的調查與監管機制。英國與澳洲的制度,正可作為台灣此次修法的對照。
英國的制度巧妙地區分了兩種不同層級的問題,形成一套「雙軌制」,一般性的不適任(under-performance)主要由學校內部透過輔導與紀律程序處理,然而一旦涉及「嚴重專業失當」(serious misconduct),即行為本身與教師專業身份根本不相容,案件就會被提交至國家級的專責機構:教學監管局(Teaching Regulation Agency,TRA)。這種分流機制,正是解決台灣「小案大辦」困境的良方,避免將輕微的管教爭議與嚴重的失當行為混入同一個官僚程序中。
TRA作為外部專業機構,會組成一個包含教師代表、並由法律專家提供建議的專業行為小組(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對案件進行獨立調查與聽證,最終做出是否發布「禁教令」(prohibition order)的裁決,確保了全國標準的一致性,並有效隔絕了地方壓力。
澳洲則採用另一種強而有力的外部監督模式,其制度精髓在於徹底分離了雇主(學校)與專業監管者(監管局)的角色。澳洲各州和領地均設有獨立於學校之外的教師監管局(Teacher Regulatory Authorities,TRAs),負責管理所有教師的「專業註冊」。一名教師能否在教室裡教學,取決於他是否持有有效的教師註冊。當教師出現「教學不力」(incompetent to teach)或違反專業倫理的行為時,TRAs有權暫停甚至取消其註冊資格,透過掌握教師「執業權」形成外部監督力量,將專業判斷從學校內部的行政壓力、人際關係與地方政治中抽離,有效避免了師師相護的疑慮。
這些國際案例都跳脫了「到底該相信老師還是學生家長」的零和賽局,透過一個專業的外部機構,既能過濾掉無謂的濫訴,又能獨立調查被內部掩蓋的嚴重不適任行為。
別讓修法摧毀了整個教育現場的信任
真正的解方,應是參考國外模式,正本清源,建立一個由主管機關(如縣市教育局處)或第三方專責機構主導的調查機制。透過外部專業的防火牆,在第一線有效篩除惡意濫訴,讓學校回歸教學,不再疲於奔命;也因為調查單位獨立於學校之外,能提供安全的申訴管道,且得以經過專業評估與查證,而不會在充滿人情壓力的校園內被輕易「搓掉」。
事實上,台灣現行的「幼教不適任人員調查模式」,早已採取由主管機關集中調查與審議的作法,證明此方向在國內可行性高,並非陳義過高的理想。我們需要的不是更高的檢舉門檻,而是更專業的分工,當體制能透過專責機構維護公正,弱勢的學生才敢求救,無辜的老師才免於恐懼,讓信任重回校園。
(作者為台中家商學生、教育部國教署第7屆青少年諮詢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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