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正以驚人速度滲入我們的生活,從醫療診斷、法律諮詢,到內容生成與自動駕駛,無所不在。然而,當AI出錯時,誰該負責?這個問題,已成為AI時代最迫切的倫理與法律挑戰。
而日本,正嘗試以制度層面的方式回應。
從「過失責任」走向「治理責任」
日本經濟產業省自2024年起成立「AI利活用之民事責任研究會」,試圖釐清AI造成損害時的責任歸屬。研究會在2025年兩度會議中提出一項重大轉向:AI責任不再停留於「誰有過失」,而是檢視「制度是否能防錯?」
研究會以4個假設案例進行分析,涵蓋日常、專業、產業與文化4大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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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AI導航事故:這個假設案例中,司機因全盤依賴AI的路線指示而造成車禍。結論指出:AI若為輔助工具,最終仍由人類使用者負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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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AI「幻覺判例」:這個假設案例中,AI生成不存在的裁判例,律師誤信採用,最後導致委託人敗訴。研究會認為,專業使用者應驗證AI資訊真偽,開發者則是要在明確誤導或隱匿風險時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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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影像檢測遺漏危險物:這個案例假設AI自動檢測系統未偵測出隱藏的刀片,導致消費者受傷。結論是,若使用者已建立完善治理體系(誤檢回饋、人為審查、透明記錄),即可視為已盡到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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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侵害名人肖像權:使用AI生成廣告影像,結果酷似特定藝人。研究會指出,使用者應負起「合理查證義務」,開發者則應建立資料治理與濾除機制。
這4個案例共同揭示,日本已從「結果導向」轉為「過程導向」。只要能證明制度具備風險治理與透明機制,便可視為已履行法律責任。AI法律不再僅追究「誰犯錯」,而是評價「制度是否防錯」。

台灣仍困於「事後歸責」思維
相較之下,台灣於AI侵權、制度監管等討論,似乎仍停留在民法侵權與消費者保護的框架中,側重於事後歸責。AI若造成損害,多以「個人過失」或「製造缺陷」處理,忽略AI風險的系統性與跨界特性。
現行台灣學術單位、機構所設計的AI倫理指導原則,多強調「人本」「透明」「信任」,但缺乏實質治理架構。例如,AI決策涉及資料提供者、模型開發者、平台與使用者,若無清楚的責任分層,就難以形成有效的問責與防範。
相對之下,歐盟的《AI Act》採「事前分類監管」,針對高風險AI要求預審與合規證明;日本則選擇更務實的路徑──治理導向(governance-oriented),不設立龐大的監管機構,而透過治理準則、企業自律與事後可追溯機制,讓責任體系具備可修正性。這種做法兼顧創新與風險,體現了日本法制中「以透明換取信任」的思維。

台灣的下一步:從責任到治理
行政院會議在2025年8月底通過由數發部草擬的我國AI基本法草案,大方向為不設立AI主管機關,未來由各部會制定作用法及指引,仍待立法院審查。
法制目前雖未實踐,但治理的思維不能空轉。若台灣要建立AI治理基礎,必須從「過失」邏輯轉向「治理」邏輯。AI技術的風險不是單點爆發,而是鏈狀擴散;一個錯誤的資料集、一次未經審查的模型微調,都可能在不同產業間產生連鎖效應。這意味著,AI的風險治理,必須走在法律責任之前。台灣可從以下3個方向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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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透明化:要求AI業者揭露訓練資料與風險管理流程,建立可追溯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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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會治理平台:整合法律、產業、學研與倫理審查,建立長期對話機制,而非臨時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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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分層化:清楚界定開發者、平台、應用端與最終使用者的義務鏈,避免責任落在單一末端使用者身上。
最重要的是,台灣需要一套「治理文化」,不只在法律條文中訂定規範,也要在企業內部與政府決策中,讓「倫理審查」、「風險預警」成為日常流程。AI治理的核心,不是技術管制,而是制度自覺。
日本提出的「治理責任」概念,其實是一場法律文明的升級。它不再以「找出錯的人」為目的,而是要求制度本身具備防錯、修正、透明與回饋的能力。這樣的轉變,將責任從個人道德提升為社會制度的成熟度指標。
在傳統社會,責任來自人;在AI社會,責任應來自制度。這不只是法律技術問題,更是一種治理哲學的選擇:我們要的是「能預防錯誤的社會」,還是「永遠在錯誤之後補洞的社會」?
AI時代的監管,關鍵不在於「約束創新」,而在於「讓創新變得可被信任」。日本的經驗提醒我們:真正的監管不是懲罰科技,而是教育制度如何面對不確定性。當AI不再只是輔助,而是決策的共同參與者時,人類社會的挑戰不在於技術如何超越我們,而在於我們能否創造出一套能約束力量、但不窒息創意的制度框架。AI的倫理監管,最終是對文明成熟度的測試。它考驗的,不是科技,而是我們是否已準備好,與自己的創造物共同承擔未來。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博士,企業經理人出身,現任大專院校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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