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被不當對待的事件頻傳。幼兒園(3~6歲)及托嬰中心(0~2歲)(以下簡稱幼托機構)中的教保服務人員及托育人員(以下簡稱幼托機構人員)處於高度情緒勞動及高壓力的工作環境,容易提高在壓力情緒下不當對待幼兒的風險,因此從三制度面向提出建議:提供友善工作環境、強化監督機制、大學端加強職前及在職培訓。希望更友善支持的工作環境及健全的監督及培訓機制,可以減少幼兒被不當對待的憾事。
提供友善支持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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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離開教學及托育現場的喘息時間
依據《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40分鐘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幼兒園的教保員及托嬰中心托育人員適用《勞基法》,但休息權益未能落實。
幼兒園教師不適用《勞基法》,而與國小以上教師相比,休息權益明顯不足。國小以上教師皆有休息時間,但幼兒園教師午休時仍要看顧幼兒、備課與處理行政事務,無法獲得真正的休息。幼托機構人員沒有得到離開教學及托育現場的輪休喘息時間,持續累積工作壓力,影響幼兒教育與照護品質。
建議政府落實推動《勞基法》的勞工休息權益,並定辦法保障所有幼托機構人員的休息權益,並可獎勵補助幼托機構增聘專兼任助理人員,以協助落實輪流休息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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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調降生師比
2023年8月起政府調整3~5歲幼兒園的師生比,幼兒人數從1:15逐步下降到1:12,但該政策僅適用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及受政府補助的準公幼;托嬰中心師生比例也從1:5調至1:4,但僅適用於補助公托及準公托。針對私立幼兒園,政府僅採鼓勵方式補貼業者調降幼兒人數增加的成本,私托則無補助。
目前公私立幼兒園比例由3:7漸變為4:6,私幼仍占多數;公私立托嬰中心比例為1:3,努力朝2:3發展。意即多數幼托機構人員教保服務人員面對過高的幼兒數,長期處在高壓力的工作環境,影響教學及照護品質與職場穩定。
建議政府全面調整生師比為1:12(3~5歲)及1:4(0~2歲)。此外,可參考幼教領域聲望極高的美國國家幼兒教育協會(NAEYC)建議,台灣3~5歲的師生比仍可調整至1:10。建議政府獎勵補助幼托機構額外增聘專兼任助理人員,降低生師比例,減輕幼托機構人員工作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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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薪資及福利、持續推動幼托公共化
幼托機構人員長期面臨高流動率,除了上述描述高壓力工作環境,另一原因是低薪資。目前公立幼園教師薪資46,000元起,非營利及幼兒園教保員薪資40,000元起;公立托嬰中心起薪38,000元,私立托嬰中心起薪則在30,000。然如上所述,多數幼托機構人員是在私人機構,但因營利考量,僅有少數私人機構願意給予和非營利幼兒園及公托相似的薪資,多數幼托機構人員面臨低薪、高工時的狀況,難以留住及吸引優秀人才投入幼教工作,間接提高幼兒被不當對待風險。
建議私立幼托機構提升薪資,若窒礙難行,政府必須持續推動幼托公共化,增加公立、非營利幼兒園、及公托比例,以合理待遇吸引及留住更多幼教人才,藉由穩定的幼教人力,提升整體幼教品質,降低幼兒被不當對待風險。

強化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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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整合平台公開機構優缺事項及通報機制,以利全民守護
目前針對托嬰中心及幼兒園的評鑑及稽查結果,分散在各縣市教育局及全國教保資訊網頁,所呈現資訊也片段零碎。建議進行跨部會協調,建立全國整合平台,讓民眾查詢各幼托機構歷年評鑑結果、優良事蹟、限期改善之違規事項及裁罰事項。平台也設立通報機制,並提供個資匿名保護。用全民的力量來守護幼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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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托育機構人員和民眾預防及通報意識
幼托機構發生疑似不當對待事件,規定應在24小時通報;有違法事件通報時,相關單位需要在48小時內決定是否受理,及受理後組成委員會審理。建議增進托育機構人員及一般大眾了解相關議題,例如不當對待幼兒行為辨識、法律責任及通報機制,提高其預防及通報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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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依法裝設監視器、幼兒園鼓勵裝設
目前已立法規定托嬰中心需裝設監視器。建議政府補助以鼓勵幼兒園教室裝監視器,面對家長不當指控,可調取影像保障教保服務人員權益。另外,建議政府比照托嬰中心設立監視器辦法,訂立設置、保存、調閱規範,保障教保服務人員隱私權及教學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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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充輔導稽查人力及專業精進
針對托育機構的督導機制有3項,分別為評鑑、輔導及稽查(含違規稽查)。建議政府增加誘因,鼓勵幼托機構參加輔導計畫,充實幼托機構人員專業知能;同時建議投入經費補充輔導及稽查人力及協助專業精進,以強化督導托育機構效果。
大學端加強職前及在職培訓
在大學端開設課程、演講、研習、研討會,強化職前及在職教保服務人員,針對嬰幼兒不當對待議題的重視,辨識何謂不當對待行為、法律責任及通報機制;也精進正向課室經營能力、親師溝通技巧;並建立機構內督導及支持系統,以預防不當對待的發生。
(作者辛靜婷為清華大學幼兒教育系教授兼系主任、曹亞倫為清華大學幼兒教育系助理教授、謝明芳為清華大學幼兒教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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