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投書】我是身障,不是性騷:一場捷運衝突揭示的「弱弱相殘」困境

當身障碰上性騷,這兩個議題突顯社會對身障人士的誤解,以及在性騷擾事件處理中可能出現的偏見。 當身障碰上性騷,這兩個議題突顯社會對身障人士的誤解,以及在性騷擾事件處理中可能出現的偏見。 圖片來源:Shawn.ccf/Shutterstock

我在十幾年前因為小腦發炎損傷神經,留下後遺症,除了影響平衡與協調之外,身體和四肢也會出現非自主震顫。

大學畢業典禮時,所有人成排坐在椅子上,當我試著別上胸花,肢體明顯顫動。一旁的女學生不耐煩地問我,可以不要抖腳嗎?我無奈回答:我神經受損,身體會顫抖。她才改變口吻,詢問是否需要幫忙。但其實,我需要的不是同情或是幫忙,只是多一點理解、少一點先入為主的成見。

我一人的經驗無法概括身障群體的感受,然而上述的道理不難理解:當前社會結構給身障者設計的角色是「弱勢受害者」,必須先證明自己的「殘疾」,才能獲得理解。亦即,我們在日常中不一定遭到惡意欺負,而是先接收隱性的預設立場。其實很多時候身障者有能力自主完成生活起居,真心理解身障者的處境,才是真正的接納。

至於當性別和騷擾的議題疊加起來,受害者的人設關係也就更加複雜。

意外成為性騷擾嫌疑人:我在捷運上的遭遇

今年1月底某天下班後,我隨人潮進入台北捷運文湖線的狹窄車廂,過程中不小心踩到靠門坐著的一位年輕女性。由於後方乘客持續推進,我朝車廂中央前進並抓好握把。下車時順原路走向車門時,那位女生忽然用力踩我的腳,導致我重心不穩。為了避免摔倒,我右手嘗試撐扶,卻不幸壓到該女左肩。我立即說不好意思,並解釋自己行動不便,女生卻不接受,並緊抓住我的手,跟到月台上,旁邊的男生則拿出手機開始錄影,聲稱我出手推他女友。

捷運警察到場後,指責我不應該推人,並鼓勵女乘客提起性騷擾申訴。儘管我解釋這是意外而非有意碰觸,女生依然決定提起申訴。大安分局員警到場後,我出示隨身攜帶的藥物,解釋自己的病史,但女乘客認為我如果需要讓座應該直接說,而不是踩人又推人,她男友也認為我沒有身障手冊,不要用自己的不方便當成擋箭牌。最後警方將我們帶到派出所做筆錄。

身體不便或不適,用肉眼不一定看得出來,社會制度設計仍然缺乏對於身障人士隱私權的尊重。圖片來源:Jack Hong/Shutterstock

社會假定的「身障劇本」,帶來多少歧視與誤解?

事件過後,我有幾個反思:

首先,身體不便或不適,用肉眼不一定看得出來。並非所有身障人士都拄著拐杖、坐著輪椅、穿著護具。我外觀上看起來好手好腳,第一時間也許不易察覺我行動困難,卻因為小腦萎縮,導致我協調和平衡受損,在擁擠人潮中不小心有肢體推擠,即使一般人也在所難免,考量我的身體狀況,在行駛的捷運中更難平衡。平常我不會刻意提到自己行動不便,然而這場糾紛卻讓我必須不斷對人強調這個事實。

其次,身障的身分並絕對或理所當然,而是接受專業評估甚至主動設法證明的結果。身障手冊是政府機關提供保障的機制,並非每一種身障形式都需要,而沒有身障手冊的人,也不表示身心一定健全。當事人男友指責我用身障當擋箭牌,不僅是懷疑我行動不便的事實,還暗示我逃避責任。他們的攻擊反映出「有明顯生理缺陷才是身障」的刻板印象,還把對身障人士的保障視為避嫌的特權。

在公共場合,大眾常期望身障者的行為既要「合宜」、又夠「可憐」,其他人則是要投以「同情」的態度,但同時保持「尊重」(且與我無干)的距離。女生向警員提到,若我有行動不便,可以請她讓座,而不是踩她的腳。其實我不是非坐下不可,但她這番言論便是要求身障人士扮演「模範」的角色,應該保持與她的距離,不然就是低聲下氣才能請求釋出善意。

而當社會以身心健全作為人民的預設值,改善自己行動不便的責任反而落到身障者頭上。例如員警到場時勸誡我要抓穩扶手,雖然是關心,背後的邏輯卻是認為我自己不夠小心才導致誤會。又或者我在分局踉蹌走下樓梯,身後的員警說要你要慢慢走啊!卻無視我早已緊握扶手一步步行動,暗指如果我跌倒或踩空,都是我自己的問題。除了捷運車廂設計狹窄,派出所內也沒有電梯,指控我的女乘客被安排坐在一樓會客室,我卻要走到地下室的偵訊室,在在顯示即便是為民服務的建築設計,和公家機關的人為決定,都少了從身障人士出發的考量。

最後,社會制度設計仍然缺乏對於身障人士隱私權的尊重。整起事件中我多次被迫透露自己的病史,從與這對情侶的對話,一直到捷運警察、分局員警以及局內負責筆錄的員警,為了辯護,我不得不公開個人隱私的醫療資訊。表面上看似提出對我有利的證據,從大局來看卻是種種對我不利的條件。

在正式啟動性騷申訴流程之前,警方應當有相對應的敏銳。圖片來源:Sompetch Khanakornpratip/Shutterstock

濫用性騷擾申訴的雙輸局面

雖然這次事件並非真正的性騷擾,仍然凸顯性騷擾議題可能遇到的困境。我對性騷擾議題不算陌生,除了自身在同志圈內的親身遭遇,也曾協助女性友人對慣犯提出申訴。諷刺的是,提倡反對性騷與加強性暴力意識的我,這次卻面臨被當作騷擾者。

性騷擾調查經常是預設行為人有犯意,再回過頭來釐清真相。經歷這次捷運糾紛,我的立場依然是支持性騷擾受害者的,原因不外乎要將人定罪非常困難,一來騷擾與否取決於個人主觀感受,二來受害者可能迫於壓力而怯於發聲,而且行為人的動機和作為不一定有鐵證,性騷控訴因此常常流於各說各話。事發當下縱使不能單聽我的說詞,捷運監視器畫面也可以還原現場,女生和其男友卻依然聯手攻擊,我認為這已經浪費性騷擾防治立法的美意。當性騷擾申訴的公函寄到我的公司,也會因為上述的預設犯意,影響我在公司的形象和名譽。本應達到防治嚇阻的制度設計,卻在有心人濫用之下造成傷害。

正因性騷申訴流程的難處,在正式啟動整個程序之前,應當有相對應的敏銳與嚴肅。但在這次捷運事件中,女乘客將意外擦撞擴大成蓄意性騷,警方亦未充分考慮我的身體狀況,讓整起性騷擾的指控過於倉促。捷運警察急於扣上罪名,並將事情丟給警方處理,以至於我到分局筆錄時,連員警都抱怨大安站捷運警察隨便的處理方式。

同時,這起衝突也牽涉到性別關係,符合一般預設「男性欺負女性」的想像。然而,並非兩性相關的不當碰撞全都是性騷擾,正如同性之間的不當觸摸也可能構成性騷擾,不僅社會大眾尚須更敏銳的意識,執法當局更應敏感處理。

在性騷事件中,受害者往往面對隱瞞不是、控訴也不是的雙輸處境。隱忍是背棄自己的感受,還可能遺害於人;說出來卻又耗費心神,還須面對外界質疑。不僅外界時常將性騷視為個人感受而非客觀事實,受害者進入官司程序後還要面臨被告回擊,受到二度傷害。然而,我碰到的這起「假性騷」事件只會加強這個雙輸局面:如果指控不成立,性騷擾受害者會感到發聲困難,即使提起異議,也可能遭到駁回。當前性騷擾申訴不受理或不起訴的比例已經很高,濫用性騷名義只是助長這個不友善的數字;反之,就算指控成立,也不表示受害者的勝利,反倒強化外界的刻板印象,認為女生會藉由誣告性騷擾對不喜歡的男生進行報復,降低大眾對受害者的信任,仍然不利於真正的性騷擾受害者。

如果濫用性騷擾申訴,身障人士和被性騷擾者,仍在社會的陰暗處,分別面對不友善。圖片來源:HTU/Shutterstock

謹慎處理性騷擾議題,減少對身障人士的刻板印象

這次事件中,這位女乘客單純想要發洩被踩了一腳與推擠的憤怒而濫用性騷擾申訴,捷運警察也過於莽撞,在尚未了解情勢的當下就未審先判,這樣的行為將使未來性騷擾處理更加棘手。當事人為了一時之快,在無形間製造結構性的陷阱,促成一種弱勢加害另一種弱勢的悲劇腳本,最終身障人士和真實經歷性騷擾的族群還是在社會的陰暗處,分別面對不友善。

身障與性騷這兩個議題,也突顯社會對身障人士的誤解,以及在性騷擾事件處理中可能出現的偏見。也許大家會說加強教育就可以讓衝突畫下句點,但是減少對身障人士的刻板印象,以及謹慎處理性騷擾議題的目標,離我們還很遙遠。謹期望這個社會,包括路人、站務人員、警察,都能更全面地考慮所有因素,避免一刀兩斷的態度。

後記

3月底,我接到大安分局來電,表示該名女生除了原來的行政申訴,又再加上刑事告訴。依照流程,我需要先到大安分局做筆錄,完成紀錄之後將送交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受理之後傳喚當事人出庭說明,出庭之後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如果認定性騷擾成立便會起訴,接著進入訴訟階段;反之如果不成立,便會寄發不起訴處分通知書。過程中每一環節,雙方都可以再提出異議。

5月中,我收到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通知書。其中結語如下:「有本署勘驗筆錄存卷足憑,是依現有證據,實難僅因被告有觸碰告訴人胸口之行為,即遽認被告故意為之且存有對告訴人性騷擾之主觀意圖,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即不得以該罪相繩。」

(作者為英語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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