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豐原高中學生遭七名師長集體霸凌致輕生事件,學生父親指控校方以單純意外搪塞,同時請律師,警告師生勿對外發言。若此為真,可知校方已意識到此事件涉及的嚴重問題,因此需大費周章聘請律師處理。然而,為何事件會從單純的師生衝突惡化至此?此事一言難盡,就以個人經驗略述一二。
問題惡化的原因,在於校內教師以「輔導」之名,壓迫學生被老師持續霸凌。本人小孩就讀台北市某國小,因導師不當言行導致患心理疾患,兒童身心科的門診一開始只是單純諮詢,後來只能開立處方藥。
我們依醫囑申請轉班,學校不同意,認為導師可能是力有未逮,所以請輔助老師陪同上課,請專輔老師、心理師諮商,請教務處派員入班記錄。學校說,導師對事件表示歉意,因此請其他老師入班輔導該導師,希望藉此改善狀況。
然而,學校紀錄持續顯示小孩正常、沒問題的同時,孩子卻默默的從焦慮變成憂鬱、解離。學校對學生心理狀態的紀錄與兒童心智科醫師的診斷,到底何者較為可信?家長幫小孩請假,受到學校質疑。但小孩因導師的對待而出現心理異常,學校無法改變老師言行,卻一味要求小孩到學校,繼續遭受原導師施加的壓力,哪個正常的家長不會幫小孩請假?
學校慣性包庇、指鹿為馬,將老師的問題扭曲成學生的問題,這種惡性正是「事件會惡化成需要請律師警告師生」的主因。
另一因素是,學校碰到狀況,可用公費聘請律師,但家長只能自費。在資源不對等下,學校自然無懼於學生提告。教育局也是幫凶,因為對學生事務的陳情多依據校方單方面說法,失去解決問題的先機。既然教育局無能、出問題有公費聘律師當靠山,學校自然有恃無恐,教師霸凌學生只是無傷大雅的日常娛樂,只是這次玩過頭,出事了!
處理教師霸凌導致學生輕生這麼嚴重的問題,並非一校、一局之事,教育部應積極介入。教育部應要求全國各校:
-
重申兒童權利公約之效力優於行政規則;
-
裁量必須提出具體之事實,事實、理由、結果必須一致;
-
學生如以心理疾患為由申請轉班,應先行轉班,待學生身心恢復後,視狀況處理後續。
如要一勞永逸解決校園師對生之霸凌,則須先了解處理過程中訊息不對稱的問題、集體犯罪的現象。目前校園霸凌的狀況,最容易提早得到霸凌資訊的人,沒有被要求預防霸凌(或提供霸凌資訊)的義務;集體霸凌的成本低於個人霸凌的成本(法院判例,單一老師霸凌學生須負民事賠償,但集體霸凌則由學校負國家賠償)。若未改善訊息不對稱問題、集體犯罪現象,欲降低校園霸凌嚴重程度無異緣木求魚。
(作者為教師。)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
瀏覽次數:3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