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火速過關的「反廢死、反戒嚴」公投,一次帶你看懂三大憲政爭議!

「反廢死、反戒嚴」公投不是一起單純的「表決有無通過」的問題,而是一次對我們民主運作底線的檢驗。 「反廢死、反戒嚴」公投不是一起單純的「表決有無通過」的問題,而是一次對我們民主運作底線的檢驗。 圖片來源:吳思瑤臉書專頁

2025年 3 月 25 日,因為旁聽爭議,立法院從一早就陷入膠著,一直拖到傍晚6點。眼看時間流逝,以為就這樣收場,沒想到國民黨立委陳玉珍站了出來,堅持「會議還沒結束!」語氣堅定得像在提醒全場「別想就這樣下課!」

到了晚上 7 點 25 分,藍白立委大舉回防,韓國瑜閃電召開會議,表決直接開跑。民進黨立委還在驚訝中,兩項提案──坊間俗稱的「反廢死」與「反戒嚴」公投──就在滿場抗議聲中,硬是逕付二讀。

現場氣氛瞬間炸鍋,民進黨總召柯建銘甚至氣得當場摔斷手中的拐杖。

這場風波,不只是立院的你來我往。它更丟出三大尖銳問題──第一,這樣的程序,是否經得起檢驗,或只是正當的時間戰術?第二,這兩項公投,內容真的有成立空間,還是包裝出來的政治動員?第三,這起事件中選會會默默接受嗎?會不會成為司法訴訟的新戰場?

這不是一起單純的「表決有無通過」的問題,而是一次對我們民主運作底線的檢驗。讓我們一起走進巷子,看清楚裡頭的眉角。

第一題:會議能臨時延長嗎?

根據立法院網站公告,當天的院會時間為上午 9 時至下午 6 時。民進黨主張,若照程序來看,會議結束,就是結束了。你不能像打電動一樣「自己讀檔重來」。但國民黨與民眾黨則認為「院會沒有正式散會」,因此「重新回到議場」並非違規。

兩種說法,都有一點道理。關鍵在於,這樣的決定「合乎規定」嗎?

按照《立法院議事規則》,想要延長院會,有兩種情況:第一,需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同意;第二,「舉行質詢,排定委員還沒全部上場」的話,也能延長到「排定委員質詢結束」。

回顧本次爭議,韓國瑜院長似乎沒有徵詢民進黨委員的意見。另根據諸多報導:直到晚上 6 點為止,質詢根本還沒開始,還卡在其他的討論事項,也比較沒有因為質詢到一半,要延長讓其他委員登場的需求。因此,依照開會通知,那場院會或許排到傍晚 6 點就落幕了。

這樣的話,民進黨離場後的延長甚至表決,還有法律效力嗎?

大法官在國會調查權爭議裡講得很明白:民主程序,不是誰拳頭硬,而是誰能讓溝通發生。要形成正當的多數,就得有足夠的討論,讓不同聲音說得出口;若背離「公開透明與充分討論」的基本原則,大法官就有可能會踩煞車。

那,我們來看看這次立院是如何審議公投案的。

對比那天的院會,民進黨立委一離場,藍白立委過一陣子就衝進議場、強勢表決,將兩案逕付二讀。質詢沒開始,延長也沒經過同意,更排除了立院少數意見的參與,整個流程「幾乎完全缺乏討論」。這樣的表決顯然已是「決而未議」。下一步,若真進入司法程序,這樣的快攻表決能不能挺得住?恐怕自始就賣相不佳。

民主不怕爭論,但怕的就是「討論從未開始」。程序的背後,都是為了保證公共決策的透明、可預期與可被檢驗性。如果議事程序都變成戰術操作。下一次,還有哪個法案不會被用「偷吃步」過關?我們的立法品質還會好嗎?

如果議事程序都變成戰術操作。下一次,還有哪個法案不會被用「偷吃步」過關?我們的立法品質還會好嗎?圖片來源:吳思瑤臉書專頁

第二題:公投的內容沒問題嗎?

「反廢死與反戒嚴」公投是坊間俗稱,相關內容還是要仔細看主文才最清楚。

首先,來看「反廢死」公投的主文:「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這題目乍看是對「死刑存廢」提出疑問,實際上卻是拿法院的審判程序開刀。

這樣的動作是因為:大法官去年作出憲法判決,要求刑事法院判決死刑必須經過「各審級全體法官」一致同意,理由是出於「死刑不可逆」,對應程序也就該高度慎重。

若用公投否決這項制度,等於是透過民意,直接插手司法機關的審判流程。問題來了:這個公投適合由立院提出嗎?能用公投決定法院表決死刑的門檻嗎?根據規定,可能比較沒辦法。

這是因為立法院若要發起公投,必須針對行政機關的重大政策──或創立一個新的政策(純舉例:發起 AI十年計劃),抑或廢除既有政策(純舉例:現存的長照 2.0 );無論如何,都必須從「行政機關」主管的具體規劃下手。而法院表決死刑的門檻,並不是行政機關的事情,反而偏向立法者自己該用法律規範的內容。換句話說,立法院自己的業務,為何要花錢提公投,而且還所託非人?

另一方面,就算令司法院或法務部強行提出「死刑無須一致決」的草案,再讓立法院去表決,這款法律未來也會面對「被宣告違憲」的命運。答案很簡單,因為當時大法官是依照憲法精神做出「死刑須一致決」的結論,這樣的決定就有憲法等級的話語權。因此,後面通過的法律,若跟大法官的決定相反,也是矮大法官一節,就有可能違憲。

再看「反戒嚴」公投的主文:「賴清德總統定位對岸為境外敵對勢力,人民擔心兩岸進入準戰爭狀態。你是否同意政府應避免戰爭,不讓台灣變成實施軍事戒嚴、青年喪命且家園被毀的烏克蘭?」

這個提案很抽象。反戰當然人人支持,但整個反戰的提案還是要足夠明確,讓公投的結果可以具體執行,而這次的主文把「賴總統把對岸定位為敵對勢力」與「可能進入戰爭狀態」直接掛勾後,就話鋒一轉:直接問大家要不要避免戰爭?要不要戒嚴?除了前導文字情緒成分非常濃、有誘導之嫌外,實在很難看到要政府具體做些什麼。

如前述,立院若要提出公投,就必須針對重大政策為之。但政策的提出還是最好有實際的建議,否則容易淪為政治操作。換言之,誰不想「避免戰爭」、誰想「身處當今烏克蘭的命運」?但還是該提出精確的路徑,不然要如何拿公投叫政府認帳?

一旦我們花了大把時間金錢弄了一個公投,卻沒有端出具體的重大政策,它最後就會變成一場大型的心理測驗,問你:「你怕不怕台灣變烏克蘭?」如果怕,就請支持「政府應避免戰爭」──但這樣的問法,真的能引導出有能夠落實的公共選擇嗎?

更現實的是:辦一次公投不便宜,不只政府要花錢,全民還得動員、辯論、投票,成本高、消耗大。我們為什麼要辦一場會激起社會對立,但毫無具體建議的公投來自尋煩惱?

一旦我們花了大把時間金錢弄了一個公投,卻沒有端出具體的重大政策,它最後就會變成一場大型的心理測驗。圖片來源:黑熊學院臉書專頁

第三題:中選會會放行嗎?

原則上,台灣的公投程序是這樣:公民先依規定提出案子送交中選會,依法審查通過後,接著要進行連署,最終成案才能進行投票。

不過有原則就有例外,就算提案有爭議,根據《公民投票法》規定,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中選會比較沒有審查的空間[1] ,只能如實辦理。即便如此,如同前中選會主委、憲政學者陳英鈐表示:即便表決通過,中選會無法審查,也不能忘記「行政法院」的存在。他建議了幾種做法:

  1. 如果這兩案真的闖過三讀,中選會也不能坐視。它完全有權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明確表達:「希望確認公投是違憲,我沒有義務辦理。」

  2. 再來看程序面的問題。這次的表決過程,很可能違反議事規則,也剝奪了立委依憲法保障的程序參與權。面對這種程序爭議,個別立委也能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甚至聲請暫時處分,要求立法院回到一讀階段,重啟正當程序。

  3. 尤其《行政訴訟法》第 2 條寫得清清楚楚:只要是公權力的爭議,沒有特別規定的話,就可以透過行政訴訟來解決。

話說回來,當一切走到必須用「訴訟」來守住立院運作的時候,或許我們更該反問:為什麼我們的民主,會走到必須靠法院收尾?

總結這一次的公投爭議,讓人聯想到一句老話:形式正義是實質正義的起點。當我們把表決程序變成突襲戰術,當我們把公投設計成情感競技場,那些原本要透過公投提案產生的共識,就被攪和在政治操作裡。

民主不是誰快誰贏,不是誰佔上風誰就能寫劇本。民主,是一個需要你我都能充分看懂、參與、討論,最後共同做出決策的制度。這次,我們看到的,是一場看似勝利的政黨快攻,但留在場下的,是程序瑕疵、內容難以落實的爭議,對廣大的選民來說或許是失敗的。

下一步,中選會怎麼判定,司法是否介入,社會輿論如何發酵,才是真正的延長賽。而我們,也該開始問自己:在這樣的運作邏輯下,我們該如何當一個不再重蹈覆轍的投票者?

(作者為挑興文化人文法律線主編,東吳、靜宜與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前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主編。喜歡微醺下的寫作與閱讀,參與法白與挑興系列作品外,著有個人書籍《進擊的公民:探索社會議題的法律指南》,並有同名 IG:attack_on_citizen。想要收聽更多時事分析,還可以打開 Podcast 連結:《召喚法歷》


[1] 有其他看法提及,中選會有機會可直接不受理:公投法中對於立法院決議交付公投之事項是限縮的,只有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可以交付公投。因此如果 立法院決議交付公投的事項非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中選會當然可以不受理,這無待乎法律規定。因為從最開始就不符合決議交付公投的要件, 所以根本沒有「依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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