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識讀

不只議價,還要新聞基金!避免平台獨大、言論單一,我們需要更健康的第四權

如果媒體可透過議價跟平台「分一杯羹」,那麼傳播業界與學者,為什麼還要求向平台抽取特別稅,並設立新聞基金? 如果媒體可透過議價跟平台「分一杯羹」,那麼傳播業界與學者,為什麼還要求向平台抽取特別稅,並設立新聞基金?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在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法》(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立法的2年後,立法院可望在本月中啟動類似法案的審議,將對台灣新聞環境及民主發展產生關鍵影響。除了依法律學者版本所擬《新聞議價法》草案之外,近日也有立委提出傳播業界與學者共同呼籲的《新聞基金法》草案[1] 。

Google與Facebook等跨國數位平台,沒有實際生產內容,卻藉由寡佔流通管道的優勢地位,攫取數位廣告約7成大餅。真正產製資訊的新聞業者不堪營收銳減,因而要求平台「分潤」或「賠償」,是澳洲及歐美等國類似立法的主要邏輯與方向。

如果媒體可透過議價跟平台「分一杯羹」,那麼還要求向平台抽取特別稅來設立新聞基金的道理是什麼?

「厚大薄小」與「流量地獄」爭議

加拿大國會近日也正在審議類似議價法的《線上新聞法》(Online News Act,簡稱C-18)。推動立法者宣稱,依照澳洲訂定議價法後新聞媒體分潤約1.5億美元來估計,加拿大此項立法應可幫助業者從平台取得約2.2億美元的「賠償」。

豐厚分潤的願景,必須通過兩大平台抵制的考驗才可能實現。日前Meta與Google都在國會中公開表示,如果法案通過,就會對加拿大用戶刪除新聞內容。雖然過去平台在澳洲與美國立法過程中都曾威脅抵制,不過今年初Google發動「演習」,在加拿大實際測試這項武器,撤除部分用戶的新聞連結,還驚動總理Trudeau稱此舉是「可怕的錯誤」。

真正可怕的錯誤,並不只是跨國平台業者「強可敵國」的規模與影響力,而是原本立意良善的議價法,在設計上的漏洞與缺陷,導致「促進優質新聞業與民主多元」的立法目的難以實現。議價法最常被批評的三項缺失,在加拿大與其他國家版本的議價法中,仍一再重複。

因為要跟大型平台協商必須有足夠多的談判籌碼,所以議價法有利於大型媒體集團(例如澳洲跨國報業大亨梅鐸旗下的新聞集團),小型業者或獨立媒體往往難以取得實際挹注。「厚大薄小」的機制,導致所有權集中狀況更惡化。

其次,透過內容與平台供需雙方談判的新聞議價法,雖然相對簡便,卻難以確保分潤後的用途。由於協商過程與企業財務不透明,從平台取得的分潤,往往直接進了媒體老闆口袋,而不是用來提升報導品質或改善新聞工作環境。

最後也更重要的是,如果議價法真的帶來足夠的經濟補償,媒體營收更為依賴數位平台,導致多數新聞報導更進一步墮入「流量地獄」,因此加劇網路言論的單一化與煽情取向。

即便立法要求Google、Facebook等跨國數位平台付費給新聞媒體,新聞界還是存在「厚大薄小」與「流量地獄」爭議。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新聞基金作為解決方案

面對上述缺失,加拿大與美國的記者工會等團體提出了修正措施,例如放寬議價媒體資格以涵蓋微型出版與獨立記者,或要求分潤結果透明化、一定比例投入增聘記者等改善工作環境的措施。

但微幅調整無法扭轉議價法「厚大薄小」與「流量地獄」的傾向。美國媒體監督團體Free Press指出,議價法有利於Fox電視這些擁有全國廣電與地方報業的跨媒體集團,導致言論集中化。維基媒體基金會(Wikimedia Foundation)前執董Sue Gardner表示,以「連結稅」(tax on links)邏輯為基礎的議價法,將變相鼓勵媒體生產類似內容農場的空洞內容。

因此,在近期加拿大立法討論中,專家與非營利組織要求,向依靠廣告收入且佔壟斷地位的跨國平台業者,徵收其在加拿大的廣告營業稅,設置獨立的新聞基金,以補助本地優質新聞發展,成為另類解決方案。

為避免政治力量介入新聞媒體,這項新聞基金須由獨立政府之外的第三方委員會負責管理分配。透過專家與業界討論所制訂的政策目標,及新聞專業標準審核補助,基金將能公開透明地資助內容業者,並確定補助用途,有助於加拿大社會所需的原民媒體、社區廣播、及弱勢族群與地區等相關報導。

台灣可以避開澳洲新聞議價法的缺陷,朝設立基金的方向邁進。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平台課稅挹注,獨立管理分配

因為媒體自身籌碼與政府後盾較歐美業界孱弱,因此台灣新聞業近年遭受跨國數位平台的衝擊更大。以近十年觀察,台灣數位廣告市場同樣被Google與Facebook兩大平台寡占,新聞業發行量與營收大幅縮水;由於內容流通管道為平台壟斷,在演算法不透明與協商不對等的影響下,媒體專業與第四權角色更弱化。

跨國平台衝擊台灣新聞業,已對產業發展、專業維護、甚至民主運作都造成危機。這是筆者去年參與一項針對國內雜誌與報業調查的研究結果摘要[2] 。因此政府必須透過立法,挽救新聞業與民主機制的困境。作為「平台問責制」的「後進國」,台灣可以避開澳洲新聞議價法的缺陷,朝設立基金的方向邁進。

具體作法是立法要求在台灣沒納稅的跨國平台,根據其本地廣告營收課徵5%特別稅,以穩定財源設立專款專用的基金。由業界與工會代表、專家學者、與公正人士共同組成獨立委員會,負責制訂基金補助目標與分配標準,挹注各類多元言論的媒體與工作者。

新聞基金立法比照國內有線電視發展基金與各項文化補助機制,不僅對媒體發展與台灣民主有利,對平台來說,透過法規明文,消極來說可避免賣方漫天喊價,而能制度性「成本控管」;積極來說更是負擔社會責任,健全數位內容供需市場。

因此我們認為,簡稱新聞基金的「數位新聞發展暨民主韌性基金」作法[3]  ,是在議價之外,可以促成內容業者與數位平台共同願景、維繫媒體第四權角色的「硬道理」。


[1] 納入新聞基金概念的提案,目前有范雲委員與林宜瑾委員等人個別提出的《數位新聞發展暨民主韌性法》草案等版本。

[2] 文化部委託雜誌公會執行之「數位平台對出版業中新聞媒體之影響產業調查研究」,研究團隊包括周宇修律師、洪貞玲教授、蔡蕙如助理教授、張春炎教授、與本文作者等人。

[3] 民間版數位新聞發展暨民主韌性法草案的起草人,包括本文作者在內的媒體業界與學界專家共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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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學的新聞系工作勞動,喜歡看運動賽事,關注社會運動。想的寫的喜歡的,都跟正在動的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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