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六都有地、有錢卻缺社宅?揭開台灣整體開發的制度怪象

為什麼地方政府能靠賣地大賺,卻不用負擔興辦社宅的責任?為什麼中央要花錢去買,才能解決民眾住不起的問題? 為什麼地方政府能靠賣地大賺,卻不用負擔興辦社宅的責任?為什麼中央要花錢去買,才能解決民眾住不起的問題? 圖片來源:Vidpen/Shutterstock

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政策,賴政府的目標是在114~121年直接興辦13萬戶,但內政部截至114年1月,已盤點規劃或協商中之社會住宅用地,僅約可興辦近9.4萬戶,用地供給仍有大量缺口。

為取得社宅用地,行政院於113年發布「提升社宅用地供給精進措施」,要求整體開發面積達10公頃以上者,須依區位分別提撥用地(六都5%、非六都3%),以「專案讓售」方式供中央政府興辦社宅。然不到2年,行政院又自己打臉推翻之前的規定,認為專案讓售財務負擔過重,不同意內政部編列800億購地預算[1] ,導致前述13萬戶的計畫,迄今仍未啟動。   

本文將從上述問題出發,以房價問題較嚴峻、社會住宅需求性較高的六都真實數據為基礎,探討整體開發土地與住宅政策的連結課題,並提出若干改革建議,以期讓此該制度成為穩定供應可負擔住宅的重要工具,並形塑中央與地方協同治理的長期框架。

已開發案件:財政盈餘與社宅興辦

根據內政部資料,自97年至113年,六都已完成整體開發案103件(不含自辦重劃) ,包含區段徵收34件、公辦市地重劃69件,政府合計取得可建築用地643.30公頃。其中305.34公頃已標售(47.5%),但尚有 337.96公頃尚未標售(52.5%),顯示地方政府仍握有大量可供政策運用的土地,可成為彌補社宅缺口的重要資源。

六都已完成整體開發案件與土地處分狀況統計(97~113年)
面積單位:公頃
類型 案件數 取得土地面積 已標售土地面積 未標售土地面積
區段徵收 34 466.70 216.08 250.62
公辦市地重劃 69 176.60 89.25 87.34
總計 103 643.30 305.34 337.96

或有人會反駁,政府於整體開發取得之土地,應優先標售來回償開發成本,如財務未達條件,尚未標售土地不代表能挪做它用。讓我們看下一組數據。上述六都案件裡,有68案已回本並有財務盈餘,累計收益高達1,979.17億元,且仍有90.71公頃土地未標售。這顯示,土地根本不用全數標售就能回本 ,甚至可獲得鉅額財政盈餘。我們可進一步追問, 尚未標售的90.71公頃土地,還需繼續賣嗎?能否拿來配合社宅政策推動?

六都有財務盈餘案件之收益與未標售土地統計(97~113年)
縣市 案件數 收益金額(億) 未標售土地面積(公頃)
台中市 5 328.69 20.93
台北市 2 28.66 0.04
台南市 15 149.62 38.34
新北市 8 890.29 4.7
桃園市 15 452.98 15.17
高雄市 23 128.93 11.53
合計 68 1979.17 90.71

又或有人會質疑,103案中只有68案有盈餘,所以這只是部分情況,不能一概而論。事實是,剩下的案件中,有7案已結算,的確尚未回本,帳面赤字合計約195.8億元,但尚有87%土地未標售,面積達83公頃。如根據其已售出土地單價數值推估,後續回本根本毫無疑義(每坪土地售價高於7.7萬即可),且同樣可取得鉅額收益。另外有28案,則是土地已標售但地方政府無財務結算數據(已開發案件意即相關開闢工程已完成,理應可結算支出財務;特別是土地已開始標售,卻尚無相關財務數據,實屬行政怠惰),無法判斷其財務狀況。然即便如此,仍有74%土地未標售,合計面積達164公頃。

就此,我們同樣可以問:這些尚未回本與未結算案件,總計達247公頃的待標售土地,是要比照之前「不只回本還要有鉅額收益」的處份方式嗎?亦或是回本後可拿剩餘用地作為住宅政策之用?

六都未回本與未結算案件未標售土地統計(97~13年)
面積單位:公頃
縣市 未回本案件數 未標售土地面積 未結算案件數 未標售土地面積
台北市 3 14.48    
台中市 1 27.67 3 92.35
台南市 2 41.02 2 12.31
新北市     3 13.66
桃園市     3 33.00
高雄市 1 0.00 17 13.15
合計 7 83.17 28 164.48

簡言之,過去十餘年來六都政府的整體開發經驗是:標售部分土地即可回本,繼續處分則可獲得大量財政盈餘。回到一開頭的「專案讓售」問題,我們不禁要問,六都整體開發案如果(必然)已回本,為何中央出錢出力蓋社宅幫其解決市民居住問題,卻還要花錢向他們買地?這公平合理嗎?甚可進一步質疑,六都透過整體開發既然獲取鉅額利益,為何不更積極承擔社宅興辦責任,而是推給中央?

開發中與審議中案件:未來的潛力或重蹈覆轍

前面談的是已開發完成的案件,如果把開發中、審議中的案件納入,那六都政府未來可取得的土地資源就更為驚人。

截至113年底,六都有開發中的整開案29件,包含區段徵收9案與公辦市地重劃20案,總開發面積達3,476.39公頃。未來數年陸續開發完成後,政府預計將取得1,103.55公頃可建築用地,十分驚人。

至於審議中的案件,指的是尚在內政部審議待核定,共有18案,包含區段徵收案8案與公辦市地重劃案10案。假使這些計畫通過,依目前計畫數據,合計開發面積約849.76公頃,政府預計將再取得可建築用地115.72公頃。

此外,截至112年六都規劃中的整體開發案件有22件,預計開發規模約為1,065公頃;另六都公告應採整體開發但尚未進行規劃的案件高達214件,規模超過2,600公頃。鑑於這些案件都未確認是否真的推動,這裡就不討論。

六都整開中與審議中案件土地潛力
面積單位:公頃
縣市 開發中案件數 審議中案件數 合計開發規模 預計取得建地面積
臺北市 0 1 279.86 12.50
新北市 4 2 468.36 37.65
桃園市 9 6 2,768.84 1,016.51
臺中市 1 1 147.40 21.59
臺南市 7 7 549.66 96.65
高雄市 7 1 111.03 33.37
合計 28 18 4,325.75 1,218.27

由上面數據,我們又可得到另一個訊息:各都市仍持續透過整體開發手段擴張都市土地供給。對應台灣未來人口趨勢、都市發展與產業需求,此作法是否合理可另行討論,但六都未來將繼續取得大量建築用地,看來應無疑義。問題是,還要繼續比照過往「賣地賺錢」的土地財政模式,重蹈「有地、有盈餘卻無社宅」的矛盾覆轍?或是針對這些尚有調動空間的計畫,提出不同的土地運用思維?

讓整體開發積極連結住宅政策

綜合上述可知,六都過去十餘年推動整體開發案,不僅回本且有鉅額收益,但制度卻未將盈餘土地直接導向公共住宅用途。這意味著,一端是穩定且可觀的土地財政盈餘,另一端卻是持續存在的社宅用地缺口,兩者之間缺乏制度設計將其有效連結。

行政院推出的「提升社宅用地供給精進措施」,雖設定了整開案件提撥用地比例、並透過專案讓售供中央興辦社宅,但其並非法定義務,對已完成開發或已進入開發階段的案件無強制效力,且須由中央編列大量預算向地方購地,財務上難以有效落實。 

針對這個問題,本文提出以下數點呼籲及建議:

  1. 就財務數據而論,六都整體開發財務回本毫無疑問,且明確可獲得鉅額收益。在此前提下,應修訂《平均地權條例》相關條文(55-2條、60-1條)檢討既有「土地財政」的作法,明訂整體開發案件(含已開發、開發中)在回償土地開發成本或達一定盈餘後,剩餘可建築用地應停止標售,優先結合住宅政策與土地儲備制度,成為實現公共利益的重要資源。

  2. 於此原則下,首要是結合社會住宅推動。且案件既然回本或有一定盈餘,剩餘可建築用地用於社宅興辦,須破除「專案讓售」作法,採最大程度降低成本方式供住宅單位運用,例如無償撥用予地方住宅主管機關,或以「長期廉租」(比照「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提供國家住都中心,降低興辦社宅財務負擔。

  3. 考量政府興辦量能有限,這些剩餘建地也可導入「合建分屋」模式,有效吸引民間參與興辦,政府據此分回住宅作為社宅之用。然現有法規規定主辦機關只能採「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應修法調整,授權整體開發主辦機關在成本回收前提下,得採「合建分屋」取得房屋,不受既有「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拘束。

  4. 上述透過「合建分屋」取得之住宅,亦可結合多元住宅政策,採行如居住權、地上權、有限制產權[2] 等模式,提供民眾(特別是青年家戶)另一種居住選擇,與社宅政策形成配套,讓不同收入家庭以合理成本取得穩定居所。

  5. 針對審議中以及未來的區段徵收與公辦重劃開發案,鑑於其公共設施相對完備,且為都市未來新增居住人口地區。應將社宅用地列為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應取得「必要公共設施(社福用地)」[3]  ,制度性建立整體開發與住宅政策的制度連結。且為兼顧整體開發可行性,授權內政部另訂辦法,即可衡酌開發規模、預計人口數以、地區社宅需求與財務條件,設定不同的留設標準。

上述方向,我們認為應列為下階段住宅政策改革重點之一,並推展相關修法與制度調整工作。意即,任何整體開發案件如確定推動[4] ,應與社會住宅或其它多元可負擔住宅積極結合,實現土地開發應有的社會價值與公共利益。


[1] 行政院表示購地費過高不具成本效益,應優先使用國有地或修繕以節省資源與提高彈性。

[2] 指以低於市價出售房屋,但出售對象限一定收入以下首購族,且對持有時間、未來轉售對象與價格有限制,不會重蹈過往國宅、合宜宅的炒作問題。如西班牙、法國及美國多個城市都有類似機制作法。

[3] 為兼顧整體開發可行性,建議取得之規範標準授權內政部另訂辦法,即可衡酌開發規模、預計人口數以、地區社宅需求與財務條件,設定不同的留設標準。

[4] 有一派論點認為整體開發(特別是區段徵收)不當推動,這是另一議題,與本文主張不衝突。也就是說,應否開發可討論,但筆者重點是如確定要開發,應結合住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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