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到了一定年紀之後就收到投票通知、可以去投票的中華民國國民,我從來沒認真想過自己為什麼擁有投票權。最近因為被「18歲公民權」洗版,才意識到這次選舉還有這一題,稍微想了一下。
對耶,古往今來,一直不是所有人都有投票權的。
所謂「民主的發源地」希臘雅典,當年眾多的奴隸沒有投票權。所謂「老牌民主國家」英國,一開始是以財產多寡來規範投票權利。新的民主標竿澳大利亞,1962年才正式給予原住民投票權。而今的民主指導員美國,1965年才賦予黑人投票權。
至於女性的參政權,也是一個多世紀以來陸續落實,幾個中東國家甚至在近年才剛剛開放(大家有沒有注意到?世足賽開幕戰的卡達加油團,清一色是男性)。
明說的限制與沒有明說的限制
如果只談台灣,依據我目前的了解,20歲以上、而且沒有被褫奪公權的中華民國公民,才能在投票日帶著證件、印章、選舉通知單,去指定的投開票所投票。(原本還想到「受禁治產宣告」的人不能投票,沒想到「禁治產」這個詞已經不存在了。)
所以,未滿20歲的人、被褫奪公權的人、不是中華民國國民的人,投票那天沒你們的事。
不過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的資格(限制)之外,其實還有一些沒有明說的限制。例如,投票日當天無法「現身」在投票所的人。這幾年一直有「遠距/通訊投票」的討論,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有遠距投票了,不過台灣在這方面似乎毫無動靜。也不是沒有道理,畢竟很多台灣人在中國,我們擔心他們被北京「指導」吧!
但如果遠距投票排除人在國外,甚至,只限制人在中國的台灣選民呢?也就是說,只要人在台灣境內,就能投票。例如我在海邊生活工作,無法回到戶籍地所在的山上,能不能郵寄選票?甚至透過網路投票?
我猜雜音照樣很大。「選票會寄丟啦!」「網路會被駭啦!」反正不要變最好(雖然不變也一樣會被罵)。
好吧好吧,就算我不辭勞苦舟車勞頓回到戶籍所在地投票了,還有另一個問題,尤其是地方選舉:如果我長年不在戶籍地,怎麼有辦法替該地選出適當的里長、民代、縣市長?怎麼有資格投下「神聖的一票」?
我生活住在海邊,最熟悉的是海邊,而海邊選出來的里長、民代、縣市長,也才會真正影響到我的生活,為什麼我偏偏只能根據戶籍所在地、在陌生的山上候選人裡選一位?我也想到了酸民會怎麼說:「你不會遷戶籍呀?」也沒錯,是我懶得遷戶籍,等於我自願放棄投票權,活該。

誰應該有投票權?
不過如果規則可以改,我覺得合理的做法,應該是以「此地選出的公職人員,未來會不會影響我的生活」,作為是否擁有投票權的判斷標準。畢竟每天在某處生活工作的人,比起只有戶籍掛在這裡、但卻浪跡天涯行蹤不明的人,更會受到未來里長、民代、市長施政問政的影響,也更能持續監督政治人物。
所以,再進一步,我主張移工應該有地方選舉的投票權。你想想,每天去菜場買菜、每天推著老人家在附近公園曬太陽的家庭看護,比起一早就出門進城上班的雇主,誰更了解當地哪一條水溝不通、哪一盞路燈不亮,里長有沒有認真?
賦予移工投票權,其實也不是我的新發明。早在2005年8月高雄捷運泰籍勞工的抗暴事件之後,台大教授石之瑜就曾主張「開放外勞參政權」:「外勞若能首先取得地方政府的參政權,則不論是鄉鎮縣市長或民意代表,都會為了贏取選票或營造形象,主動改善勞工環境。」「過去幾年,我們總在如何封鎖疆域概念中自我定位,違背移民社會習性,應把自己裝飾成強權眼中值得爭奪的明確對象,以至於講人權只講台灣人權,講和平只講台灣和平。開放外勞入籍並開放參政權,是移民社會重新學習做自己的起點。」
不過十多年過去,「限定台灣人」的參政權並無任何鬆動。2017年移工聯盟MENT以「移工公投」的行動,向台灣社會提出字字懇切的靈魂拷問:「作為有完整參政權的台灣公民們,我們如何面對沒有參政權的65萬共同生活者(2022年已經70幾萬了)?我們要選擇固守舊時代的「國族公民」框架,用人造的「國籍」概念來排除異己?抑或是開放更多空間,給與我們共同生活的非公民,來共同參與決定?若他們自己不能參與決定,那誰可以決定他們的命運?為什麼只有這些人可以?為什麼有些人可以自決?有些人不能?」
我當然知道改變的機會微乎其微。每個擁有完整公民權的台灣人,都還有更多對自己來說更重要或更急迫的事。即使真心同意非親非故非我族類的移工的權利,但也排在待辦事項的很後面很後面。
這時候,我倒是更指望將「十八歲公民權」的年齡下限再下修、再下修。也許年輕人會比較有正義感。期待當足夠多具正義感的年輕人擁有投票權之後,會以選票同意那些照顧他們長大的外籍阿姨、那些和他們一起在台北車站大廳席地而坐閒聊放空的移工,也有資格以選票參與台灣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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