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蔣萬安的兒子不領 7.5 萬,就沒有利益衝突了嗎?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最近,台北市長蔣萬安的大兒子錄取北市國際交換學生計畫,引發利益迴避等質疑。如果程序完全沒有問題,把它說清楚,最能保護的反而就是捲入爭議的孩子。 最近,台北市長蔣萬安的大兒子錄取北市國際交換學生計畫,引發利益迴避等質疑。如果程序完全沒有問題,把它說清楚,最能保護的反而就是捲入爭議的孩子。 圖片來源:蔣萬安臉書專頁

近日,台北市長蔣萬安的大兒子錄取北市國際交換學生計畫,引發利益迴避等質疑。蔣萬安回應,孩子和所有學生一樣依規定報名、參加甄選,自己從頭到尾沒有介入;在和家人討論後,也決定不領取補助。

於是,一個看起來很直覺的答案出現了:既然錢都不要了,還有什麼好吵的?輿論裡也出現一種聲音:「孩子明明是靠自己的實力,難道因為爸爸是市長,就必須把機會讓出來嗎?」

確實,一個孩子不應該因為父母從政,就被預設他的努力都是假的。所以,這篇文章想問的,並不是蔣萬安的兒子憑什麼參加計畫,而是另一個問題:當市長的孩子申請市政府所提供、而且名額有限的公共資源時,我們應該靠一句「他是靠實力」結束討論,還是應該有一套制度,讓所有人都能確認:他確實是靠實力?

這正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存在的理由。

官員的小孩,並不是什麼政府補助都不能拿

先從一個最容易被誤會的地方談起。《利衝法》從來沒有規定「公職人員的親屬,一律不能獲得政府資源」。蔣萬安身為台北市長,是《利衝法》規範的公職人員;他的子女則屬於二親等以內親屬,也就是法律所稱的「關係人」。可是,成為關係人,不代表因此失去一般人民原本享有的權利。

如果爸爸當市長,小孩就不能申請獎學金;媽媽當局長,孩子就不能參加市政府公開辦理的甄選;哥哥當公務員,妹妹的公司從此不能參與任何補助案,這看似是最乾淨的做法,卻也可能讓「避免特權」變成另一種身分歧視。所以《利衝法》的作法,大致可以濃縮成 3 個層次:原則禁止 → 符合公開、公平條件時例外可以申請補助 → 但身分關係必須揭露。

也就是說,法律並沒有要求官員親屬退出人生競賽,而是希望他們與公共機關發生補助關係時,把那一層可能影響外界信任的關係攤在陽光下。

所以精確地說,不是「因為你是市長的兒子,所以你不能申請補助」,而是規定「你有機會申請;但因為是市長的兒子,所以過程中更要讓大家檢驗。」

法律並沒有要求官員親屬退出人生競賽,而是希望他們與公共機關發生補助關係時,把那一層可能影響外界信任的關係攤在陽光下。圖片來源:EduLife Photos/Shutterstock

為什麼「靠實力」還不夠?

這時可能還會有人問:如果孩子真的很優秀,考試、面試也都是自己完成的,為什麼還要強調他是誰的小孩?難道這不是嫉妒?

這正好可以帶我們進一步理解,「利益迴避」的法律制度到底在防什麼。

法務部在 2019 年的函釋就指出,公職人員的關係人與一般人之間,對於政府補助的運作,「容非對等」。利益衝突真正要防堵的地方,通常不是那種「市長打一通電話叫評審錄取自己兒子」的戲劇化情節。真正難處理的,常常是更細微的影響。例如,有人是不是比別人更早知道這項計畫?承辦人看到名字後,會不會知道申請人的家庭背景?評審如果知道對方是首長的家人,會不會即使沒有任何人關說,也在無意識中變得比較謹慎?甚至反過來說,評審會不會為了證明自己沒有偏袒,而對這名孩子更加嚴格?

這些影響,我們很難鑽進每人的腦袋證明。所以當代的利益迴避不可能說「有本事,你證明我作弊啊?」相反地,法律會要求關係人先揭露身分;承辦人員若涉及利益衝突,就應迴避;補助成立後,機關還要公開相關關係。這不是預設誰有罪,而是想辦法設計種種關卡,降低外界疑慮。

正因如此,把這個問題說成「是不是嫉妒人家小孩優秀」,其實稍微偏離了焦點。因為利益迴避制度從來不需要先證明一個人「不夠優秀」。一個人完全可能很優秀,同時又與決策機關存在特殊關係。這兩件事情並不互斥。

我們現行的制度,正是讓關係人的能力可以被看見,也讓他的關係可以充分受到檢驗。

政府分配的珍貴資源,早已不只是一筆錢或一個機關職位。交換學生、政府實習、培訓資格等稀缺機會,都可能成為履歷上的重要經驗,影響未來升學與職涯。圖片來源:Ple Kulnipa/Shutterstock

不領 7.5 萬元,解決了什麼?

蔣萬安市長決定讓孩子不領那 7.5 萬元的補助,當然降低了部分爭議。

但如前面所說,本次若要合法申請補助,關係人在申請階段原則上就負有「事前揭露」身分關係的義務;補助或交易成立後,機關還也有「事後公開」的義務。

為什麼?因為如果資料只是填給承辦人看,最後鎖進公文櫃,人民還是無從監督。資訊如果沒有公開,社會大眾、媒體與監督機關就無法檢視相關利害關係,也會削弱制度的公信力。

所以,面對這次事件,台北市政府依法還沒有明確回答的,有下列幾件事:

申請這項計畫時,是否有依規定揭露與市長之間的親屬關係?承辦單位何時知道其中一名申請者是市長之子?哪些承辦或審查人員知道這項資訊?有沒有進行相應的利益衝突檢核?

這些問題並不是在暗示孩子一定受到特別待遇。恰恰相反。如果程序完全沒有問題,把它說清楚,最能保護的反而就是捲入爭議的孩子。

另外,就算 7.5 萬元真的完全不領了,那麼另一項問題仍然存在:一個稀缺的公共機會(交換學生的正取資格),算不算要迴避的利益?

根據《利衝法》,「財產利益」是指有經濟價值的種種利益;至於「非財產利益」,目前比較集中在任用、陞遷、考績等機關內部的人事措施。因此,像交換學生資格這樣的機會,比較不能被納入《利衝法》所要管控的「利益」。這也提醒我們:現行法律對「非財產利益」的想像,或許太窄。

政府分配的珍貴資源,早已不只是一筆錢或一個機關職位。交換學生、政府實習、培訓資格等稀缺機會,都可能成為履歷上的重要經驗,影響未來升學與職涯。

因此,未來檢討《利衝法》時,或許可以思考:非財產利益,是否應適度涵蓋這類由政府分配、名額有限,且可能影響人生機會的競爭性資格。因為有時候,一張政府認可交換的正取通知,比 7.5 萬元更難衡量它未來的價值。

利益迴避要防的不是官員小孩,而是權力濫用

我很認同這場討論裡的一句提醒:不要霸凌小孩。一個 15 歲的孩子沒有辦法選擇自己的父親是誰,也不應該承受成年人政治競爭所帶來的羞辱。

真正需要接受公共檢驗的,是掌握分配權力的大人,以及分配資源的制度。這也讓利益衝突制度顯得更加重要。因為如果我們不去遵守既有的制度,最後只會剩下兩群人在網路上互喊。一邊說「一定是特權」,另一邊說「你們只是嫉妒」。可是這兩邊,其實都無法直接證明任何事情。

稍稍把歷史拉遠一點,台灣人其實早有類似的集體記憶。威權時期的黨國體制下,政治權力不只決定政策,也滲進公職、國營事業、地方資源與各種發展機會。有時候,決定你能不能走進一扇門的,不只是能力,而是你是誰、認識誰、站在哪一邊。也正因走過這段歷史,我們今天才會如此重視利益迴避與公平競爭。

現代法治國家很重要的一步,就是把「私人關係」和「公共權力」慢慢分開。誰能得到公共資源,不應取決於和掌權者有多熟,而應交由公開、可預測、對所有人一致的程序來決定。關係先揭露、資訊夠公開、該迴避的人迴避、甄選標準可以檢驗。做完這些事情之後,一個官員的小孩如果仍然名列前茅,我們反而更有理由大方地說:這是他自己的成績。

所以,真正值得我們關心的,或許從來不只是那 7.5 萬元,而是背後更基本的法治思維:我們不是靠「相信某人不會濫權」來維持公平,而是靠任何人都要遵守、也能被外界檢驗的規則。我們都不希望自己的努力,有一天輸給一句「他認識誰」;也不該因為今天掌權的是自己支持的人,就突然覺得利益迴避沒那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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