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立法院質詢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出國行程,引發社會對公務出國、公假及公共資源使用的討論。外界質疑的,不只是其近年出國次數、天數及相關經費,也包括長途出訪期間是否安排休假,以及出國報告是否充分呈現實際行程。對此僑委會則強調,海外出訪是僑務工作的必要任務,相關行程與報告均依規定辦理。
這場爭議究竟孰是孰非,可以交由立法院及相關機關進一步查核;但如果最後只剩下「徐佳青到底出了幾次國」的政治攻防,恐怕反而錯過了真正值得社會追問的問題。因為真正值得關注的,從來不只是某一位首長去了哪裡、去了幾天,而是更根本的制度問題:當公務人員可以依「業務需要」取得多日公假甚至出國執行公務時,究竟誰來證明這趟行程真的有必要?誰來判斷為什麼一定要由這個人去?又由誰來檢驗這趟行程究竟產生了什麼公務成果?
是「偽公費出國」還是必要公務?
公務出國當然有其必要性。外交、僑務、國際交流及國際組織等工作,本來就不可能完全在辦公室裡完成,許多工作必須透過實際拜會、協商、參訪與交流才能推動。因此,制度保留一定程度的行政裁量,本身並沒有問題。
問題在於,裁量權越大,責任就應該越重;可以自行判斷的空間越大,就越應該提出具體而客觀的理由。行政裁量從來不是免除說明責任的特權,更不是一句「業務需要」就可以概括所有問題。需要出國,可以說是業務需要;需要去這個國家,可以說是業務需要;需要由這個人出席,可以說是業務需要;需要 7 天、10 天甚至更久,也可以說是業務需要。如果每一個環節最後都只剩下主管一句「業務需要」,那麼外界真正能夠檢驗的究竟還剩下什麼?
一項行政決定即使形式上完成核准程序,也不代表它就不需要接受實質檢驗。民主政府要求的從來不只是「有沒有簽准」,更包括「為什麼這樣決定」。尤其是多日甚至數週的公務出國,涉及的從來不只是幾天公假。它可能包括交通、機票、住宿、膳雜及其他差旅支出,更涉及公務人員離開原職務後所產生的人力與時間成本。一名公務人員在海外執行任務,機關內原本由他處理的工作也必須由其他人承擔。
因此,公務出國真正應該被檢驗的,不只是「去了哪裡」,而是「究竟完成了什麼」。參加多少場活動,不等於產生多少成果;拜會多少人,也不代表對機關業務一定有所貢獻。一趟出國如果最後只留下「某月某日參加座談、某月某日拜會某人、某月某日參訪某機構」的行程流水帳,卻看不出究竟解決了什麼問題、取得了什麼重要資訊、促成了什麼合作,甚至沒有任何後續可以追蹤的成果,那麼即使報告形式完整,恐怕也很難說真正完成了公共課責。
當然,出國報告不應只是為了完成行政程序而存在,更不能變成「只要交出去就結案」的文件。真正有意義的報告,應該成為機關日後判斷類似行程是否仍有必要的重要依據。如果一趟出國年年都可以以不同名目重複進行,卻始終說不清楚究竟留下什麼成果,那麼問題顯然已經不是公務員該不該出國,而是制度究竟有沒有能力辨別「必要的公務」與「習慣性的出國」。

公假是公務延伸,不應成為「愛將福利」
而比單次出國有沒有成果更值得注意的,是另一個常被忽略的問題:為什麼總是這些人有出國的機會?同樣是公務人員,有人經常可以參加國際會議、海外考察、交流活動與各種出訪,有人卻長年留在辦公室處理繁重的日常業務?
當然,不同職務本來就有不同的業務需求,不能簡單要求所有人平均分配出國機會;但是,如果出國機會長期集中在少數人身上,主管就應該有能力說明:為什麼是這個人?為什麼不能由其他同仁代表?為什麼這項任務需要這麼多天?為什麼同樣性質的活動每年都需要出國?
如果這些問題始終沒有具體答案,而每一次都只以「長官信任」或「業務需要」帶過,行政裁量就很容易從專業判斷滑向人情分配。這正是制度最需要警惕的地方。
公假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公務人員是在執行公共任務,而不是因為主管想讓某個人多休幾天假;公務出國之所以可以使用公共資源,也是因為它被認定具有公共目的,而不是因為某個人特別受到長官賞識。換句話說,公假是「公務」的延伸,不應成為「愛將福利」的包裝。
有人可能認為,主管本來就需要有用人與調度的裁量,外界不應過度干預。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主管當然需要裁量,但公共行政與私人企業最大的不同,就在於主管支配的不是自己的資源。私人企業老闆要讓自己的員工出國,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斷決定;但政府機關使用的是納稅人提供的公共資源,主管的每一項決定都必須具有公共性與可說明性。因此,「長官信任」可以是用人的因素,卻不能成為公共資源分配的最高標準;「業務需要」可以是核准公假的理由,卻不能成為拒絕說明的萬用答案。
尤其當同樣的出國機會長期集中在特定人員身上時,更應該避免形成「誰受到長官信任,誰就比較容易獲得海外任務」的現象。否則久而久之,公務出國就可能不再只是工作安排,而逐漸變成組織內部的一種特殊待遇。這不只涉及公平,也會直接影響機關士氣。對其他長期留守辦公室、承擔大量行政工作的同仁而言,如果看到少數人經常出國、考察、參加國際活動,卻沒有清楚的業務成果與公平透明的分配原則,難免產生「做得多不如受到長官信任」的消極感受。這對任何組織而言,都不是健康的治理方式。

「業務需要」不是萬用答案:公務出國應有可檢驗成果
因此,這場爭議真正應該促使政府思考的,不是如何讓公務員少出國,而是如何讓每一次公務出國都更有正當性、更有透明度,也更能經得起檢驗。多日出國公假應有完整的事前計畫,具體說明出國目的、任務內容、拜會對象、參與人員、行程天數以及預期成果;返國之後的報告,也不應只是記載「去了哪裡、見了誰、參加什麼活動」,而應說明實際完成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資訊、促成哪些合作,以及這些成果如何回饋機關業務。
更重要的是,成果不能只停留在紙面上。如果報告宣稱促成某項合作,就應有後續追蹤;如果宣稱取得重要資訊,就應說明如何運用;如果某類型出訪多年來反覆進行,也應定期檢視其必要性。如此一來,出國報告才不是行政程序的終點,而應該成為下一次是否核准類似行程的重要依據。制度如果真的建立起這樣的回饋機制,不但可以避免公共資源被濫用,也能替真正有必要、有成果的公務出國提供更充分的正當性。
另一方面,這套標準應該對機關首長適用,而且首長理應接受更高的檢驗。因為位階越高,掌握的資源越多,行政裁量也越大,所承擔的公共責任自然應該越重,而不是因為身分高、權力大,就享有更大的制度模糊空間。一名基層公務員請假幾天,影響的可能只是一個業務單位;但機關首長長時間出國,涉及的則可能是整個機關的決策、行政運作與資源配置。首長當然可以出國,也應該可以出國,但更應該能夠清楚說明為什麼要出國、為什麼由自己出席、為什麼需要這麼多天,以及返國後產生了什麼具體成果。這不是對首長特別苛刻,而是民主政治最基本的責任邏輯:權力越大,責任越重;裁量越多,說明義務越高。不能反過來變成位階越高,越容易以「業務需要」四個字結束所有問題。
這也是為什麼這次僑委會的爭議不應只停留在個人身上。今天被質疑的是僑委會,明天可能是其他部會;今天討論的是徐佳青,未來也可能是任何一位部會首長。若每次遇到爭議,政府只是回應「一切依規定辦理」,然後等風頭過去,制度本身卻完全沒有改變,那麼同樣的問題只會一再重演。真正成熟的制度,不是禁止公務人員出國,而是讓每一次合理的公務出國都有充分理由、每一筆公共支出都有可追溯紀錄、每一次長時間公假都有可以檢驗的成果。也不是要求所有公務人員接受繁瑣的行政負擔,而是讓那些掌握較大裁量權的人,對自己的決定承擔相應的說明責任。真正有成果的公務出國,應該最不怕被要求說明;真正合理的行政裁量,也應該最不怕接受檢驗。

信任可以存在,監督不能缺席
說到底,這場爭議真正值得我們思考的,是民主政府究竟應該如何使用「信任」二字。行政體系當然需要信任,主管必須信任部屬,機關也必須信任首長;但是公共制度不能只建立在「我相信你」之上。私人關係可以建立在信任上,公共權力卻必須建立在制度上。長官可以相信自己的部屬,但不能因此免除說明義務;機關可以信任首長,但不能因此取消監督;公務人員可以依法出國,但不能因為取得核准,就認為社會沒有追問的權利。因為今天使用的不是某個主管的私人財產,而是人民提供的公共資源;今天行使的也不是私人權力,而是國家授予的行政權。既然如此,任何人都沒有理由把「長官信任」當成公共資源分配的免死金牌。
僑委會這次引發的爭議,真正值得留下的,不應只是某位首長到底去了幾次國、花了多少錢,而應該是我們能不能藉此重新檢視公務出國與公假制度。出國要有必要性,公假要有正當性,經費要有可追溯性,成果要有可檢驗性,裁量要有說明義務。這幾項原則如果能夠真正落實,既不會妨礙政府推動外交、僑務與國際交流,反而能讓真正有必要的公務出國獲得更多社會信任。反過來說,如果只要掛上「公務」兩個字,就可以合理化所有行程;只要主管點頭,就可以把「業務需要」當成萬用答案;只要回國交出一份制式報告,就可以讓所有疑問到此為止,那麼公務出國與公費旅遊之間的界線就會越來越模糊,而行政裁量也可能逐漸成為少數人享受特殊待遇的溫床。
公假不是主管獎賞愛將的福利,公務出國更不是披上公務外衣的公費旅遊。既然說是公務,就請留下公務成果;既然使用公共資源,就應該向公共利益負責;既然握有行政裁量,就必須對自己的決定提出足以接受檢驗的理由。行政裁量不是長官的人情額度,公共資源更不是愛將的福利。真正值得信任的政府,不是從來不被質疑的政府,而是即使受到質疑,也能把每一項決定的理由、每一筆支出的去向,以及每一次公務行程的成果,清楚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的政府。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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