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件司法判決引起高度矚目:一個名為「創意私房」的網站大量販售偷拍、未成年等女性的性影像,組織成員中甚至還有國小老師。該案歷經檢警偵辦,法院這端也很快做出回應,除了對不法犯罪給予的嚴厲刑度外,還牽扯出影劇名人也是該論壇的高級會員,進而引起社會軒然大波,各大媒體紛紛以「台版N號房」作為報導標題。
不過,司法機制除了檢警積極偵辦、並透過法院施以刑罰讓被告付出相當代價之外,目前的制度是否有更完善的空間?
私密性影像從前是三不管地帶,如今有法可管
有關於私密性影像、深偽影像(Deepfake)的問題,早在前幾年轟動一時的網紅小玉換臉事件就啟動了修法列車。過去針對私密性影像、不實性影像的散布,幾乎是法制面上的三不管地帶,一旦被害人性影像遭外流散布,恐懼幾乎一輩子如影隨形,更別說拿到影像的有心人可能會再利用手上握有的影像去脅迫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不過隨著《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讓法制面得以完整,固然是亡羊補牢,卻也為時未晚。
例如針對深偽影像(Deepfake),目前已增訂於《刑法》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刑法》第319-1條到第319-4條);兒少性影像部分,也依照不同手段去區別不同刑責,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性影像案件,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最高則可處7年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則從過往的行政罰往刑罰前進,最高可以到1年有期徒刑。
其餘避免程序漏接的修正,包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讓遭散布性影像的被害人能銜接到性侵害被害人的保護服務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性影像下架部分也做好整合,性影像被害人透過衛福部建置的性影像處理中心線上申訴機制,可由中心協助通知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的移除下架,才能減少影像被重製並散佈的恐懼。
總而言之,這波修法背後有眾多公益NGO,如數位女力、婦女救援基金會等的身影穿梭其中,都是積沙成塔下取得的巨大成果。

再度提高「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責,將牽一髮動全身
這次因為有知名藝人涉案,輿論撻伐是必然。在眾多倡議中,最讓人有疑慮的就是再度提高「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責。最主要的憂慮在於:前次修法已經考量到刑罰的輕重,在合乎憲法的比例原則下,有一定的差別待遇。持有兒少性影像的行為雖然讓人極度厭惡,但畢竟跟拍攝、脅迫行為還有本質上的差距,提高刑罰對於犯罪有多少威嚇效果,是禁不起檢驗的都市傳說。另一方面,刑度的提高往往是牽一髮而動全身,如果把單純持有兒少性影像拉高刑度,那其他的相關刑罰是否又要一併檢討?這樣跟其他不同種類犯罪的刑度,又該如何取得平衡?
另外要考慮的層面是,一旦將刑度往上拉高,可能會影響到從偵查階段就能動用訴訟手段。緩起訴的要件必須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輕罪有適用。而在緩起訴機制下,檢察官可以靈活賦予更多附帶條件,像是曾經有被告因涉犯賭博跟洗錢罪,繳交的緩起訴金額為10億,這樣的金額跟失去一段期間的自由,哪個對犯罪行為人比較痛?小孩子都懂得怎樣做選擇。
成為兒少保護的安全網,司法還有什麼著力點?
那司法還有什麼可以著力跟改善的地方,才足以成為一張兒少保護的綿密安全網呢?修法仍然是問題的解答,但絕不是如目前雨後春筍般冒出來、都是要往重刑化的方向,而是要給予司法更多的武器選項。
第一個當然是查緝的力道,類似「創意私房」這樣的犯罪者都是藏身於網路之中,有時還有匿名的數位金流,都足以造成查緝上的層層困難。目前司法實務藉由《刑事訴訟法》中扣押強制處分的手段,延伸到扣押網域名稱並執行DNS RPZ(停止解析),確實可以馬上防止網路世界散播,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影像擁有者也可能換個網址就重起爐灶。
那有沒有可能賦予司法更好的偵查武器?如《科技偵查法》給予境外數位監控的法源,或是在查獲犯嫌的相關通訊設備、手機時,能植入木馬程式以進一步溯源。當然,科技偵查與人權保護之間會有衝突,但面對如此惡意販賣兒少私密性影像的對手,是否需要有不同的手段,也很值得討論。
另外也有許多討論聚焦在這類對兒少有性癖好的人,可能需要的是醫療及長期行為監控。關於前者,醫界專家已經表達疑慮,尤其近年大法官才對性侵害犯人的強制治療做出表態,在沒有科學實證支持這類性癖好確實可以治療下,反而應該是轉向對這類人的長期行為管束。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施用毒品者會被列為毒品管制人口,在一定期間內必須不定期接受警方通知採驗尿液,透過這樣的行為控制,能比較持續的防止再犯。或許這也是在目前修法呼籲中比較冷靜可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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