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網路

【投書】社群媒體拉近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是否也拉近與惡的距離?

人與人透過社群媒體強化連結,卻也存在分裂的風險。 人與人透過社群媒體強化連結,卻也存在分裂的風險。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網路普及的時代,快速的訊息散播已經改變我們的生活型態。當我們享受著資訊發達帶來的便利性,同時也承擔著人們未尊重該便利而帶來的傷害。

先看看社群媒體近幾年的舉動:YouTube禁止影片宣揚白人優越主義或新納粹主義,拒絕讓歧視或排斥他人的行為被合理化;臉書執行長祖克柏禁止在社群上出現對特定種族、國籍、宗教、社會地位、性傾向或移民者人身安全、健康或生存條件的威脅;Instagram也推出防治霸凌機制,希望提升社群媒體的正面形象。而過去不少演藝圈人士因為無法忍受社群媒體上的霸凌風氣,發起刪除帳號及遠離社交的運動;司法部前陣子也指示各學校監看學生社群媒體、提供心理健康輔導,以確保校園安全。

這些做法在在顯示,當代社會意識到媒體具有「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之力,不論是整個網路或聚焦在社群平台,人與人透過媒體強化連結,卻也有分裂的風險。人們意識到媒體使用的負面影響而有所行動,卻也意識到無法完全消除負面效應。我們似乎活在一個人際延續卻斷裂的時代,自我覺醒卻失落的年代。社群媒體拉近了人與人間的距離,卻也可能壓迫了人與人的空間,讓某些負面因子擴散。

在這個年代,因網路霸凌而自殺的悲劇出現在世界各地,從少到老、從男到女,不分種族、年齡或性別的悲慘事件沒有停止過。這些現代人習慣一滑而過的社群言論,不論是具體的霸凌文字,或表面掩飾霸凌實則傷害他人的文字,與惡的距離都一樣靠近。

在自己的劇本中,壞人多由別人擔當

人際之間的交往,從過去面對面互動,到今天許多人習以為常的社群互動,順手一個讚或是一句在朋友頁面的留言,都構成人際間的連結網絡。平台本身如「好友才能觀看」等有條件的設定,某程度更鞏固了關係疏密的結構。

看似能歸屬於個人空間的平台,彷彿成了一本公開的日記,記錄著撰寫者看到的事件與心理感受。而這些事實不完全明確、但對當事人感受明確的部分,有時就可能變相成為網路霸凌或造謠。

以個人平台為名的社群空間與需要平衡報導的媒體不同,往往是「我說了算」,也就是撰文者自己寫了什麼就是什麼。用外觀看來好像是事實,但多半是撰文者個人抒發、發洩情緒、甚至故意讓其他不知情的人被引導到特定觀點。90年代台灣有句流行廣告詞「只要是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在貌似「私領域」的平台包裝下,好像就是這樣,無論什麼都可以依著自己的喜惡「盡情揮灑」。

然而不論是「鎖好友」或「開地球」,我們往往忘記,網路世界從來都不是隱密的,只是「有條件的公開」。既然公開,就是公領域,所留下的任何文字,都將成為某程度的公開評論。然而,正因為這些網路空間在歸類上又屬於個人平台,因此充斥著主觀與個人言論,由自己觀點出發的所有抒發,有時候就成了攻擊別人的公開評論。畢竟在自己書寫的文字中,無關是非的異己,往往成了作者筆下的壞人。

言論自由不等於道德自由

傳播的力量常常比我們想像的大。透過個人平台傳播的文字,確實有極高風險可能造成社會動盪或傷害他人。許多人習慣以「言論自由」合理化個人的發表或抨擊,但若我們回頭理解言論自由的基礎,應從英國思想家約翰.彌爾頓(John Milton,1608年12月9日-1674年11月8日)當時的提倡出發,他認為,限制言論自由可能壓迫真理的出現,即使言論謬誤也不應限制;只有無所限制,才有找出錯誤的可能。因此,言論自由的基礎是在追求真理,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錯誤的過程也可能成為真理浮現的過渡。

然而我們要思考的是,究竟有多少時間或機會,讓一個人能夠在等待真理期間暫時受傷、最後獲得公道?尤其將同樣的邏輯置於社群媒體的脈絡,個人的抨擊言論很容易直接傷害他人,加上自己朋友、同好的回應按讚,真理是否有機會被澄清,已經變得遙不可及。更何況更新的文章將舊訊息往下擠壓,真理很難「越辯越明」。這樣的型態極容易帶來網路霸凌或造謠,不論被抨擊者在意或不在意、放下或放不下,道德自由因社群媒體被鬆綁造成的傷害,都不該這樣理所當然的存在。

無法有效防堵的現實條件,像極了無情

霸凌往往是從人與人的關係失衡開始。但當人際之間的互動轉移至虛擬平台的網路上,對當事人的傷害仍然很真實。正因為當代的大家意識到這點,所以也不乏如文章一開始提到的相關防範作為。不過,在這些預防或保護的機制中,我們要思考,究竟這些做法對社會大眾能起多少作用?

有些系統會先以人工智慧偵測具傷害性的文字,在用戶還未發布文章前,頁面即會彈出警告通知,提醒用戶發文前再思考合宜性;又或者用戶不必封鎖霸凌者,仍可透過系統設定,不讓自己看到霸凌者的留言。諸如此類的作為,雖是權宜之計,然而仍無法完全杜絕霸凌事件的發生,也才讓霸凌事件至今仍持續發生,能防範的,終究只是部分行為。

檢視台灣法律,與網路言論霸凌相關的法令包括刑法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民法侵害他人名譽權,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等,都算是存在已久、具有規範或嚇阻作用的律法。其中重要的概念包括:即使留言的內容為真,但內容若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構成犯罪的可能。然而,相關法律在告訴乃論的框架下,不見得都會走到訴訟,而透過法律途徑追尋公平正義的速度,也往往比不上傷害的直接。整體而言,這些措施都較偏向被動式的防堵,而那些無法被法律或相關措施擋下的霸凌現實,總不免令人唏噓。

同溫層效應,強化了個人情緒抨擊的力道

我們進一步從傳播領域的群體面向探討,社群建立常是個人與他人溝通串聯的方式,不論是上面的文章、圖片、心情或感想抒發等,多是以自己的角度出發,與社群中的朋友分享,連結了朋友,也可能連結與自己志同道合的陌生人。這即是大家口中所說的同溫層(echo chamber)。在所謂的社群同溫層中,大家多半互相支持、互相取暖、或只是互相聯繫,有時候只是按一個讚,對當事人就是一種支持,並進而成為一種鼓勵。試想,當發文者在自己頁面上大肆發表可能不見得真實的內容,整個同溫層的支持與擴散,造成他人被誤解或傷害的可能性有多高?

也許你會反問,一個人在「個人的」平台提出「個人的」看法,究竟有什麼不可以?一如前面所提,只要構成霸凌,就絕對不是僅屬於個人私密的空間。然而,發文者的同溫層就真的沒有是非觀念,一定會成為擴散傷害的幫兇嗎?那倒未必,只不過這又涉及到大家對於社群媒體的使用習慣,滑過順手按個讚,有時候只是表示自己有在關心對方,有時候也可能因為覺得自己是少數觀點、不想多事,而最終沒有伸出援手拯救被霸凌者。

伊莉莎白.紐曼(Elisabeth Noelle-Neumann,1916~2010)曾提出「沉默螺旋」(Spiral of Silence)的概念,當人們覺得自己的看法偏少數時,會比較不願提出或傳播自己的看法,導致少數派的聲音就此越來越小。即使該論述在後來陸續被各種不同的角度或理論觀點批判,然而在社群媒體中確實很可能出現這樣的狀況。正因為社群朋友間的習慣支持、偶有的沉默之聲、總被定調為個人平台等諸多理由,在社群媒體中的霸凌狀況或是「躺著也中槍」就變成了一種被眾人合力完成的事件。當然,若多數人願意表達,反過來讓撰文者被聲浪掩埋,反而成為被霸凌者,那又是另一個議題的探討了。

回歸身而為人的價值,跨虛為實的守門防護

在早已進入「滑世代」一段時間的現在,文字或思想的傳播迅速且廣泛,霸凌的傷害不分虛實、年紀、性別或位階,當社群媒體成了一種習以為常的生活圈,上面發生的大小事就應該被正視,不論是消極的避免憾事發生,或是積極的引導走向正確道路,都不可忽略。

具體建議,我們應該回歸人與人間連結與存在的重要價值,包括道德感的強化成形、同理心的培養、或價值觀的教育建立等,不分線上或實體的空間,都應該被社會普世價值的道德規範。尤其108課綱將資訊科技與媒體列為核心素養,表示社會已意識到媒體對群體、個人影響程度日益提高,從傳遞者到接收者之間,訊息的判讀實為重要,除了擁有媒體識讀的相關技能,也更期待大眾在運用或思考媒體相關訊息時,能與道德及價值觀連結。

在未進入科技時代前,當面或口耳相傳的霸凌不可取;網路時代的現今,虛擬平台的霸凌一樣不可取。然而如同前面提及的社群媒體同溫層,即使一個讚都可能強化了被害者受傷的可能。也許我們可以回到傳播理論中的「守門人」(gatekeeper)概念,如果新聞媒體的訊息需要把關,那麼社群媒體中該扮演守門人角色的,原本是發文者自己。當發文者本身因為抒發情緒而傷害到別人時,發文者的社群好友則應發揮守門人功能,包括導正事實或是引導向善。

這之間當然會有微妙的人際關係考量,然而若能真正在教育上落實媒體素養、牽動具道德感的普世價值,才可能讓社會在消極懲罰或被動刪文之外降低霸凌的機率,讓道德良知與人際關係不會在取捨中消失。畢竟在這全媒體的時代,若沒有道德框架的守門與教育喚起的良知,社群上的文字很容易帶來極高的傷害,就好比前人說的:「培植一個人要千句話,毀滅人只要一句話。」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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