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投書】為何席地而坐?外籍移工的公共空間思考

以台灣人的角度禁止外籍移工在北車大廳席地而坐,其實是不理解他們的文化、處境與需求。 以台灣人的角度禁止外籍移工在北車大廳席地而坐,其實是不理解他們的文化、處境與需求。 圖片來源:Lennon Ying-Dah Wong@flickr, CC BY NC-ND 2.0

今年2月,台北車站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宣布大廳暫時禁止席地而坐。但在疫情趨於減緩之際,台鐵傳出擬在未來繼續管制大廳,隨即引發正反意見爭論。不少人擔憂,這會剝奪移工週日在車站大廳聚會的少數娛樂。

在理解此議題時,我們必須先問:為何移工在大廳群聚的時間是選擇在「星期日」、地點是選擇在「台北車站」呢?有必要先瞭解他們在台灣的實際生活情況,才能認識移工的生活群像。

如何擁有自己的空間?外籍移工生活群像的探討

外籍移工在台灣大都從事骯髒、危險與辛苦的勞力缺口,其中一大部分作為家庭看護工,擔負龐大的銀髮族照護責任。雖然勞動部認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僱用外籍勞工,也應符合勞基法要求,但實際狀況是,由於工作的照護性質,屬於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往往僅能以勞動契約去規範。合理的勞動契約範本規定,勞工工作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1]。能獲得的休假通常是星期日,珍貴的星期日變成移工們唯一可以聚會的時間。

那,為什麼他們休假不好好休息,反而要到處趴趴走走進行同鄉聚會呢?由於外籍移工離鄉背井,生活起居與工作幾乎完全重疊,居住的地方通常也就是工作場域。多半勞工都不像吳爾芙說的可以擁有「自己的房間」,無法邀請朋友來自己居住的地方。因此,休假外出對他們並不是小確幸,而是一種必要活動行為,是種由「自己時間」轉換成「自己空間」的概念,只有這樣才能暫時離開工作、宣洩壓力。更重要的是,在對東南亞文化還不夠友善的台灣,只有在同鄉交流的時刻,才可能短暫拋下外界的歧視,當我們一起坐在地板上,才能感受平等的真諦。

那麼,又為什麼要選火車站作為聚會場域,而不去其他地方呢?除了外籍移工薪資低廉、通常負擔不起咖啡店等布爾喬亞階級空間之外,公園等其他戶外環境也容易受到天候影響,壓縮了難得的聚會時間。擁有室內空間的各地火車站及其附近室內空間容易成為外籍移工聚集的場所,是因為公車基本上都會以該區域的火車站為終點或停靠站,移工不須瞭解過於複雜的路線指引或轉乘手續便可到達。而台北火車站作為三鐵與客運轉運站的中心,不論用何種方式到這裡都相對方便,車站大廳如棋盤間隔的寬廣場域,於是成了他們最自由最輕鬆的地方,可以與人談天、野餐、閱讀,在黑色的方磚上如同坐著時光機,有著回到故鄉那樣的安心。

管理背後隱藏的文化偏執

在新冠肺炎爆發後,為避免群聚感染,台鐵宣布大廳禁止席地而坐。然而,如果只是針對單一事件的避免,應該是具有時效性或期限性,例如大型集會或畢業典禮暫行取消。提出永久禁令,顯然只是搭著新冠肺炎風波的便車,背後實際的原因值得探究。

想從此不再讓人坐在北車大廳地板,難道真的是管理問題嗎?如果是因為外籍移工席地交流或野餐後所產生的髒亂,那麼這與席地而坐無關,而是應該要針對垃圾丟棄行為進行管制與罰則。是因為外籍移工席地而坐影響到旅客的通行權嗎?如有此問題,台鐵用固定式的座椅取代席地而坐,反而更影響旅客的通行動線。因此背後可能的原因,筆者認為是「影響觀瞻」與「文化偏執」。

人類學家Mary Douglas《純淨與污染》一書提及,骯髒概念與文化息息相關,例如我國文化覺得直接用手吃東西很髒,在印度文化中卻覺得用手吃東西很正常,一點也不髒。所謂乾淨與不乾淨,髒與不髒,取決於文化的空間和位置。回到本案亦是如此。我們認知車站應該是有秩序,大家安靜坐在位子上等候,而不能隨便席地而坐,這種舊有觀念與文化偏執所導致的「有礙觀瞻」,無疑是體現了我們視角的封閉性。

真正的問題,並不出在車站管理

本案雖出自台鐵管理的場域空間,但從整個政策脈絡來看,也非全然是台鐵的責任,因為台北車站只是因為方便,成為移工在台灣選擇的交流場域,如果台鐵的空間被管制了,成為「空間難民」的移工勢必會移動到其他地方聚集。因此,問題真正的源頭是:我們是否能提供給外籍移工符合他們工作性質與文化背景的交流空間?

很可惜的,不論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皆未察覺意識到外籍移工可使用的公共空間不足的問題,而只當作車站管理事件來處理。這難道僅僅是台鐵與交通部的權責範圍嗎?其他單位皆以事不關己的心態去面對,彷彿我們對外籍移工的關注,只在於工資休假等勞工基本條件,忽略了他們其實也是身處台灣的「居民」。這不免讓我們想到《國家為什麼會失敗?》一書提出的榨取式制度:如果政府僅以菁英思維進行決策,而缺乏同理心的廣納意見,則政策必然會失敗。而外籍移工在此案件中,正是被我們排除在公民與公共政策的想像之外。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桌遊玩家。)


[1] 以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所提供的家庭類勞動契約範本為例:「勞工工作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如依雇主要求於例假日繼續工作者,勞工得選擇於七日內補假休息或依本條款的第3.2項規定多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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