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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想善終為什麼這麼難?《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幾個思考

大家對「善終」有所期待,但為何許多人在生命的最後一程仍飽受折磨? 大家對「善終」有所期待,但為何許多人在生命的最後一程仍飽受折磨?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美國數學家也是控制論創始人維納(Norbert Wiener)曾說:「坦率的說,我們是註定要滅亡的行星上遇難船隻中的旅客。然而即使在行將沉沒的船上,人類的尊嚴和人類的價值不一定消失,相反必須得到更多的重視。我們將走向深淵,但即使在臨死的時刻,我們也應該保持人類的尊嚴。」

我國立法院於2016年12月18 日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並於2019年1月6日正式施行,成為全亞洲第一部維護病人善終自主權的專法。此法賦予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民眾,於意識清楚時可預立醫療決定,選擇在生命末期的「特殊情況」,享有拒絕醫療的權利。該法規定,20歲以上且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以先至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機構進行預立醫療諮商(ACP),後續完成預立醫療決定(AD),且簽署後可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

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指涉,考量未來面對生命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失智程度極嚴重無法自理、或符合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之時,事先立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的決定。

如果國人皆對「善終」有最深切期待,但為何許多人在生命的最後一程仍飽受折磨?綜理相關資料,在此提出幾項因素:

一、生死議題難以輕易釋疑

在善終的理念下,人人均有權依照個人的信仰、價值觀與生活信念,在得到「充分的資訊」下自由選擇決定自己所想要的生活型態,包括:病人能有機會思考及決定其末期生活與醫療方式、家人間能有機會與病人一起討論病人生命末期的相關醫療事項。因此,「與病人詳細溝通說明」以了解病人的期望和考量,事關重大,一線專業人員是否能在數個小時之內就完善討論上述相關重要事宜?值得深入思考。

醫療照護充滿變化性,生死議題絕非短時間內就可以闡明釋疑,醫療團隊除儘早和病人或家屬召開家族會議,也要善用團隊專業技能,討論病人照顧或是臨終時的相關議題,方能達成病人之最佳利益。

二、判定條件仍顯模糊

於臨床實務層面上,判定條件第三項為「不可逆轉的昏迷」,第五項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但目前政府尚未有明確公告表示納入法規的疾病有哪些,又因民眾普遍非醫療專業背景者,故部份醫療人員認為會造成民眾的混淆,導致簽署意願人及其家屬的接受度與知悉程度不佳;此外第五項臨床條件的標準公告未明,雖富有彈性,可隨時間及醫療條件、醫療環境的改變而有所調整,但仍可能造成簽署意願人及其家屬的疑慮。因此政府單位應研討出更適合非專業背景者的解釋或判定依據,以消弭民眾對臨床條件的疑慮。

三、宣導資訊不足

安寧療護條例於2000年在台灣公布實施,以末期病患使用率而言,截至2018年11月,全國「預立同意安寧意願註記」只有57萬餘人。健保署2017年統計,癌症末期病患中,僅60.9%在死亡前一年有機會接受安寧療護;被健保納入給付的八大非癌末期患者更少,死亡前一年使用安寧資源者約為14.2%。多數臨終病人「沒有機會」接受安寧療護,在減少痛苦、維持尊嚴中走完人生最後一哩路。

末期病患對安寧療護的利用率始終偏低,以最新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而言,對民眾更是陌生。民眾前來詢問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預立醫療決定時,容易與安樂死或經由簽署放棄所有醫療照護,甚至解除照護責任等混為一談;會出現如此嚴重的錯誤認知,表示民眾普遍對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預立醫療決定的法源依據、執行事項、可保障之權利、何謂醫療委任代理人、何謂見證人等皆混淆不清,因此,亦可看出民眾接受上述相關訊息的機會與管道較少。原因可歸咎於政府在宣導工作的力道不足,但亦可能是因本法才剛上路,所以給予民眾瞭解的時間較短所致。

四、病人自主或家屬為大?

病主法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過程,增加簽署意願人及其家屬的溝通機會,使其可討論意願人在未來對自己的生命安排、善終規劃等事宜,並可從中發現彼此不同的聲音、作出澄清及表達感受,且因諮商所賦予的第三方空間,亦可安全的給予溝通討論的時間與空間,再加上醫療團隊的輔助,甚至能增強家庭的動力,但是對於改善家庭關係可能非是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本意。

除此之外,簽署意願人通常會希望支持自己意願者陪同諮商與見證等,但是可能會出現其他親屬對陪同者的撻伐,甚至出現嚴重道德責任及心理疾病的風險,此非為立法之本意,爰此,政府單位需注意此一問題,加強宣導及提供因應方式,來避免家庭悲劇。

五、照護諮商權能不足

病人自主權利法今年初上路,至今全台有3,000多人依法預立醫療決定。不過目前媒體報導,民眾向醫院預約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要排隊等數個月,顯示諮商醫護人力量能不足。對此,衛福部回應已著手規畫諮商人力培訓課程線上化,預期能加速人力培訓,以縮短民眾的等待時間。

另外,醫療人員為病人自主意願的最終執行者,是否有執行病人自主意願的權力?也因為如此,醫療人員可能因傳統道德、個人價值等因素,在病人符合條件時,拒絕執行病人意願,得予以轉介,此為本法的良好利益,用以保障醫療人員的自主權。此外,諮商端的醫療人員與執行端的醫療人員可能非同一位,因此可能出現前後端的差異,因此造成病人家屬的困擾,如此一來,若無法正視上述議題,將可能導致民眾對本法的質疑,以及病人自主權利受損。

六、需買單的善終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需進行收費,可能導致民眾卻步,進而影響民眾簽署意願。在此我們肯認收費能維持專業品質,或許亦是換個方式替健保節省支出。但若善終是全民之基本人權,「須買單」的善終還算不算是基本人權?預立醫療決定書常是在發生特定情況之前所下的決定,其實就隱含著不迫切性的事實;如果費用還要民眾負擔,原本的不迫切性會不會更加沒有急迫性?

再則,目前中、低收入戶可免費接受照護諮商服務,但相關邊緣戶族群及未領有福利身分亦無力負擔費用的民眾,是否就被排除在「自主」的立論之外?是故,我們亦期待,健保能提供相關給付,讓「照護諮商」能有更合理的價格,讓社會大眾得以完全的自主。

(作者為南華大學生死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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