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逐條看了正在預告中的《兒童托育服務法施行細則》草案。草案只有 11條,看起來不長,但看到第 10 條時,我停住了。
其中,「不當管教」被定義為「對兒童採取之管教措施,違反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向管教原則」;其他對兒童的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則包括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超出一般社會通念可忍受程度」,而對兒童身心健全發展造成侵害。
如果只是托育理念,每個人的理解有些差異,或許還可以透過溝通找到共識。但如果未來這些文字會成為判斷一名托育人員是否涉及不當管教、不當對待的重要依據,那麼這個標準是不是應該再清楚一點?
尤其,當我再回頭看《兒童托育服務法》對「照顧爭議」的規範,這個疑問就更大了。
從「不符期待」到「不當對待」,中間有多遠?
依《兒童托育服務法》立法說明,所謂照顧爭議,包括兒童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認為托育品質「不符期待」,而認為應由托育相關人員負責所生的爭議。
以托育機構來說,家長認為有照顧爭議致損害兒童權益,可以先向機構提出異議;不服處理結果,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處理、調處或調查過程中,如果發現可能涉及不當對待,則會停止原來程序,轉依相關規定處理。
法條建立了爭議處理機制,而我也不反對建立照顧爭議處理機制。因為家長把這麼小的孩子交給別人照顧,有疑問、有意見,本來就應該有地方可以提出;托嬰中心也有責任說明自己的照顧方式。但我在意的是「不符期待」這 4 個字。因為期待這件事,本來就沒有完全一致的答案。
孩子哭了,有的家長希望老師立刻抱起來,有的家長則希望老師先陪伴、觀察,讓孩子慢慢學習調節情緒;孩子不吃東西,有人希望老師再多餵幾口,也有人會特別交代不要勉強;孩子搶玩具,有的家長希望老師立即制止,有的家長則希望老師先觀察,讓孩子有機會學習互動。
這些情況在托育現場並不少見,也不一定是誰對誰錯,很多時候就是照顧理念不同,需要親師之間慢慢溝通。所以,如果「不符期待」已經成為專法處理照顧爭議時的重要概念,那麼另一端「不當對待」的認定標準,就更應該清楚。
否則,一端是個人的「期待」,另一端又是「一般社會通念」,兩邊都有很大的解釋空間,最後到底用什麼標準判斷?這才是我認為這次施行細則最需要說清楚的地方。

孩子哭了,不代表一定有人做錯了
這個問題放到 0~3 歲的托育現場,更需要小心。嬰幼兒還沒有辦法完整用語言表達,哭本來就是他們表達需求、情緒與不舒服的重要方式。剛入托找不到爸爸媽媽會哭、睡不飽會哭、不想睡會哭、吃藥會哭、換尿布會哭、不想收拾會哭、不符合自己想要的會哭、被阻止危險行為也會哭。
因此,孩子哭了,我們當然要去了解發生什麼事,但不能倒過來變成:因為孩子哭,所以一定有人做錯了什麼。例如,一個孩子準備咬其他孩子,老師立即把他抱離現場,他可能因此大哭。如果只看到「老師快速、甚至看起來不那麼優雅地阻止孩子受傷,孩子大哭」這幾秒鐘,和把事情前後完整看完,得到的答案可能完全不一樣。
這也正是我認為第 10 條需要更明確的原因。草案對「體罰」其實寫得很清楚,必須是「基於處罰之目的」;「霸凌」也寫到「持續」、「故意」等條件。既然法條都把這些條件寫進去了,未來調查時就不能只看孩子的反應,也不能只看一個動作。
為什麼老師當時要這樣做?有沒有必要?方式是不是適當?前面發生了什麼?後來怎麼處理?這些都應該一起看。同樣是「碰孩子」,為了處罰孩子而施力,跟孩子正要跌倒、攻擊別人時把他拉住,本來就是兩件不同的事。而這些差異,托育專法應該有能力分辨。
「社會通念」不能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一把尺
我並不是認為所有事情都能在法條裡一項一項列出來。托育現場每天發生的事情太多,孩子的年齡、發展、情緒、當時環境也都不同,不可能訂一本手冊,把每一個動作寫成「可以」或「不可以」。但不能全部列舉,跟沒有一致的判斷原則,是兩件事。
「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向管教原則」到底是什麼?如果要成為不當管教的認定標準,至少應該建立一套全國一致、符合 0~3 歲兒童發展與托育現場的判斷原則。否則,同一件事在高雄是一種認定,到了台北又是另一種認定;換一組調查人員,對「社會通念」又有不同理解,那第一線要依循的究竟是哪一套?
草案第 6 條也有類似問題。其中把「依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有影響受照顧兒童身心健康或安全之虞者」列為不適當之人。「客觀事實」看起來很客觀,但什麼事實已經「足以認定」?什麼程度叫做「有影響之虞」?最後還是需要有人判斷。
這部分真正令人擔心的,不是政府訂了多少規定,而是認定者手上的尺是不是同一把尺。衛福部目前也已提出要蒐集地方主管機關裁罰基準,建立全國一致的裁處機制。既然未來希望做到「怎麼裁處」全國一致,那麼在走到裁處以前,是不是更應該先把「怎麼認定」的標準說清楚?否則,後面的尺統一了,前面的認定卻還是可能因人、因地而異,問題仍然存在。

法律要管的,應該先把底線說清楚
《兒童托育服務法》通過後,衛福部把強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機制列為專法 5大重點之一,包括建立調查及審議機制、保全相關影像證據,以及提高違法行為處罰強度。
我支持真正的不當對待應該被查清楚。如果有人虐待孩子、體罰孩子,不能用「每個人的照顧方式不同」帶過;如果真的跨越兒童安全底線,也不能拿「家長期待太高」當理由。但也正因為後面的責任這麼重,前面的認定就更不能模糊。
如果不同家庭對同一種照顧方式本來就可能有不同期待,那麼什麼情況只是「不符期待」?什麼情況屬於照顧爭議?什麼情況是照顧品質需要改善?又到什麼程度才真正跨越兒童保護紅線?親師對照顧方式有不同看法,原本就應該先溝通;照顧品質真的有問題,則應該要求改善;跨越兒童保護紅線的行為,就應該進入調查、究責。
這幾件事情不能全部混成同一件事。因為如果最後只要家長不滿意、孩子哭了,或者監視器裡某一個動作看起來讓人不舒服,就一路往不當對待的方向走,這並不會讓兒童保護變得更精準。真正需要的是一套能夠把不同問題分清楚,再依問題程度處理的制度。
《兒童托育服務法施行細則》草案在 7 月 21 日公告預告,意見徵詢到 9 月21 日。
我期待的不是一部對托育人員比較寬鬆的法律,而是一部該嚴格的地方嚴格,該說清楚的地方也說清楚的專法。孩子需要被保護,家長有權提出疑問,托育人員也需要被理解,同時應該知道自己每天照顧孩子時,法律的界線究竟在哪裡。尤其當「不符期待」已經成為照顧爭議的立法說明,我認為政府更有責任回答:從「不符期待」到「不當對待」,合理照顧與違法不當對待之間的那條線,到底畫在哪裡?
這條線如果沒有說清楚,未來真正辛苦的不只會是托育人員。家長也可能愈來愈不知道,什麼是需要彼此溝通的照顧差異,什麼是需要改善的照顧品質,什麼才是真正應該警覺的不當行為。而孩子真正需要的,也不只是更多規定,而是一套真的能分辨問題、找到問題,也處理問題的托育專法。
(作者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兼任講師,托育政策研究者、社團法人中華國際全齡關照教育促進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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