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融資業法推動系列投書】雙卡風暴悲歌恐重演!金管會拒立專法,只是將弱勢推向影子銀行的深淵

歷史教訓顯示,信用過度擴張將帶來嚴重的家庭與社會災難。金管會目前不願立專法管制,僅以《金保法》子法逐步納管的作法流於消極,無法從源頭扼殺高利貸與新型債務氾濫之本質。 歷史教訓顯示,信用過度擴張將帶來嚴重的家庭與社會災難。金管會目前不願立專法管制,僅以《金保法》子法逐步納管的作法流於消極,無法從源頭扼殺高利貸與新型債務氾濫之本質。 圖片來源:PEERAWICH PHAISITSAWAN/Shutterstock

近年來融資公司放款亂象滿天飛,高利息、空白本票、高額違約金與手續費等亂象橫行,繼雙卡風暴後,已儼然成為在消費金融市場另一個亟須政府介入管制的社會問題。

儘管朝野多名立委及民間團體大聲疾呼,希望政府制定融資公司專法管理,金管會仍始終不願提出融資公司法草案,目前僅願分階段將約 40 家融資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保法),透過發布行政命令方式,進行低度管理,目前也僅納管 20 餘家。如此罔顧消費者權益的態度,令人感到心寒。

針對《金保法》納管不足解決融資公司放款亂象問題、必須制定專法的問題,以下提出幾點拙見。

《金保法》對融資公司納管的 9 個問題

1. 欠缺「事前執照准駁」與「營業資格審查」

《金保法》屬於「行為監理」,至多只能規範業者的招攬行為與事後調處,無法限制誰能開融資公司。而目前融資公司僅需依照《公司法》辦理一般工商登記即可營業,唯有設立專法,才能建立登記許可制,設定最低資本額,實質審查營業人的適格性(排黑條款)與業務範圍限制,從源頭阻絕地下錢莊或高利貸業者掛羊頭賣狗肉。

2. 未規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金保法》及其授權子法修正後,並未公告規定融資租賃業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唯有透過專法要求公告定型化契約機制,才能像傳統金融業一樣,將契約核心條款如手續費、計息方式、解約條件等納入強制性規範,否則難以保障消費者落入契約陷阱。

3. 未管制「借款金額上限」,難保信用過度擴張

《金保法》在「借款金額上限」部分,僅含糊規範「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價值」,對於無擔保的借款未有規範。專法才能明確區分「有擔保品」與「無擔保品」的借款金額上限,防止消費者信用過度擴張。

然而融資公司常利用「手續費」、「違約金」等各種名目疊加費用,規避民法 16% 的利率上限。圖片來源:BongkarnGraphic/Shutterstock

4. 無法有效控管「融資利率上限」、「利息計算方式」及「違約金上限」

《金保法》僅能要求業者「資訊透明、揭露總費用年百分率」,但無法直接管制利率高低;亦未針對融資業的「違約金上限」做出規定。然而融資公司常利用「手續費」、「違約金」等各種名目疊加費用,規避民法 16% 的利率上限。專法才能明文定義「實質年利率」上限及計算標準,並針對不同風險的產品(如機車貸、BNPL)訂定合理的費用總額天花板及違約金上限。

5. 缺乏催收規範及催收人員的資格管制

《金保法》的修正欠缺詳細催收規範,對「催收人員資格」更完全沒有管制,僅要求融資公司自行管理。這很可能導致不當催收、騷擾家屬、委外暴力討債等社會亂象,未來被債務逼上絕路的是件很可能再度重演。必須有專法才能從法律層面強制禁止不當催收,並嚴格限制催收人員的各種資格。

6. 無法建置「授信額度控管」與「聯徵信用通報」機制

《金保法》無法強制融資公司在放款前評估消費者的還款能力,也無法阻止業者過度融資。專法一方面能強制融資公司納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建立融資公司專屬信用查詢平台,防止過度借貸;另一方面也能保護弱勢族群,防止高風險族群如學生、信用瑕疵者在銀行借不到錢後,又被多間融資公司「一條牛剝多層皮」,造成結構性債務危機。

7.未規範「母公司責任、詐騙勾結與同業公會」

《金保法》完全無法規範各種新型態的「影子銀行」亂象,諸如融資業與詐騙集團勾結的連帶責任、母公司對子公司甚至孫公司違法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網路平台及網路服務提供(如網貸媒合)等網路業者的責任、融資業同業公會的法定自律與懲處規範等等。專法才能建構「網狀監理」,將母子公司、網路業者及公會自律全面綁定,杜絕監理死角,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

《金保法》完全無法規範各種新型態的「影子銀行」亂象。圖片來源:Pormezz/Shutterstock

8. 缺乏「行政裁罰權」與「定期業務檢查」機制

《金保法》的評議中心僅能處理民事調解,金管會雖可對納管對象進行行政指導,但對於未納管或故意違規的融資業者,缺乏直接搜查、停業、撤銷執照等強力行政處分權之法律依據。專法才能賦予主管機關(例如中央金管會、地方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建立常態性業務檢查機制,針對不當融資、超額融資、誘騙貸款、不當催收等惡劣行徑,能直接開罰、勒令停業甚至課以刑事責任,產生實質嚇阻力。

9. 千萬罰款條款的違憲爭議

金管會宣稱《金保法》最重可處罰 1,000 萬元,但由於《金保法》並非融資業的組織與特許專法,以違反子法就開罰,在實務上仍存有法律授權具體明確性的「違憲審查爭議」。在欠缺專法明文授權下,金管會一方面怕管太嚴導致中小企業與消費者借不到錢而轉向地下錢莊,一方面又高調喊出重罰,實屬自相矛盾。最終恐導致「規定擺著好看」、融資公司做不到、主管機關也因恐法律授權不足而不敢實質開罰的窘境。專法明定業主違反之罰則,始為法治社會之正軌。

金管會不能低估信用過度擴張的代價

金管會從一開始說「融資公司不是金融機構,融資公司放款也不是特許業務」,後來在輿論壓力及多名立委質詢下,不得不逐步將市面上主要融資公司納管,但還是不願意制定專法。但其實民國 97 年就已經提出《融資公司法》草案在立院案審議,那時候金管會都沒提出拒絕立法的藉口,現在更迫切需要時,反而理由一堆。金管會一方面害怕嚴苛管制,另一方面卻又強調《金保法》可以重罰,政策邏輯前後矛盾,顯見並未真正認真看待並解決影子銀行的核心危機。

歷史教訓顯示,信用過度擴張將帶來嚴重的家庭與社會災難。金管會目前不願立專法管制,僅以《金保法》子法逐步納管的作法流於消極,無法從源頭扼殺高利貸與新型債務氾濫之本質。雙卡風暴造成的社會悲劇殷鑑不遠,期望金管會以民為重,莫再生憾事!

(作者為融資業法推動聯盟〔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台灣社會福利總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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