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當然可以討論,也可以成為公投題目。能源政策是否需要重新檢討,人民當然有權表達意見。但這場將於 11 月 28 日舉行的核能公投,真正值得台灣社會追問的,恐怕不只是「支不支持核電」,而是一個更基本的問題:人民在回答的究竟是什麼?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的公投主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 8 月 28 日公告成案,問句是:「你是否支持政府使用『核電』振興經濟,以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
問題恰恰從這裡開始。因為它並不是單純詢問「是否支持核電」,而是把 3 個本來可以分開判斷的命題綁在一起:
- 你是否支持使用核電?
- 你是否相信核電能夠「振興經濟」?
- 你是否支持廢除非核家園政策?
這 3 個問題的答案,本來就可能不同。一個人可能認為非核家園政策應該重新檢討,卻不相信核電必然能「振興經濟」;也可能認為台灣需要更多穩定電力,卻不同意核電就是唯一或最佳解方;甚至可以支持核電重新成為能源選項之一,同時要求所有機組先經過嚴格安全審查。既然這些問題可以有不同答案,為什麼要把它們綁在同一張「同意/不同意」的選票上?
這不只是文字技巧的問題,而是民主制度如何處理複雜政策,以及政治責任究竟由誰承擔的問題。
世界重新評估核能,不等於世界只剩核能
這場公投理由書最值得檢驗的地方,不是引用了多少國際資料,而是這些資料之間,是否真的存在足以支持最後結論的因果關係。
全球確實正在重新評估核能的角色。國際能源總署(IEA)最新《Electricity 2026》指出,2030 年全球再生能源與核能的發電量,預計會占全球發電量大約一半;但同一份報告也指出,再生能源仍將是 2030 年前全球新增發電量最大的來源。因此,真正的世界趨勢不是「再生能源失敗、核能回來了」,而是各國面對電力需求增加、能源安全與減碳壓力,開始同時尋找更多低排放的供電選項。
核能受到重新評估是真的,再生能源快速擴張也是真的。不同國家的能源答案,則取決於自己的地理與社會條件、產業結構、電網能力、能源進口條件、核安制度與社會選擇。別人的答案可以成為台灣的參考,卻不能替台灣回答自己的問題。
理由書若把歐盟將核能納入永續金融分類制度,進一步描述成「核能就是綠能」,更需要精確使用概念。歐盟確實在嚴格條件下將特定核能活動納入 EU Taxonomy,但 Taxonomy 本質上是一套永續金融分類制度,用來界定特定經濟活動在一定條件下是否符合永續金融框架,並不等於歐盟宣布「核能就是再生能源」。能源政策最怕的,不是沒有資料,而是把不同性質的資料排列成一條看似必然的結論。

AI 需要電,但誰說 AI 需要的就是核電?
這個問題在 AI 時代尤其重要。AI 確實需要大量電力。IEA 估計,全球資料中心用電量到 2030 年將超過 945 TWh,而且新增需求將由再生能源、天然氣、核能等多種來源共同供應;換句話說,AI 用電需求增加,並沒有自動推出「因此必須使用核電」的單一答案。AI 真正需要的是可靠、可負擔、足量且低碳的電力。至於這些電力應該由哪些能源組合提供,則是另一個政策問題。
當企業說「我們需要更多能源」,政治人物最不應該做的,就是立刻替企業把這句話翻譯成「所以我們需要更多核能」。企業提出的是用電需求。能源政策必須回答的,卻是整體供給組合。兩者之間還隔著成本、建設時間、區位、電網、核安、環境、燃料供應與社會接受度。
我們最怕的民主討論,就是把需求偷換成答案。如果 AI 與半導體產業需要更多電力,政治部門真正應該提出的問題是:我們要如何在合理成本下增加供電?哪些電源可以最快增加?哪些可以提供穩定供電?電網是否跟得上?儲能與需求管理如何配置?能源進口風險如何降低?產業究竟願意支付多少低碳電力成本?這些問題,都不能用「核電」兩個字直接回答。
民意可以決定方向,但不能取消安全條件
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民調的解讀。如果一份民調是在「符合安全標準」等特定條件下詢問民眾是否支持核四啟用,那麼支持率當然可以反映特定問法下的民意;但它不能直接被翻譯成「台灣已經形成返核共識」,更不能因為民調支持度高,就跳過核電廠實際狀況、安全審查、設備評估、核廢料處置與風險承擔等政策條件。
2025 年的核三公投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民主經驗。第 21 案的主文並不是單純詢問人民「支不支持核三」,而是把「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列為繼續運轉的條件;最後該案並未通過。這個例子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支持或反對哪一方,而是它說明了一件重要的事:人民可以決定政策方向,但人民的投票不能取消政策執行所必須遵守的安全條件。成熟的民主,不是用一個支持率取消所有條件,而是把條件說清楚,再讓人民決定。

公投通過,也不代表核電廠隔天就能發電
這一點更值得在公投討論中說清楚。2025 年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6 條後,執照屆期的核電機組可以依新制度申請換發運轉執照;但這不代表核電廠因此就能自動恢復運轉。核安會目前的公開說明仍是,經營者必須依法提出換照申請,並由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因此,一場公投即使通過,也不會讓任何一座核電廠隔天重新發電。
公投不能代替安全檢查。不能代替核安審查。不能代替設備評估。不能代替核廢料處置。更不能代替電力系統規劃。如果立法院多數真的認為台灣應該提高核能比重,那麼最負責任的做法,應該是把政策方案完整的攤在陽光下:核能占比多少?哪些機組延役、哪些機組重新運轉?需要多少安全升級投資?需要多少時間?核廢料怎麼處理?地方社會如何參與?事故風險由誰承擔?如果這些問題都還需要透過制度、專業與公共辯論回答,那麼「振興經濟」憑什麼可以先被寫進公投題目?
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 SMR 等新興技術上。SMR 值得研究,核能海水淡化、核能產氫等技術也可以評估。但「可以應用」與「已經足以成為台灣政策答案」之間,仍然存在一段不能跳過的距離。商業化了嗎?成本具有競爭力嗎?監管制度準備好了嗎?選址問題怎麼處理?燃料供應如何確保?核廢料怎麼處理?地方社會是否接受?研究不是承諾,示範不是商轉,技術藍圖更不是保證書。政策可以為未來留下選項,卻不能把「未來可能」提前折算成「現在成果」。
真正的問題,是政治操作是不是把「答案」寫進了問題
因此,這場公投最值得討論的,可能不是核電本身,而是公投題目的制度設計。當「核電」、「振興經濟」與「廢除非核家園」被放進同一句話,人民投下「同意」時,究竟是在支持哪一個命題?
如果一個人支持重新檢討非核家園,卻認為「核電必然振興經濟」並沒有充分證據,他要怎麼表達?如果一個人認為核電可以成為能源選項之一,卻認為目前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核電一定是最便宜或最快的供電方式,他又要怎麼表達?如果一個人支持核電,但認為每一座核電廠仍然必須逐案接受最嚴格的安全審查,他該如何在這張選票上表達自己的立場?這正是把多個政策命題綁在一張選票上的制度困境。
公投真正應該讓人民選擇的是政策方向,而不是要求人民先接受一套尚未完成證明的因果敘事。「核電」可以是政策選項;「振興經濟」卻是必須經過成本、效益與替代方案比較後才能成立的政策結果。兩者不能因為被放進同一句話,就自動產生因果關係。

公投不是大型民調,更不是政治責任的轉運站
更深一層的問題,是代議政治與直接民主之間的責任關係。公投是直接民主的重要制度,但直接民主的存在,並不意味著代議政治可以因此減輕自己的責任。
人民選出立法委員,是要立法、審查預算、制定政策,也要對政策結果進行政治判斷。如果立法院多數相信核能應重新成為台灣能源政策的重要支柱,那麼政治責任就應該從「提出公投」開始,而不是在「人民同意」之後才開始。
政治人物必須先說清楚:要增加多少核電?花多少錢?多久完成?安全與核廢料如何處理?地方如何參與?如果成本、時程或供電效益不如預期,誰負責?這才叫政策責任。不能把所有問題先濃縮成「你支不支持核電」,等人民投完票之後,再把剩下的複雜問題交給行政機關慢慢處理。
台灣真正需要的,不是能源政策的單選題
核電當然可以重新討論。非核家園政策也當然可以重新檢視。台灣完全可以在新的國際能源環境下,重新評估核能、再生能源、天然氣、儲能、電網與需求管理之間的最佳組合。但這不代表我們應該把能源政策變成一場「核電對非核」的單選題。能源安全從來不是單一電源的勝負。它涉及供電穩定、能源安全、減碳責任、產業競爭力、電力成本、電網韌性、核安風險與世代正義。
真正成熟的能源政策,不是先宣布哪一種能源勝利,而是把不同方案的成本、利益、時間與風險攤開來比較。如果核能真的是答案的一部分,就請把答案寫完整。如果非核家園需要修正,也請把修法與政策路徑說清楚。如果 AI 與半導體需要更多電力,就請提出完整的電力供應方案。如果核電能夠「振興經濟」,就請把其中的因果關係、成本效益與政策證據拿出來接受檢驗。而不是把「振興經濟」先寫進題目,再請人民用一張「同意」票替它背書。
公投不是大型民調,更不應該成為政黨選舉動員的加碼工具。公投可以問核電,但不能把答案與責任一起寫進去。民主真正珍貴的地方,不只是讓人民投票,而是讓人民在答案尚未被決定之前,看見完整資訊、比較不同方案,知道每一個選擇的成本與風險,最後再作出自己的判斷。人民可以決定方向。政治人物則必須負責把方向變成政策。
(作者為文化大學副教授、台灣永續治理論壇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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