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投書】被輕縱的食用油、被嚴管的化妝品:別讓監管失衡壓垮小商家生存

當大型企業捲入風險事件時,主管機關往往傾向用「風險評估」、「攝取量」、「致癌機率低」來緩和衝擊;但當中小業者、小品牌、選品商面對新法規時,政府卻常以最嚴格的文件義務、程序門檻與行政成本,要求業者自行承擔所有合規壓力。 當大型企業捲入風險事件時,主管機關往往傾向用「風險評估」、「攝取量」、「致癌機率低」來緩和衝擊;但當中小業者、小品牌、選品商面對新法規時,政府卻常以最嚴格的文件義務、程序門檻與行政成本,要求業者自行承擔所有合規壓力。 圖片來源:AK_Graphic/Shutterstock

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苯駢芘超標案,表面上是一場食安事件,實際上更像是一面鏡子,照出台灣監管制度長期存在的失衡:當大型企業捲入風險事件時,主管機關往往傾向用「風險評估」、「攝取量」、「致癌機率低」來緩和衝擊;但當中小業者、小品牌、選品商面對新法規時,政府卻常以最嚴格的文件義務、程序門檻與行政成本,要求業者自行承擔所有合規壓力。

依台中市政府公布資料,中聯油脂問題批號大豆沙拉油檢出苯駢芘 8.1μg/kg,已超過我國食用油脂 2.0μg/kg 的標準上限,且問題油品約 1,300 公噸,流向多家下游業者。食藥署後續也公布受影響產品,並持續更新下游業者與產品明細。

這本來應該是一次嚴肅檢討源頭管理、流向揭露與消費者知情權的機會。可是,當問題油品已被製成泡麵、沙拉醬等加工食品後,主管機關卻以成品致癌風險低為由,未採取全面回收,引發外界質疑:既然原料油已經明確超標,政府憑什麼替消費者判斷「可以不必擔心」?

化妝品PIF 新制如何放大小品牌生存壓力?

這裡真正的問題,不只是單一案件處理是否妥當,而是政府監管思維的雙重標準。當風險涉及大型供應鏈與知名企業時,行政語言突然變得細膩:要看暴露量、加工比例、毒理風險、實際攝取情境;但當中小業者面對法規缺失時,行政語言又變得僵硬:沒有文件就是不合規,沒有登錄就是違規,沒有完整流程就可能下架或受罰。前者強調比例原則,後者強調形式合法;前者給予解釋空間,後者要求業者自行吸收成本。

同樣的邏輯,也出現在化妝品 PIF 新制。衛福部已公告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 PIF 分階段實施,2024 年起先適用部分產品,2025 年擴大到嬰兒用、唇用、眼部用、非藥用牙膏與漱口水,2026 年 7 月 1 日起再擴及多數一般化粧品。食藥署 PIF 專區也列出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應建立 PIF 的化粧品種類與實施日期,以及製作指引、查檢表、防腐效能、皮膚測試、防曬測試、兒童化粧品安全指引等文件。

從公共安全角度看,化妝品當然需要管理。問題是,政府選擇的工具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對大型品牌而言,PIF 是一套可以被吸收的行政成本。它們有法規部門、品保人員、檢測預算、代工廠資源與長期顧問。可是對小品牌、進口選品商、團購業者、美容工作室或剛起步的美妝創業者而言,每一個品項都可能變成一份文件、一筆檢測、一筆簽署費、一筆顧問成本。結果是,大企業只是多一道流程,小業者卻可能因此失去進入市場的資格。

這就是監管失衡的核心。政府常說新制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但制度設計若沒有考量不同規模業者的承受能力,最後保護的未必是消費者,而是既有大型企業的市場位置。因為法規門檻愈高,能留下來的愈是資本雄厚者;合規流程愈複雜,能大量分攤成本的愈是大公司;文件要求愈專業,愈容易形成顧問、檢測、代辦與大型通路的利益鏈。小業者不是因為產品一定比較危險而被淘汰,而是因為無法負擔制度成本而被市場清出。

將中聯油品案與 PIF 新制放在一起看,矛盾更加明顯:一邊是已經發生明確超標的食品原料事件,政府卻願意用風險評估縮小回收範圍;另一邊是尚未造成具體危害的化妝品一般品項,政府卻用事前文件制度大幅提高市場准入門檻。圖片來源:zakir1346/Shutterstock

要求大企業承擔責任,也讓小業者有公平競爭空間

將中聯油品案與 PIF 新制放在一起看,矛盾更加明顯:一邊是已經發生明確超標的食品原料事件,政府卻願意用風險評估縮小回收範圍;另一邊是尚未造成具體危害的化妝品一般品項,政府卻用事前文件制度大幅提高市場准入門檻。這種政策邏輯很難不讓人懷疑:台灣的監管制度究竟是在保護人民,還是在保護既有產業秩序?

真正成熟的公共政策,不應該把「安全」變成行政權力擴張的萬用理由。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應該優先保障流向透明、消費者知情權與退換貨權利,而不是急於替成品風險做安撫式解釋。化妝品管理中,政府應該採取風險分級,高風險品項嚴格管理,低風險品項簡化合規,並提供低成本、公版化、數位化的 PIF 工具,協助中小業者合法生存,而不是用同一套高門檻制度,把不同規模的業者一起推進成本競賽。

公共政策最怕的不是沒有法規,而是法規表面中立、實際效果不平等。若政府對大企業出事時總是溫和解釋,對小商家進場時卻嚴格設限,那麼人民看到的就不是安全治理,而是監管偏斜。中聯油品事件與化妝品 PIF 新制共同提醒我們:安全不能只是口號,法規也不能只看形式。真正的消費者保護,應該同時要求大企業承擔責任,也讓小業者有公平競爭與創新的空間。否則,台灣監管制度最後保護的,恐怕不是人民,而是那些最有能力承受法規成本、也最有能力影響市場秩序的大企業。

(作者為貿易公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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