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自民國87年公布實施以來,屢屢受到批評。諸多質疑中,有兩個問題是最核心的。
第一個是「以一概全」。每年要花費政府近兆金額的公共工程,橫跨工程、財物及勞務三大類別,涉及全國各機關學校的日常運作,從營養午餐、造橋修路、科技研發到飛機大砲,數以千計的政府採購類型,都是公共工程。這麼多的採購樣態卻要以一部《採購法》的百餘條法規予以規範約束,可想而知困難重重。其結果是:要嘛事倍功半、徒具形式,要嘛就是殺雞用牛刀、矯枉過正!
另一個核心問題是完全「甲方導向」。從《採購法》母法到各種子法,處處維護機關的利益,在在透露著「機關說了算」的心態。公共工程以公共利益為優先,這無可厚非,但總不能逾越「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實際的情況卻是,一個小章沒蓋就可能取消國家給予的投標資格,一個低層員工的不當行為就可能封殺整個企業的投標權利,這種不符合比例原則的事天天在發生。更不用說以不合理的預算、期程要乙方完成契約標的。
公部門總會說,「你不做別人會做!」沒錯,確實有人進場投標,但這其中,有多少是沒搞清楚狀況的小白兔?又有多少是另有算計的老行家?最以「民主」自豪的台灣,竟存在著這麼極權心態、缺乏公平合理觀念的公部門的行為模式,真讓人唏噓啊!老百姓繳了該繳的稅,本於公民權益爭取平等的工作機會而不可得,實在是無言以對。
修法曙光乍現,卻遭政治操作強力攔阻
荒謬的採購制度,嚇跑了許多能人志士,阻卻了許多有理想的廠商投入公共工程。社會上普遍存在著所謂「公共工程就是品質差」的共識,並非無風之浪。
多年來,經過民間的持續抨擊,以及工程會自身經歷各式各樣爭議事件後,《採購法》的問題逐漸浮現,也被公部門正視。加上主掌《採購法》的工程會引進較具國際視野的新幹部主掌業務,願聽取各方建言,終於有了行動。去年底預告的多項《採購法》條文翻修案,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台的。細觀修正內容,不論是從專業技術或是執行層面來看,都具有理想性,正面回應了過去的問題。
但沒想到業界殷殷期盼的這些修正行動,很快就觸礁。少數民意代表透過部分媒體,丟出了所謂的「疑慮」,意圖阻擋工程會的修法行動。
如果這些質疑言論確屬眾人未曾思及的疏漏,是應該慎重參考研議。但細觀這些言論,卻發現反對的論述並不了解修法原意,或是囿於片面的思維,而要攔阻更重大的進步行動。更有甚者,偏頗且「超現實」的意見,不禁要讓人懷疑是否為了政治操作,不問是非黑白的反對?

反對聲音站得住腳嗎?從實務看修法真相
讓我們認真了解修法內容與反對的理由。
- 工程會修法取消第 48 條「公開招標第 1 次需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的限制,減少不必要的行政管制成本。
有關本條修法的必要,個人在報章雜誌發表過多次批評。簡而言之,數十年前的過去,為了怕廠商「圍標」,因此定了 3 家以上才能開標的門檻。那個年代,招標公告貼在公布欄,招標文件是到機關親領,投標廠商「知己知彼」,確有圍標「搓圓仔湯」的可能。但現在是電子領標的年代,誰來領標、誰會投標,無從知悉,要 3 家以上才能開標的意義已不存在。
還留著這個落伍制度的嚴重性是:不來投標就是放棄了權利,為什麼要讓辛苦備標的廠商因別人放棄投標而白做工?機關為此還要費時耗力重啟招標流程,這樣的制度不知保障了誰的權利?在當今流標頻仍的營建環境,有 1 家投標就已阿彌陀佛了,要 3 家才能開標的規定顯得荒謬。各機關承辦單位的痛苦是,明明知道第一次要有 3 家幾乎不可能,但還是要行禮如儀的走一趟。
反對修法的理由是:「……一旦刪除三家廠商限制,恐劣幣逐良幣,讓二流三流廠商第一次投標就決標。…廠商變成搶標心態,若得標廠商發現無法消化這麼多案子,又再轉包給下游廠商,市場恐變得更混亂。」
反對理由的謬誤在於,如何能抨擊第一次投標的就是二、三流廠商?說這些話的恐怕不瞭解,在發包實務上,第二、三次才進場投標,甚至下一輪修正發包內容,「減項」後才進場投標的才是充滿心機的廠商。擔心「搶標心態」更是不瞭解實務的說法,現在的廠商登門請他出馬投標還不會來,怎會有「搶標」現象?
現在的工程預算說實在把廠商利潤都拉得很高。但廠商故意不進場投標,是有心觀察是否有再提高預算的可能。假如第一次不滿 3 家可能就被標走,這時廠商就會擔心被別人拿走而積極進場,反有助於發包。這麼有意義的修法意旨,不知為何要反對!
- 工程會增訂第 52 條之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研究發展或文化創意服務,應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這是順應世界潮流的修法行動。各位要知道,「底價」是一個怪物。所謂「底價」就是機關首長在開標前夕,就專業單位所提出的標價,再打一個折;密封後作為開標時廠商標價是否合理的標準。如廠商標價高於底價,就不能得標。
荒謬的是,一個招標案是經過層層審查後才審定所謂「合理」的預算,據以招標;如依照「採購法」規定,要依機關首長在開標前(經常是前一晚)訂定「底價」為準,那請問專業單位提出且經過層層審查的價金算什麼?首長無專業能力,又如何知道要再殺價多少,才讓標價變得更合理?
過去,為了節約公帑,定個神祕的底價讓廠商瞎猜、相互廝殺;又或許怕承辦人洩漏底價,才由首長在最後關頭定個神祕數字。在這樣背景下訂定「底價」情有可原。但現今一切公開,甚至連公告的招標資料裡都載明預算,如要殺價可讓廠商以預算為準相互比拚;若要節約公帑,就直接反映在預算上。因此,「底價」已無存在必要,只剩下首長威權的象徵意義了。
但反對方怎麼說呢?「……蘇明通質疑,此條擺明讓各機關『自廢武功』,限縮採購機關作為,如此廠商最高興,利潤很高也不會被減價,採購人員也不必分析價格是否合理,不必洽廠商減價,報價多少就決標多少……」。這位蘇先生就是過去工程會的主秘。對照他的反對意見與前段的修法意義說明,就可了解這位先生不問世事久矣、脫離實務太遠了!
- 工程會增修第 101 條:「……第一項情形,廠商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之執行,已訂有合理監督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仍不免發生第一項各款情形,且廠商未因此獲得不法利益者,不適用之。」
這條增修的緣由是因近年發生多起大型技術顧問公司的員工因個人行為不當導致被判刑,整個公司將因第 101 條第 1 項「……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而被處以停權處分。這是非常不符合比例原則的罰則,工程會經民意疾呼後準備修補。
反對的理由又是什麼呢?「……修法似乎向廠商傾斜,比如停權機制中,增訂上游廠商提出監督計畫即可免罰或減輕處罰的『但書』,給予太多例外條款,且容易產生認定落差,反而給了不良廠商鑽漏洞的空間。」
這樣的反對意見真是不知民間疾苦、又是以霸權心態封鎖任何有助於提升「公平合理」採購行為的行動。如果說有「認定落差」、「鑽漏洞」的疑慮,整套《採購法》多的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條文,但防到弊案了嗎?為何要在這樣能顯示《採購法》趨近「人性」的修正條文中挑毛病?
以上 3 項。是反對方爭議最力的地方。筆者基於對實務的了解與推動健康執業環境的理想,有不得已於言者,尚期借本刊一角發聲,以平衡視聽!
(作者為建築師、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法益委員會主委、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兼任教授、第15屆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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