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來世界各地貧富不均的惡化,針對此議題的呼籲與改革相繼而起。其中,關於向富人課徵「富人稅」、累進稅率、租稅分配等議題總是引起關注與辯論。
2015年朱敬一、康廷嶽兩位經濟學家針對所得分配做出研究,並為台灣稅賦體系的趨勢下了註腳:「凍薪的人繳稅、有資產的人減稅」,時至今日,這一描述似乎依然適用,甚至成為人民憤慨的原因之一。
然而,在全世界討論向富人開徵更高的稅賦時,這項政策與想法仍遭遇到強烈的反對,有來自富人聘請的遊說團體、也有來自學界或實務界的反對聲浪。
在評估一項政策提案時應考量其效益與成本,經濟學家可能會考慮稅賦的財政效果、公平與效率的取捨,富人會考慮自身的獲利能力與財產權,其他人則可能關心政府收稅後的福利措施。筆者在本文中想指出的是,無論從何種角度出發,最先影響課徵富人稅與否的是價值觀的選擇,這種價值觀攸關如何安排社會、如何看待正義與公平等抽象概念。我們需要先抉擇價值,方可進一步安排社會體制,在此前提與條件下,向富人課徵更高的稅絕對不是仇富!
富人稅的概念與基石
首先,筆者必須澄清,「富人稅」並無明確且統一的定義,它代表的是一種針對高所得或高淨值的個人徵收特殊稅種或較高稅率的概念。例如:所得稅採取累進稅制,所得越高的人適用的邊際稅率越高;針對一定財富以上的族群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針對財產、資本的擁有或增值進行課稅。上述這些稅賦因國家而異,目的可能是為了財富重分配、減緩貧富不均或是提供社會福利等,以下將以「富人稅」一詞來涵蓋這樣的概念。
富人稅最為基礎且最直接的價值是「實質平等」,透過政府的財富重分配,縮小貧富差距,提升社會的整體公平。通過向高收入或高財富群體徵稅,將資源重新分配給社會中較弱勢的群體,從而達成實質平等的目標。以台灣為例,其中的法理基礎可以奠基於憲法第23條的「增進公共利益」,或是法治國家的「社會國原則」,這兩個原則構成了政府實施富人稅的法理基礎,加上稅法所依賴的民意基礎,富人稅的正當性便得以確立。
以所得稅為例,在實質平等下擁有更多所得的人繳納更多的稅捐似乎極為合理,即使制度設計為單一稅率(大家稅率都一樣),擁有較多所得的人也會繳交較多的稅賦。因此,要求更累進的稅制或只針對富人課徵特殊稅賦是否符合實質平等的概念?是否侵犯到了富人的自由與財產權?這些質疑劍指富人稅的基石與價值觀,正是我們做抉擇前應先釐清的。

富人稅會侵犯富人的自由與財產權嗎?
富人稅的反對方通常堅稱富人稅是「多數暴力」,他們質疑實質平等的正當性:如果富人不偷不搶賺取所得與擁有財富,為何相對其他人要適用更高的稅率,或是繳納更多種類的特殊稅賦?這是否侵犯了富人的自由與財產權呢?
這樣的質疑與分歧源於政治哲學中的兩種自由主義思潮:一種強調個人基本權利與財產權的保障,另一種則強調公共生活中的平等與政治自由。
兩種思潮的延續中,前者的代表如自由放任主義者諾齊克(Robert Nozick,1938-2002)對富人稅的強烈反對,或是強調個人主義、自由資本主義與財產權的哲學家愛茵.蘭德(Ayn Rand,1905-1982)。他們認為個人擁有對自己財產的「絕對所有權」,這是一項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這種權利保護個人免受他人或政府的任意侵害,並確保個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和處置自己的財產。任何對此權利的侵犯,例如徵收過高的稅收或財富重分配,都是對個人自由的嚴重侵害,違反了自由的基本原則。因此,只有當每個人都能完全掌控自己的財產時,真正的自由才能得以實現,社會才能在公平和自願的基礎上運作。
相反地,美國近代自由平等主義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1921-2002)提出了強而有力的論述,即社會制度應該以「正義作為首要德性」來安排。在羅爾斯的理論下,個人擁有絕對所有權的主張是有問題的,因為這忽略了社會中的「任意性」。如果個人的成功並非完全依賴自身,而是取決於各種具有任意性的因素(如出生背景、性別等),那麼他們對於成功的果實(如財富)便不具備完全的「應得性」。羅爾斯從平等原則中引申出「差異原則」,也就是實質平等的核心理念,在解決因任意性而造成的不平等時,照顧最弱勢之人是社會正義的核心要求之一,向富人課徵更高的稅賦在面對質疑時則有了合理性與正當性。

人會成功不只靠自身努力,還有很多的幸運
簡短揭示完兩種重要的觀點後,我們可見其中的重要差異。財產權固然重要,良好的社會運作與個人權利建構在完善的財產權保護,然而羅爾斯的哲學觀點指出了這種財產權觀念所缺乏思考的,我們所擁有的真的是我們應得的嗎?這個問題背後更重要的質疑是:我的成功是靠我自己一個人的嗎?
著名的政治哲學家桑德爾(Michael Sandel)在其著作《正義一場思辨之旅》與《成功的反思》都深切探討過這樣的問題。桑德爾清楚表明羅爾斯的回答是「否」,同時他也論述那種成功觀的自大與殘酷(他在書中稱之為才德制),以及為現今社會帶來的分裂與問題。
社會與生命充滿任意性。一個人是否出生於富裕家庭對其未來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一個人的性別可能決定其薪資的上限,因此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仍持續存在;一個人是否出生於都會區、所受的教育與他的未來息息相關(台大駱明慶教授便對該校學生來源進行研究,探討升學機會的差異)。上述種種都無關個人努力,這種任意性有可能是生命中的「幸運」,相反的也有可能是一種「不幸」。因此,諾貝爾獎得主史迪格里茲(Joseph Stiglitz)在其著作《史迪格里茲改革宣言》中提到:「如果出生在巴布亞新幾內亞或剛果的偏遠鄉村,如今會有什麼成就?認真面對這個問題,有誰還能不謙卑。」
史迪格里茲這段話傳達了兩項意義。第一,我們所擁有的並非全部源自於我們的努力,因此如同前述羅爾斯的概念,絕對的所有權與應得性被削弱了;第二,面對我們的成功和幸運,我們應該感到「謙卑」,相對來說面對他人的失敗我們更應該同理。人的成功仰賴自身的努力,也仰賴國家的基礎建設與教育投資,同時「幸運」也扮演決定性的因素,再次想想史迪格里茲的疑問,便會明瞭幸運與不幸運的份量。因此,若重新思考如何安排社會制度的問題,這項思考與我們如何看待個人成功與同胞緊密相關,如果我們認知到上述種種因素與任意性,或許我們會偏向羅爾斯的理念,並選擇富人稅幫助最弱勢之人、消彌不平等,而非驕傲自大的堅持自身的財產權、拒絕付出。

富人稅是實現社會正義而非仇富
如果「機會平等」是公平的象徵,我們必須先了解到生命種種的任意性破壞了機會平等,而且我們勢必得關注「結果的不平等」(有人比較成功、比較有錢)。如同研究貧富不均的阿特金森教授(Anthony Atkinson,1944-2017)所提醒的,上一代結果的不均勢必影響到下一代機會的平等,更何況金錢於現實社會的影響力之大。因此,富人稅是減緩這種現象的工具之一,其正當性正是為了公平這項目標而服務。
如果我們認同羅爾斯正義論的概念,並體認到個人的成功與失敗並非只取決於自身的努力,那麼面對成功我們更應該謙卑,面對他人的失敗我們更有責任伸出援手,人們應欣然接受並從所得與財富中繳納更多的稅賦進行重分配。一旦抉擇了正義的理念,其他的理由皆是推託之詞,富人稅正是實現正義的行動,而非仇富。
孤獨的個人為了生存而集合在一起,自身的成功是仰賴社會的付出與幸運,回饋社會、幫助弱勢之人是理所當然的。借用法學家李茂生教授的想法:世界是不公平的,我們的成功便是奠基在不公平之上,當我們可以分配資源或有資源時,便是贖罪的時刻。富人稅及其種種便是奠基在這樣的價值觀與選擇上。
(作者為清華大學經濟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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