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國中發生學生攜帶刀械入校、對同學割頸致死案件,社會大眾紛紛追逐咎責。筆者觀察,社群媒體討論中有許多對相關法規及學校安全制度的誤解或偏見,並無益於司法及教育單位的省思與改進。因此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修法後,司法與教育合作的一些見解。
《少事法》修法後,如何看待觸法的兒童與少年?
《少事法》於2019年修法,對於觸法行為、曝險行為及偏差行為的定義及處置有所改變。對少年的定義,限縮於12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事件則分為「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保護案件為較輕微者,由少年法院裁示處遇措施,保護處分包括訓誡(可以給予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可以要求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及禁戒或治療的附屬處分(第41、42條)。
少年犯下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如果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較適當者,可以免除其刑(74條);對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的少年則可給予緩刑(第79條);並在可證明少年真心悔改時,於徒刑執行期三分之一後予以假釋(第81條)。
訓誡通常會搭配假日生活輔導,交付少年保護官(以下簡稱少保官)以個人或團體方式對少年進行輔導。保護管束也常由少保官監督少年是否遵守法院指定事項,注意少年日常生活、身體健康、就業、環境改善等,輔導少年重新適應社會。
少年若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1款),雖依照《兒童權利公約》將「犯罪行為」概念轉為「觸法行為」,但僅為從「犯罪少年」到「觸法少年」的用語改變,法律內容實質上並無修正。
觸法少年回歸原本的教育系統之後,依其嚴重程度,會有少保官進行輔導或監督一段時間,此時司法與教育的轉銜輔導至為重要。司法措施與學校教育的銜接,有助於少保官進行評估,也使學校人員掌握學生的行為改變,使少年的家庭、學校及司法措施可以形成一個保護網,促進導正行為。但是,訓誡及保護管束期間很短(50小時為限),後續仍有賴學校積極輔導作為來維持其行為改變。
如何不漏接這些少年?
依本案件脈絡,若能提早知道該生是否早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目)情形,則可以依此「曝險行為」,提請少年輔導委員(以下簡稱少輔會)行政輔導先行,由新北市政府提出加強高關懷學生定期追蹤、加強與警政系統聯繫合作或教職員校安知能等策略,作為改進。
筆者進一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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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觸法少年:教育局處可以整體掌握學生的觸法情形,定期督導學校落實法治教育及輔導,協助連結少輔會或少年法院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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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曝險少年:提升導師、學務及輔導人員對曝險行為的辨識及評估知能,及早協助處理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等行為,以及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但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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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偏差行為:針對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亦未達曝險程度的偏差行為,進行關懷及轉介輔導。
一位年輕生命離開的同時,另一位年輕的生命即犯了重罪,而間接造成此事件、目睹或相關的同學亦受到莫大衝擊。此刻,當事人家庭及該校師生正倍受煎熬,且需要更多的支持。沒有人能代替家屬承擔此刻的悲痛。在表達關心的同時,我們更需要正視如何強化制度,做好司法與教育的銜接,提升教育人員對於偏差行為、曝險行為與觸法行為的辨識、認知與輔導知能。
(作者為高雄市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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