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法今年經歷了14年來終於等到的大幅修訂。在立院針對特教法草案的審議過程中,第18條關於「心評工作專職化」的部分,引發諸多討論,部分學者與團體對於心評專職化議題都表示有所疑慮。
在民主社會中,多元意見表達本是常態,經由彼此觀點的檢視與彙整,可以逐步形成共識,讓解決方案更趨完善,因此樂見更多人針對心評議題進行探討。但若像部分團體提出「特教教師因心評工作而授課較少」此種不實訊息,就令人不敢恭維了。以下,筆者將以20年資源班教師及心評專職化倡議者的角度,與讀者談談:何以諸多現場教師及教師團體,皆主張心評專職化有助特殊生受教權益的保障,並提升特殊教育的品質?
教學心評兩頭燒,特教生權益難保障
首先說明特教教師為何不宜兼任心評工作。這個問題可以從時間、對象兩個部分談起。
首先,心評工作本身與教師教學備課時間是重疊的,因此特教教師在執行心評工作時,不可避免的會耽誤到教學備課時間。即便目前嘗試給予特教教師公假排代執行心評,但原本可以接受正式特教教師教學的學生,卻因為教師執行心評,而被迫改由未必具有合格特教教師資格的代課教師提供教學,本身便是一種受教權益的損害。
有學者提出「減授鐘點」讓特教教師兼任心評工作,但這仍會產生特教教師教學與心評工作兩頭燒的狀況。減授課不論是請代課或者是由其他教師超鐘點補足教學時數,都仍是減損學生受教權益、挖東牆補西牆的作法,並無法充分改善現行心評的困境。
再就心評工作的對象而言,心評工作的目的就在於需要經由心評,鑑別出真正需要特教服務的學生,也就是說,在實務現場,提出鑑定申請的學生在鑑定後,未必就一定會是有特教需求的學生。也因此在現行特教教師兼任心評工作的狀況下,會不斷出現特教教師被迫無法服務所負責的「已確認有特教需求的學生」、而將時間花在「尚未確認是否有特教需求的學生」身上這種本末倒置的情況。

特教教師不兼任心評,也能擬定個別教育計畫
筆者相信特教法修法的核心目標,必然是提供特殊生更完善的保障與更優質的教育品質。因此若能推動讓學校編制無課務的專職心評人員,讓有意願及能力擔任專職心評人員的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轉任專職心評者,如此疑似有特殊需求的學生提出鑑定申請時,能獲得專業人員鑑定,而已取得特殊教育身分的學生,也能獲得特教教師全心的服務,不致因為教師被迫兼任心評工作而需要請假找代課,影響他們的受教權益。
有學者提出,特殊教育鑑定安置既然是教育安置,則心評工作必然需要由對學校狀況有充分瞭解者執行,筆者亦相當認同,因此建議可以規劃具備一定教學經驗(如3~5年特教經驗)且有意願的教師或具學校服務經驗的專業人員,提出專職心評培訓申請,且允許在培訓期間給予合理待遇,不僅可有系統的養成專職心評人員,並可確保心評的品質。
亦有學者或團體提出,特教教師必須兼任心評,才能擬定適切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及執行教學。以筆者在特教現場20年、也兼任了20年心評工作的經驗,這個說法其實是彰顯出質疑者對教學現場狀況的不了解。目前教學現場多數執行心評工作的教師都未必負責個案未來的教學工作。舉例來說,目前多數縣市小學升國中的轉銜,心評工作都是由熟悉個案的國小特教教師執行,但負責個案未來教學的卻是國中教師。若依據上述學者與團體的論點,那麼國中老師豈不就無法進行適切的教學與擬定個別教育計畫了嗎?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國中老師可以依據心評報告的判讀、與國小心評老師溝通合作,依然可以妥適的擬訂個別教學計畫、實行教學。因此,特教教師需要的,其實是能夠判讀心評報告、與專職心評人員充分溝通合作的能力。
或許也會有人提出,沒寫過心評報告怎麼懂判讀?但坦白說,目前在各縣市鑑輔會中擔任委員的學者或專家,多數也都是沒有真正寫過心評報告者。他們不只可以判讀心評報告,還可以做出鑑定安置的決定,所以有沒有撰寫過心評報告跟能不能判讀心評報告,恐怕並無直接關係。
更進一步說,讓專業專職的心評人員與全心專注於教學的特教教師充分合作、提供特教生完善的特教服務,不論從哪一個角度看,絕對比現行讓特教教師處在教學與心評兩頭燒的狀況,以致影響學生教學權益來得好。

保障特教教師的權益,就是保障特教生的權益
就心評專業的角度而言,推動心評專職化更是有其必要性。因為在現行心評制度下,多數狀況是「所有」具有特教教師證的教師(不論合格或代理),只要受過基本心評培訓,就被要求兼任心評工作,因此部分特教教師根本是在專業與經驗皆不足的狀況下,便被趕鴨子上架的執行心評工作,以致施測或者報告撰寫有缺失的狀況時有所聞。儘管後續鑑輔會審核時,可能要求補件或甚至退件,但如此對於特殊生權益真的有保障嗎?
反之,若能夠推動心評專職化,由專業且了解教學現場的專職心評人員執行心評工作,不僅心評的品質有保障,且因為其專業度足夠,障礙狀況明確者(例如視障、聽障、中重度智能障礙者等)甚至可考量由專職心評人員直接完成心評鑑定,即時提報,讓學生受教權益不致於為了配合鑑輔會期程而有所延誤,更能進一步保障特殊生就學權益。甚至讓鑑輔會僅審查障礙特質不夠顯著或具有疑義的個案,也可以讓鑑輔會有更多心力協助研判,如此不但減省鑑定流程與資源經費,更讓心評鑑定兼具專業與效率。
近期亦有學者在其投書中提到「鑑定工作負擔過重、鑑定委員不尊重心評教師、地方鑑定工作不一致、施測費時太多等問題一直未被解決」等問題。筆者認為若能夠推動心評專職化,讓專職心評人員與特教教師充分合作,相信在人力資源充足、專業分工合作下,上述的問題將可獲得妥善的解決。
綜上所述,推動心評專職化,讓學校能編制專職心評人員,才是改善現行心評工作問題的不二法門。筆者期待諸多不斷呼籲保障特殊生受教權益的學者專家以及家長團體,能夠充分理解心評專職化對於保障特殊生受教權益、促進特教專業分工合作的必要性,能夠共同支持並推動心評專職化。
最後,筆者在此回應教育部學特司吳司長於立院答詢時所提出「推動心評專職化後怕無法回頭」的說法,請吳司長不用擔心,只有開倒車時才需要回頭看,而心評專職化是引領特教持續向前的做法,因此無需回頭。希望教育部切勿墨守成規、躊躇不前,畢竟孩子們的教育禁不起再14年的等待。期待教育部能在本次特教法修法中扮演引領特殊教育向前的領航者角色,讓心評專職化能順利推展。
(作者為全教總特委會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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