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預計在本週審議再生醫療雙法草案(《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引發各界矚目。
其中,最具爭議的是《再生醫療法》草案第9條第1項第2款,允許醫療機構在「非緊急情形」下,僅有初步人體試驗,即可執行異體細胞治療技術。本款無異在再生醫療技術之管制體例下,開了一扇側門,但其應遵行事項、人體試驗期別,可治療項目,卻在第2項中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醫改會樂見政府鼓勵發展最新醫療技術,追求疾病治癒的個人化醫療,然而針對爭議甚大的新醫療技術,立法卻以實質管制內容不明的空白授權條款為之,除了令人擔憂病人安全之外,更無益於建立公眾信任。
管制寬鬆且模糊的《再生醫療法》
台灣仿照日本的雙軌管理模式,再生醫療的藥品或醫材屬於「製劑」,因此《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屬於《藥事法》的特別法,由衛福部食藥署主管。反之,若非再生醫療藥品或醫材,而是由醫療團隊執行的再生醫療技術,則由衛福部醫事司主管。
其中,2018年實施的《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特管辦法)雖有開放再生醫療技術,但僅許可客製化、風險較低的自體細胞治療;但即將審議的再生醫療法草案,則擴大開放風險較高的異體細胞治療。新法應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機制,否則管制不嚴,恐帶來更多的醫療風險。
細看《再生醫療法》第9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的規範,寬鬆且模糊,在符合3款特定情形「之一」時,不需要申請藥證或附款許可。第1款是可能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且沒有替代療法作為前提時,基於人道考量而為,管理模式雷同現行的恩慈療法;而第2、3款則允許在非緊急情形下施行,不需藥證或附款許可,但管制規範卻不夠清晰嚴謹,引人擔憂。
在同法第9條的立法說明中,提到第二款人體試驗,期別、條件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第三款只要提出國內外研究的實證基礎即可。但這兩款並不一定符合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條件,如果在治療上較無急迫性,這兩款規範就應該要更慎重與具體。
舉例而言,在《製劑條例》草案中,為了讓更多病友可以及早使用新興生醫療法,設有附款許可,明定至少要完成二期臨床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才會核發有效期限不超過5年的許可。然而,反觀《再生醫療法》草案,主管機關在第9條第2、3款的管制規劃為何、期別多少、是更為寬鬆還是嚴謹,目前均未能窺見。
更何況,草案內容還將開放項目從原先的6項自體細胞治療擴大到異體執行,風險提高,但管理方針卻不夠明確。難保此法一過,再生醫療技術申請案紛紛走往較寬鬆的漏洞,缺乏足夠的科學基礎來支撐療效與安全,不僅徒添病安風險,未來也難與國際接軌。
對病人而言,這些經政府核准的技術也可能讓人誤信其安全有效,而忽視法案漏洞帶來的傷害與疑慮,一旦發生不良反應或醫療爭議,將比一般醫療爭議案件更難證明因果關係,難以釐清是什麼原因所造成。

立法應快速但不草率
至2022年底,依《特管辦法》共核准了208件申請案,有954人獲得治療,其中超過8成是癌症患者,但至今的官方年報仍未揭露治療效果及不良反應的案件統計結果。
根據衛福部細胞治療技術資訊專區顯示,一輪療程費用高昂、動輒上百萬,在療效與風險不明的情況下,若要擴大再生醫療技術可執行的項目,應抱持快速但不草率的態度來立法。因此醫改會主張,推動再生醫療應用的前提,應該建立在推動安全有效的新醫療技術、建立公眾信任與合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均衡基礎上,慎重、具體從源頭品質把關,來擴大再生醫療技術的適用範圍。
如今再生醫療雙法立法在即,醫改會呼籲主管機關「衛福部」儘速提出對第9條第2項的管制藍圖,並提出《特管辦法》施行經驗與實際數據,以利立法院審查時,能夠進行以證據為基礎(evidene-based policy)的政策辯論,方為全體人民之福。
(作者楊秀儀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董事、林雅惠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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