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是法律人,也未必都熟悉勞動法,更何況醫療人。因為勞動法普遍成為法律系必修或必選,是2000年以後的事;而醫事人員在專業養成期,多數沒有接觸過勞權觀念。但是身為領導人,懂不懂勞動法,是全民應關注的,因為勞動權是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而跨時空自打嘴巴,更是誠信問題。
台灣在過去幾年間接連發生八仙塵爆、醫師過勞與不當醫管等事件,醫療勞動條件惡化與醫療品質下降。2015蔡英文的總統選舉政見中,醫療政策白皮書承諾「受雇醫師納入勞基法」,撰稿者是現任的防疫指揮官。2016年世界衛生大會(WHA)時,衛福部林奏延部長開出的世界級支票,也是「台灣全體受雇醫師納入勞基法」。然而2019年,勞動部公告納入《勞基法》的,只有「住院醫師」。2020年,總統改口修《醫療法》,保障聘雇醫師的勞動權益。
最近,發生醫院任意不續聘醫師案,醫學會跳出來挺醫師,認為主治醫師欠缺勞基法保障,卻主張儘速修《醫療法》來保障聘僱醫師。一時間,風向帶往以《醫療法》保障醫師勞權。
2020年開始疫情爆發,醫療人力緊繃,衛福部與教育部在這段期間陸續通過了三間大學的後醫系,2022年則是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這些制度與法案,對醫療勞動市場、醫療訴訟市場及醫事保險市場影響深遠。
醫師的勞動條件讓衛福部管,合理嗎?
《醫療法》是醫療業的專業基本母法,主管機關是衛福部;《勞基法》則是全國勞工的工作條件基準法,主管機關是勞動部。法律體系上,事業主管機關不能兼任勞動主管機關,因為勞動權是基本權,要由專門的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否則,當年律師納入《勞基法》,怎麼不在《律師法》增訂勞動專章,讓司法院法務部順便管律師勞動權就好?會計師納入《勞基法》,怎麼不在《會計師法》增訂勞動專章,讓經濟部順便管會計師勞動權就好?為什麼律師、會計師納入《勞基法》,醫師卻要用《醫療法》來保障勞權?是醫療勞動人權狀況比較好?還是差一等?
勞權主管機關一定不能由事業單位主管機關兼任,道理很簡單。請問醫師的勞動爭議,需要法律救濟時,用《醫療法》還是《勞基法》?哪個體系比較完整,救濟比較完全?
就以時事為例,醫院不續聘主治醫師,若用《醫療法》勞動條款,能主張什麼救濟?請求衛福部認定雙方為勞動契約仍有效嗎?回復原本勞資關係嗎?補付工資差額?還是給資遣費、給退休金?
別忘了,勞動部還有不當勞動裁決機制,能保障工會,衛福部可能嗎?勞動部可以勞檢,衞福部行嗎?衞福部來勞檢,誰能相信?會不會變成「類評鑑」?事業主管機關兼勞動主管機關,等於球員兼裁判,會創下立法惡例。
《醫療法》是所有醫療人員適用的基本法,生硬放入聘僱醫師勞動保障專章,破壞了法律體系,怎麼可能是正確的立法?《醫療法》是規定醫療專業責任的法律,根本沒有工時概念。無法計算工時,要如何計算加班費?如何才算過勞職災?醫療管勞動,豈非打假球?

僅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決策過程
醫師的勞動困境,根源在健保總額與公會制度。由於台灣健保提供全民就醫的便利性,民眾的醫療需求難以控制,健保為了財務管控,採行「總額制」,將財務風險轉嫁給醫界;而醫療供應分為醫院與開業診所,診所業者主要是自營者加部分受雇醫師,醫院醫師則9成以上受雇。在健保總額下,醫院要增加營運效率,管理強勢,自然形成血汗醫療勞動。
醫療欠缺有力的工會,勞權每況愈下,要改變健保與公會的政治工程很大,所以,真的要先增訂「醫師人力專章」或「醫師勞動權益保障條款」,個人也不完全反對,但應該加在《健保法》,而非《醫療法》。修《醫療法》只能當配套,主要能真正改善血汗健保的,只有修《健保法》本身。正確的修法方向,才能帶動日後的醫療勞動環境正向循環。
《健保法》若能有醫師勞動保障專章,才有醫療勞動給付的連動關係,這個關鍵,個人在2016年擔任林奏延部長的醫師勞動權益諮詢委員時,已經在會議裡提出過。許多當年一起奮鬥的醫勞夥伴都共同參與過這場歷史戰役。當場,小組會議主席反對修《健保法》,也反對醫師納入《勞基法》,直言會增加醫院營運成本與人力問題。然後衛福部就提出增設公費後醫供給人力,飲鴆止渴。當時戰友全力反對。
醫師勞動權益相關跨界會議,在林部長任內開了4、5次,前後不到一年左右,主席初步裁示醫師是適用《勞基法》的,但醫界大老們皆反對主治醫師納入,直到2017年,會議才討論到是否僅讓住院醫師納入。當時個人反對如此,認為住院醫師是訓練過程,不是單一職業,若受訓結束升任主治,就不能主張《勞基法》的基本保障了嗎?僅是勞動條件地板的《勞基法》,應該不分主治與住院,皆以受雇醫師入法。就像律師沒有必要區分學習律師與一般律師,只要是受雇律師皆適用《勞基法》。醫師只要是受雇身分,都應受《勞基法》的保障,這是基本人權。
這個會議,還有幾個有趣的幕後。一次我問與會的勞動部某司長,幾乎所有的醫事人員皆納入,為何獨獨不讓醫師納入《勞基法》?他說,醫師太麻煩,勞動部根本不想管。又某個立委邀我去立法院辦公室裡談醫師的勞動議題,竟再三要說服我不要反對由《醫療法》規範勞動保障,要我放棄推動醫師納入《勞基法》。
這件事情,其實連醫師間都沒有共識。醫師受雇者多半沒有體認自己是需要勞動保障的,開業者也沒有完全認知到,面對健保時,自己比一般勞工還弱勢。全體醫界面對防疫,勞動權益要共體時艱,繼續做功德下去嗎?
後來,資方公會派與醫院派主力反對主治醫師入法,會議沒有達成共識,卻在2019年由勞動部公告,將住院醫師切割出來單獨入法。

醫療勞動,應回歸勞動法正途
先求有,不會好。《健保法》在20幾年前提早倉促上路,不正是前例?當年沒有醫勞團體參與,醫師還是以公會幹部為代表的年代,人民尚無勞動權意識,遑論醫療人員。這部《健保法》的立法程序是否正當?現在到底能不能修?個人因與醫勞團體的「先求有,再求好」理念不合,而分道揚鑣。
2019年時的住院醫師,現在逐漸都升任主治醫師,開始面對一年一聘的定期勞動契約以及責任制。這時,主治醫師是否適用《勞基法》,開始成為切身問題。有人說,主治醫師是「準用」《勞基法》的,但是就不是直接「適用」,是否準用,要等醫師提告訴後由法官實質審查。適用《勞基法》,才可以「去跟你們老闆說」,準用《勞基法》則是「去跟法官說」,差很大。這些年來的主治醫師與醫院的勞資爭議,醫院的法務一定說「不然去告」,不是嗎?不告就自己吞下肚或訴諸媒體啊。
受雇醫師納入《勞基法》,當然有利有弊,但醫師不能既要工時彈性又要工時保障,也無法又要薪資保障卻不要薪資天花板,兩者之間要有妥協。勞動法的保護力,正是來自其法條僵固性。強化勞動保障會帶動勞動成本上升,而成本上升是老闆們所不要的,於是要求政府提供便宜又聽話的勞動力,增設醫學系的政策就出台了。
醫療業有公共性與強制性的特質,在疫情中特別凸顯,醫師成為勞工,並不是選擇題,而是事實也是現況。每天的防疫記者會,醫療人員不過是醫療量能,醫療專業自主何在?醫療人是不是工具人?醫療勞動要放棄底線犧牲奉獻,還是特別犧牲特別補償?醫療體系面臨負荷超載的此際,勞動保障更形重要。讓醫療勞動回歸勞動法正途,強於歸屬《醫療法》。立法或修法,可不該是滾動式修正,個人意見僅代表身為勞動者的良知。
醫師只淪為醫療量能,自我能發出多少聲音?
如果醫師能透過民主機制,集體自主選擇以《醫療法》來勞動保障,個人也會尊重。可是現行的公會制度不能充分表達民意,不僅是醫師公會是否有權利代表全體醫師,醫師連不要醫師公會代表自己的權利也沒有,公會就是醫師代言人。醫師的真正聲音在哪裡?
公會制度下,工會是難以壯大的,而公會要轉型成能保障勞權,要先修《人民團體法》,也是大工程。工會的首要宗旨,應該要求工會與公會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樣是幾乎不可能的任務。況且,現下的工會,沒有如此積極主張平等的。公會是強制入會制,工會是否能在不公平競爭下茁壯?
總之,千言萬語,不如總統一句話。醫師勞權保障要選擇《醫療法》或《勞基法》或《健保法》,只是政治決定。而政治問題,終要政治解決。
(作者為醫師,管理學、法律、勞動關係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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