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投書】看不見的傷:談親密關係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發生時點大多在雙方獨處時,所以這類型的暴力往往隱密,外人難以察覺,然而,心理傷害與精神壓力卻逐漸累計,直到承受不住這些攻擊後一併崩塌。 精神暴力發生時點大多在雙方獨處時,所以這類型的暴力往往隱密,外人難以察覺,然而,心理傷害與精神壓力卻逐漸累計,直到承受不住這些攻擊後一併崩塌。 圖片來源:《她和她的她》劇照

「精神暴力是什麼?」「你,曾被精神暴力過嗎?」

近期熱門影劇《她和她的她》除了探討性侵害議題外,更以事後創傷的面對與陪伴做為故事主題之一。除了性侵害以外,最貼近日常生活,且最常、最有可能遭受到的親密關係暴力──「精神暴力」導致的心理創傷,似乎常成為親密關係暴力下的影子,存在但被漠視著。

近期熱門影劇《她和她的她》除了探討性侵害議題外,更以事後創傷的面對與陪伴做為故事主題之一。圖片來源:《她和她的她》劇照

親密關係中的精神暴力有哪些?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10年對台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所做全國性調查發現,婦女遭受伴侶暴力的終生盛行率為19.62%,換言之,每5名婦女就有1人曾遭受親密伴侶暴力;而在各種暴力型態中,以精神暴力盛行率最高(16.76%)。

精神暴力發生時點大多在雙方獨處時,所以這類型的暴力往往隱密,外人難以察覺,然而,心理傷害與精神壓力卻逐漸累計,直到承受不住這些攻擊後一併崩塌。再者,現今社會大眾對於家暴多以肢體暴力為重心,精神暴力通常會被認為沒有致命威脅和身體上的傷害而被忽略,故精神暴力常成為家暴通報案件黑數。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精神暴力可分為言詞攻擊、心理情緒虐待與性虐待。言詞攻擊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等;心理情緒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性虐待則為對被害人實施強迫性幻想、觀看性活動、照片影片等。上述虐待類型如果使對象心理痛苦或產生畏懼,已達到施暴者的權力控制與支配,即可能是精神暴力。

進一步討論,可以發現精神暴力有許多種型態,不僅侷限於言語貶低或是謾罵,也可能存在複合型的精神暴力。以下舉例近期新興、較常被討論的精神暴力型態:

1.煤氣燈效應

煤氣燈效應」(Gaslighting)是一種持續一段時間的心理操縱形式,透過施暴者的質疑或辱罵,導致受害者對自己的理智、判斷力和記憶力產生懷疑。施暴者同時會否定受害者所提出的問題或是無來由地指責受害者。舉例而言,「這篇影射被戴綠帽的匿名文一定是你寫來指控我的!確定不是你寫的嗎?你有證據能證明嗎?」施暴者可能會針對一篇無關當事者的文章,因為猜忌與懷疑將未有證據的結果加諸被害者身上。當受暴者提出證據否認,並對於施暴者的不實指控提出質疑時,施暴者會全盤否認受暴者所知的事實並反向質疑受暴者。當受暴者長期受施暴者的情緒操弄,再加上親密關係中的信任或感情基礎事實,如施暴者所預見,逐漸質疑自己的能力與否定自我,而落入施暴者的思想控制。

2.情緒勒索(emotional blackmail)/道德綁架(guilt-tripping)

「都是我的一廂情願,整段感情只有我在付出。」

情緒勒索是指在一段關係中,勒索者利用被勒索者的恐懼、義務或是罪惡感,透過直接或間接的勒索手段使對方產生負面情緒,而放低身姿順服勒索者的要求,以減少負面情緒的不適感,形成不健康的關係循環。情緒勒索有時候會包含其他精神虐待的態樣(如前述的煤氣燈效應),為近期較常被討論的精神暴力型態。

近期男性受家暴並向各機關求助之案件多以精神暴力為主,也顯示男性受家暴之類型亦以精神家暴為大宗,不亞於女性。圖片來源:Guitarfoto/Shutterstock

女性與男性都可能成為受暴者

衛福部指出,在2017年與2021年2次全國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調查中,精神暴力皆占最多數(16.76%),甚至比肢體暴力高出2倍之多。受訪者中,精神暴力出現最多的是「伴侶曾疏忽你或對你冷漠相待」,占42.2%;其次是「伴侶隨時要知道你的行蹤」,占34.1%;第三是「伴侶曾侮辱你或讓你覺得自己很糟」,占32.3%。衛福部就上述調查表示,精神暴力形式多樣,從最明顯的言語暴力到很隱晦的冷漠忽視,但受暴者精神上的痛苦像沙漏一樣逐漸累計,甚至連受暴者本人也很難察覺到自己正受精神暴力所苦,但長期下來仍會對其身心健康、人際關係與工作表現發生影響。

精神暴力是從何而來呢?精神暴力是一種控制他人和建立權威的手段。過去傳統社會制度常賦予男性支配地位與權力,而現今教育普及,走向性別平等,當仍持有傳統觀念的施暴者發覺受暴者越來越難支配,或是所擁有的權力與自己在伯仲之間,出於權力不穩定而生的不安感,會透過精神施壓控制受暴者,以鞏固原有的權力。受暴者可能會因施暴者的長期否定、貶低,加上父權社會下的母職(mothherhood)固有思想,使其逐漸喪失自主性與抵抗的動力,進而被控制。

根據衛福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及相對人概況」資料顯示,全台男性通報家暴數逐年攀升,2021年更突破4萬人,而筆者查詢衛福部保護司2022年家庭暴力通報事件年齡及性別統計,發現近10年家暴通報案件男女比例從1:9逐漸發展為3:7。由此可知男性受有家庭暴力的困擾並通報者逐年增加;而筆者統計資料時亦發現,近期男性受家暴並向各機關求助之案件多以精神暴力為主,也顯示男性受家暴之類型亦以精神家暴為大宗,不亞於女性。

然而,男性通報的比例相較於女性仍佔少數,甚至可能有更多黑數。這可能因為傳統父權社會根深蒂固的意識與刻板印象,認為「家暴是男性對女性的暴力」,再加上過去教育對於男性自我保護較薄弱,進而使大眾預設男性有陽剛、強勢形象,預設男性普遍不會受到暴力侵害。故男性受暴者會因為迫於社會壓力降低其向外求助的動機、羞於訴苦而選擇沉默以對。

男性受家暴主要以精神暴力為主的原因可能是因為體格差異,若施暴者與受暴者體格近似或是處於劣勢,多會轉以言語暴力或是精神暴力實施暴力。也有部分加害者會持有危險器具施壓(如前陣子較常耳聞的強尼戴普案、網紅台南Josh案),如此重複且長期的威脅、恐嚇,使男性受暴者精神上受盡折磨與痛苦,難以向外求助與治癒。

沒有驗傷單的永久創傷:親密關係精神暴力於實務認定之困境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行20餘年,社會大眾也了解「動手打人是不對的」,因此,施暴者知曉須避免留下足以驗傷的直接證據,轉而用「無形的方式」,也就是所謂「精神上的暴力」施暴。

正因為精神暴力未如肢體暴力能夠直接造成、看到傷害,通常也不會有立即的生命危險,再加上造成受害者心理畏懼與痛苦,除參考精神科醫師診斷書外,多以當事人主觀上認定為判斷依據。因此,在法院審判時,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與論述會成為法官對於事實與證據自由心證的關鍵[1] 。

現實而言,要蒐集上述且具體、足夠的證據,可能無法於受暴者遭精神暴力時能得到即時的保護,更甚者會因證據不完備而被法院駁回。圖片來源:Freedomz/Shutterstock

筆者引用衛生福利部保戶服務司對於精神上家庭暴力的蒐證資料建議,提供讀者參考:

  1. 精神科門診之診斷書。
  2. 錄音:一般錄音及電話錄音,同時進行。
  3. 人證:親人、孩子、鄰居、里長或朋友皆可做為證人,出庭作證。
  4. 若有恐嚇或使被害人心生畏懼的情況發生時,儘可能將加害人使用的相關物件留存下來,例如:刀械、恐怖人偶……等。

然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以現實而言,要蒐集上述且具體、足夠的證據,可能無法於受暴者遭精神暴力時能得到即時的保護,更甚者會因證據不完備而被法院駁回。筆者以現階段的智識與觀察就以下幾點進行質疑:

  1. 精神科門診診斷書證據力與保護受暴者時機點的妥適性。即使精神科門診診斷書對於精神暴力具有證據能力與一定的證據力,當受害者受精神暴力的程度已達到需要掛精神科或身心科時,心理上造成的永久創傷結果已經發生,且須實施長期治療與諮商症狀與身心狀況才能獲得緩解。此時才以法律介入保護是否過晚?在實體法與程序法既定規範下,能否透過前置保護之規範或輔導避免受暴者傷害加劇?

  2. 錄音、訊息精神暴力的持續性標準。筆者查詢司法院裁判書關於精神暴力申請保護令與離婚相關判決發現,實務參酌錄音、訊息之判定標準除證據是否屬實外,會參酌是否有「繼續」遭受相對人身體上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之事實。然而,該「繼續性」與「危險性」之定義抽象,僅得依靠法官自由心證判定證據是否已達標準。何況以錄音或是訊息方式實施精神暴力,若施暴者為不定時實施言語暴力,受暴者於蒐集證據有一定難度。倘若某次受暴時未錄音,是否會對法官自由心證產生勝敗訴之影響?又或是施暴者用較隱晦言語實施暴力,在實務判定上也是否會被認為無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存在?

  3. 親密關係人證範圍狹隘。親密關係精神暴力多發生在兩人單獨相處時,故衛福部保護司提供的人證範圍可能僅侷限於兩人以上(例如家庭成員)之間的精神暴力,若為一般親密關係(如情侶)較難以人證作為證據,至於被動方式的精神暴力,外人可得知的資訊有限,也難以依證詞得到有力的家暴證據。

  4. 透過被動方式實施精神暴力的舉證困難點。精神暴力中最經典的被動攻擊行為是冷暴力。所謂冷暴力,於心理學上可稱為「築牆逃避」,是指當事人透過冷淡、輕視、放任、疏遠及漠不關心,使期待關心的人因為對方的漠不關心,而在精神或心理上受傷害。此時,受暴者應如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施暴者對其實施冷暴力具有挑戰性。

    雖然實務肯認冷暴力之暴力無可輕於肢體上暴力,兩者歸責程度相當,然筆者查詢司法院裁判書時發現,以訊息方式實施冷暴力,當事人縱使提出施暴者未回覆訊息之天數與日期,實務判斷核發保護令或是判決離婚,多以長時間未回覆為標準。倘若當事者於期間內曾傳送訊息與被告(不問傳送內容為認真回覆或是冷漠回應),實務會認定被告有回應,並無實施冷暴力、漠不關心。

    從上述可知,精神暴力在現行司法程序之認定仍存在一些難度,除證據採集困難外也較缺乏客觀證據。此時是否得透過發布司法解釋、或是法律座談會指導案例、討論評量標準,以增加精神家暴案件成立之可行性仍有討論空間。

發現自身處於精神暴力對於大眾而言是最困難的一件事,因此,如何辨識精神暴力對於大眾而言具有重要性,也應加強推廣精神暴力預防宣導。圖片來源:Nikita Sursin/Shutterstock

看不見的傷如何治癒?精神暴力受害者的預防與創傷後續治療

從前述討論可以看出精神暴力於實務上舉證的困難,也可能使加害者發現該舉證難度高的漏洞,繼續以相同方式或是更多變的精神暴力對受害者施暴。精神科醫師楊聰財認為:「精神暴力很容易造成精神上的創傷,創傷久了容易造成創傷壓力疾患,確實比較需要長時間治療才能恢復。」相較於肢體暴力所生的傷口,精神暴力所致的心理病痛需要更多時間才能減緩恐懼與不適感。就此,筆者在現有的司法與社會資源下建議可以「預防」與「治療」兩種方向加強對於精神暴力受害者的關懷:

  1. 及早發覺精神暴力。發現自身處於精神暴力對於大眾而言是最困難的一件事,因此,如何辨識精神暴力對於大眾而言具有重要性,也應加強推廣精神暴力預防宣導。對此,衛福部提供精神暴力自我檢測量表供大眾參考,若符合表中一項以上狀況者應提高警覺。而衛福部日前舉辦親密關係精神暴力微電影徵選活動,引發廣眾迴響,民眾也可點閱微電影之內容增加自身對於精神暴力的認識與判定。

  2. 保護自己、設立情緒界線、嘗試蒐集證據。當發現自己正處於精神暴力時,必須先以個人的精神健康為重,並長期堅持。倘若施暴者仍持續或改變其他型態的精神暴力,可嘗試與施暴者保持距離,透過減少回應、見面次數,逐漸拉遠彼此的距離,最後踏出這段毒性關係。

    在與受暴者保持距離時,可逐步蒐集施暴證據,而蒐集證據之形式除上述以錄音或訊息蒐證外,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建議受暴者可以透過文字的書寫,具體紀錄遭受家暴的時間、地點、受暴方式,以利日後申請保護令之舉證。

  3. 受到精神暴力創傷後,進行心理治療與關懷。若不幸因施暴者長期精神暴力,心理狀態已達低谷或致創傷,此時能治標治本的方式為心理治療;若精神創傷已達影響生理或生活時,可考慮就診身心科暫以藥物控制生理不適。學校、衛生所或是政府專線皆有免費或可提供補助的心理諮商。

受暴者創傷復原是一條漫漫長路,除了醫療專業外,筆者認為社會應給予受暴者一個身心安全的環境,賦予受暴者相當自主性扶持其創傷復原,改善或預防壓力情境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倘若社會能提供受暴者所需醫療及社會資源的資訊分享、正向回饋等支持,將能重構受暴者對於創傷經驗的意義,有助於其心理復原。

但最重要的是,社會大眾必須意識到精神暴力的存在與預防、後續治療的重要性,它是每分每秒、真實的發生在生活之中。願這世界上的人能多一份溫柔,不成為施暴者與受暴者。

(作者為法律系大學生)


[1]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30號判決: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前者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後者則係證據方法就印證事實所能證明之價值。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一項之規定,僅具有形式上證據力,至其實質上證據力之有無,則由事實審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之。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

瀏覽次數:18612

獨立評論

每週四,精選觀點直送信箱!現在就訂閱獨立評論電子報

編輯推薦

延伸閱讀

「獨立評論@天下」提醒您:
1.本欄位提供網路意見交流平台,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2.發言時彼此尊重,若涉及個人隱私、人身攻擊、族群歧視等狀況,本站將移除留言。
3.本留言板所有言論不代表天下雜誌立場。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